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於立生/文 近日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將中國建設銀行告上法庭。 去年3月, 他用建行龍卡信用卡消費一萬八千餘元,
信用卡透支消費後在還款時限內全額還款, 則能享受一定的免息期;反之, 不能全額還款的話, 除了不能享受免息期, 利息還要以全部消費帳單計收, 而不是以未還的差額部分計收。 按說, 只要你情我願, 單以條款內容論, 也不見得有什麼顯失公平。 但是, 該條款既為格式條款, 作為提供方的建行, 卻有盡到醒目提示、詳盡說明的義務。
《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
信用卡透支後若是還款時限內沒還足最低還款額,
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不惟是《合同法》的要求, 也更是超出銀行業, 覆蓋面更廣的行規和慣例;銀行方面在行規、慣例的適用上, 又怎能厚此薄彼, 只強調于己有利的, 而淡化、疏于執行於己不利的呢?在有客戶因未全額還款可能被全額計息時, 先禮後兵, 及時提醒, 就像客戶未還夠最低還款額會接到催款特別提醒那樣,
有人說全額計息是“行規”, 那麼這樣的陋習也到了該重新審視的時候了。 其實銀行業也並不是鐵板一塊, 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就是以未還差額為基數計息的。 這就比較人性化, 也體現出了較好的服務理念, 值得其他銀行效仿學習。 全額計息的條款在協議上雖有寫明, 但可能涉嫌霸王條款, 有待糾正。 希望銀行方面能少一些這樣的傲慢。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