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3月某日, 劉先生來到豐台區某商場購物。 在二層超市生鮮區, 售賣活魚櫃檯旁, 由於地面有些濕滑, 劉先生一不留神摔倒在地, 導致牙齒磕傷鬆動。 劉先生立即到附近醫院就醫。 次日, 劉先生找到商場負責人, 稱由於牙齒鬆動, 需修補牙齒, 預計醫療費4000元左右, 要求商場賠償。 商場負責人則表示, 劉先生是成年人, 摔倒完全是由於自己不注意引起的, 應當自負其責, 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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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線上
我國法律規定,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應當採取合理必要措施保障顧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本案中, 商場生鮮區由於需活水養魚蝦等, 導致地面濕滑, 應當及時擦乾, 立警示牌等警示標誌, 或者由專人對顧客進行適當提醒, 以確保顧客不發生摔倒等事件。 而該商場並未採取上述任何措施, 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 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 商場對於劉先生的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