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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的投訴處理

我國目前行政體系決定了對招標投標的投訴存在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 橫向層級, 存在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 縱向層級, 也存在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同時向不同層級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情況。

為了防止行政監督部門推諉扯皮, 相關法規規定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而不是最先受理的部門負責處理。 收到是指行政監督部門接收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書及相關材料的行為。 受理是指行政監督部門對投訴人的投訴進行審查後,

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投訴決定立案調查處理, 並啟動投訴調查處理常式的行為。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受理投訴並作出處理決定。 投訴受理應當具備一定形式和內容要件。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審查投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並根據審查情況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投訴處理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投訴處理決定涉及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屬於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採用書面形式有利於當事人舉證, 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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