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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大媽想再婚 女兒兩個月沒回家和她冷戰

中國江蘇網4月26日訊 “相處一年多, 我們兩個人的精神面貌都有了很大的改善。 做出再婚的決定, 我們也是經過深思熟慮的, 但是為什麼兒女就不能理解我們呢?難道我把他們含辛茹苦養大, 現在有這樣的精神需求, 就不行嗎?”60歲的張蘭芳(化名)想給自己剩下的日子找個老伴, 但是子女關難過, 而老人的傷心之處, 也正是當下很多空巢獨居老人的困惑。

一個人太孤單 想找個伴兒

坐在沙發上的張蘭芳, 不停地刷著手機, 她不懂得什麼叫“刷屏”, 只是想把自己的喜悅分享給親人們, 照片記錄的是她在陽臺上種的那些花花草草,

而這樣的習慣是最近幾年才有的。

早年, 一場意外車禍讓張蘭芳失去了丈夫, 不想讓孩子受委屈, 她獨自撫養兩個孩子長大成人。 女兒出嫁, 兒子在外地成家, 她照顧到孫子上了小學, 前年回到了自己的家中。

“孩子有自己的家庭, 而我也想有自己的生活, 但是現在在這家中, 每天空空的, 白天我可以去社區打發時間, 但是晚上一個人形單影隻, 日子變得很漫長。 週末還好些, 女兒會回家, 但是一周七天, 女兒只能回家一天, 其餘時間呢?”張蘭芳說, 這也是她為什麼經常參加社區活動的原因, 因為一個人太孤單了。

社區活動中, 張蘭芳認識了劉老師。 劉老師現在在一所學校教書, 三年前老伴因為癌症去世。

幾次活動中, 兩人挺聊得來, 興趣愛好相投, 重要的是, 他們對於現在的生活都有著更高的追求。

“我們兩個都有退休工資, 生活上不需要兒女説明, 我們就想老了一起搭夥過日子, 生活上能有個伴兒。 ”張蘭芳說, 她估摸兒女會擔心, 但是沒想到態度是那麼堅決。 當她提出要和劉老師再婚的打算後, 女兒兩個月沒回家一次, 母女倆迎來了幾年來最大的一場冷戰。

像張蘭芳這樣, 在憧憬“黃昏戀”的同時, 子女總是繞不開的角色, 而這也成為不少老年人再婚邁不過去的檻。

張二年是贛榆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負責人。 在她看來, 有這樣需求的老年人不在少數。 最近幾年, 每年50歲以上再婚的老人都在100對左右, 而現實中, 還有不少的人,

因為子女不同意等原因沒有領證, 但是選擇了同居生活。

兒女干涉“黃昏戀”

是自私還是為父母好

“兒女反對我再婚, 也是從所謂的理性角度出發的。 他們說有統計資料顯示, 女性老人的預期壽命長, 往往到最後都是男性老人先離開人世, 這樣一來, 我在老年選擇再婚, 並不是一個理性的選擇。 ”張蘭芳到社區哭訴, 說兒女們覺得她這是給自己預訂了一個“保姆”的工作。

但是在張蘭芳看來, 這種道理可以講, 但是太冷冰冰了, 就像在做交易。 老人說他們之所以選擇再婚, 尋找自己人生中的第二位伴侶, 也是很難下的一個決定。 除了基於現實養老問題的考慮, 更多的還是心靈的需要。 而心靈的需要, 如何能換算得這麼一清二楚。

老年人的“黃昏戀”究竟面臨哪些難題?筆者在新南街道延南社區、新龍社區等就這一問題進行了調查瞭解。 一是觀念問題, 不少兒女覺得, 父母都是已經有孫輩的人了, 這個年齡還去談情說愛, 面子上過不去;二是再婚不是簡單的兩個人組合的問題, 而是兩個家庭的組合, 這就涉及財產管理、繼承、分割等經濟問題, 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作為子女, 應該滿腔熱情地當好老人的參謀, 積極地幫助老人挑選一個合適的伴侶, 使老人能過一個幸福快樂的晚年。 ”但是, 當理想遇到現實, 問題隨之發生。

延南社區主任營豔介紹, 在他們社區, 像這種中年喪偶、老年單身的居民有不少, 但是真正再婚的少之又少。 很多兒女可能並不反對“黃昏戀”,

但是真要發生在自己父母身上時, 態度又會大轉彎。

香江社區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王波表示, 他就曾遇到過老人已經再婚了, 但是因為兒女反對, 最終又離婚分開的, 這對老人來說, 內心裡是很大的傷害。

相關規定, 能否幫助老人迎來“夕陽紅”

今年68歲的王洪舉(化名)已經跟呂阿姨一起生活了近兩年, 但是兩人一直沒有領結婚證。 “我跟老呂挺合適的, 我還是想領結婚證的, 不然就這樣直接過日子, 總覺得對別人也不公平。 ”知識份子出生的王洪舉, 儘管理解兒女的顧慮, 但還是嚮往真正的婚姻。

其實,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條對老年人再婚問題已作了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 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而終止。”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後的家庭生活,這個是子女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海郡律師事務所律師戴高明表示,有些子女心理上認為,父母的東西將來就都是他們的,這實際上是錯誤的。父母的東西就是父母的,權利主體就是父母,子女沒有權利來要求或者干涉。

除非有一種情況是合理的,就是父母一方去世,就這一方享有的夫妻共有財產來說,子女有權利繼承,但也僅此而已。至於再婚的父母一方,他們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針對老年人再婚高發的財產糾紛,戴高明建議老年人結婚時最好能做婚前財產公證,明確老年人再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或者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合法處分個人遺產。

簡單來說,老年人選擇晚年再婚時,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協定的方式約定各自財產的歸屬,比如,各自婚前財產及各自婚後個人名下的財產,在自己去世後,均歸各自子女繼承,雙方均不繼承對方財產等。

對於不領結婚證,選擇同居生活的,香江社區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王波表示,這看似穩妥的“不領證”並不能避免糾紛,因為沒有領結婚證就屬於同居關係,解除同居關係時,很容易產生糾紛,而且不受婚姻法保護,一旦發生糾紛缺乏法律上的支撐和保障,老人更容易遭受損失和傷害。(袁春梅 營豔 閆曉麗)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而終止。”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後的家庭生活,這個是子女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海郡律師事務所律師戴高明表示,有些子女心理上認為,父母的東西將來就都是他們的,這實際上是錯誤的。父母的東西就是父母的,權利主體就是父母,子女沒有權利來要求或者干涉。

除非有一種情況是合理的,就是父母一方去世,就這一方享有的夫妻共有財產來說,子女有權利繼承,但也僅此而已。至於再婚的父母一方,他們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針對老年人再婚高發的財產糾紛,戴高明建議老年人結婚時最好能做婚前財產公證,明確老年人再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或者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合法處分個人遺產。

簡單來說,老年人選擇晚年再婚時,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協定的方式約定各自財產的歸屬,比如,各自婚前財產及各自婚後個人名下的財產,在自己去世後,均歸各自子女繼承,雙方均不繼承對方財產等。

對於不領結婚證,選擇同居生活的,香江社區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王波表示,這看似穩妥的“不領證”並不能避免糾紛,因為沒有領結婚證就屬於同居關係,解除同居關係時,很容易產生糾紛,而且不受婚姻法保護,一旦發生糾紛缺乏法律上的支撐和保障,老人更容易遭受損失和傷害。(袁春梅 營豔 閆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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