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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漲價,賣家反悔!法院判決:漲價部分歸買家!

近年來, 由於房價漲幅較大, 賣方心理失衡, 使得不少賣方甘冒違約的風險, 寧可賠償高額違約金也不願按合同出售房屋, 導致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數量激增。 近日, 吳中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但是3月5日, 仲介電話告知曹先生說王先生房子不賣了, 原因是房屋價格上漲了。 這可把曹先生急壞了, 他急忙發函給王先生及仲介公司, 要求王先生註銷涉案房產的他項權證, 並協助他辦理過戶網簽及資金託管手續, 但是王先生拒收該函件。 曹先生又委託律師向王先生再次發函,

但是王先生仍然拒絕繼續履行合同。 無奈之下, 曹先生將王先生告上法庭, 要求退還定金並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審理中, 經曹先生申請, 吳中法院委託房地產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車庫、房屋內固定裝修及物品清單上物品的價值進行鑒定。 評估公司出具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價報告, 評估總價3581100元、車庫評估總價80000元、裝修及附屬設施評估總價119500元, 共計3780600元。 並出具資產估價報告, 該房屋室內資產市場價值142782元。 上述兩項共計3923382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按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016年3月5日, 被告通過仲介向原告明確表示不再履行該《房屋買賣合同》, 經原告催促也未能繼續履行合同,

被告行為屬於單方根本違約, 原告作為守約方按合同約定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原告主張, 本院確認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于原告起訴之日即2016年3月23日解除, 被告應當退還原告購房定金50000元。 關於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問題, 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損失的, 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

涉案房產(含車庫、固定裝修及物品)經鑒定總價值為3923382元。 本案《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中原告並無違約情形, 並積極督促被告履行合同義務, 被告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後, 原告又及時訴至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防止損失擴大。 故根據鑒定意見, 法院判決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

王先生退還曹先生購房定金50000元並賠償損失893382元(3923382元-3030000元)。

法官提醒

房價上漲帶來了二手房交易糾紛的大幅增加, 出賣人因房價上漲而違約的行為, 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不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也不利於社會誠信的建設。 在二手房交易中, 合同約定應明確網簽時間、滌除抵押權、資金託管、戶口遷移、違約金等問題, 預防糾紛的發生。

來源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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