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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君說事|商場購物摔倒,責任誰來承擔?

案情簡介

2018年3月某日, 劉先生來到豐台區某商場購物。 在二層超市生鮮區, 售賣活魚櫃檯旁, 由於地面有些濕滑, 劉先生一不留神摔倒在地, 導致牙齒磕傷鬆動。 劉先生立即到附近醫院就醫。 次日, 劉先生找到商場負責人, 稱由於牙齒鬆動, 需修補牙齒, 預計醫療費4000元左右, 要求商場賠償。 商場負責人則表示, 劉先生是成年人, 摔倒完全是由於自己不注意引起的, 應當自負其責, 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發生糾紛。

法律線上

我國法律規定,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應當採取合理必要措施保障顧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本案中, 商場生鮮區由於需活水養魚蝦等, 導致地面濕滑, 應當及時擦乾, 立警示牌等警示標誌, 或者由專人對顧客進行適當提醒, 以確保顧客不發生摔倒等事件。 而該商場並未採取上述任何措施, 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 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 商場對於劉先生的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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