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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額計息的傲慢

經濟觀察報 於立生/文 近日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將中國建設銀行告上法庭。 去年3月, 他用建行龍卡信用卡消費一萬八千餘元,

但有69元未還清, 10天后竟產生了300餘元利息。 多次撥打客服電話後, 他才知道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是以當月帳單的總額來計算, 而不是以未清還部分的金額為基數。 他認為這樣的計息方式明顯不公平, 相關條款應為無效的格式合同條款, 要求返還所收利息。

信用卡透支消費後在還款時限內全額還款, 則能享受一定的免息期;反之, 不能全額還款的話, 除了不能享受免息期, 利息還要以全部消費帳單計收, 而不是以未還的差額部分計收。 按說, 只要你情我願, 單以條款內容論, 也不見得有什麼顯失公平。 但是, 該條款既為格式條款, 作為提供方的建行, 卻有盡到醒目提示、詳盡說明的義務。

《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按照對方的要求, 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並且第40條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該條款無效。 ”而李曉東也正是以“在申領信用卡時、帳單週期內未全額還款時, 建行工作人員均未向他明確釋明或告知該條款的規定”為理由, 提起訴訟。 李曉東的信用卡還款方式是銀行從其約定的還款帳戶內自動扣款, 但約定帳戶餘額不足, 因此還有69.36元未還;但他對此素不知情, 直到新的帳單日查對帳單時, 才發現多出一筆317.43元的利息, 吃了一驚。

信用卡透支後若是還款時限內沒還足最低還款額,

是會收到銀行方面短信乃至電話方式的催款特別提醒的;而若是還夠了最低還款額, 但沒全額還款, 則不會收到特別提醒。 要是還夠最低還款額, 但沒全額還款, 可能被全額計息前, 也能收到銀行方面的特別提醒, 相信就不會有李曉東狀告建行這樣的事發生了。 當然, 銀行方面可能會因此減少利息收入。

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不惟是《合同法》的要求, 也更是超出銀行業, 覆蓋面更廣的行規和慣例;銀行方面在行規、慣例的適用上, 又怎能厚此薄彼, 只強調于己有利的, 而淡化、疏于執行於己不利的呢?在有客戶因未全額還款可能被全額計息時, 先禮後兵, 及時提醒, 就像客戶未還夠最低還款額會接到催款特別提醒那樣,

難道不是銀行方面基於服務理念應該做的嗎?若是只會一味悶聲全額計息, 也就難免會遭致指責, 被認為是設置陷阱挖坑讓用戶跳。

有人說全額計息是“行規”, 那麼這樣的陋習也到了該重新審視的時候了。 其實銀行業也並不是鐵板一塊, 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就是以未還差額為基數計息的。 這就比較人性化, 也體現出了較好的服務理念, 值得其他銀行效仿學習。 全額計息的條款在協議上雖有寫明, 但可能涉嫌霸王條款, 有待糾正。 希望銀行方面能少一些這樣的傲慢。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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