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19時許, 沙坪壩區110快處隊民警巡邏至紅槽房立交時, 發現一輛白色SUV車的後車窗附近放置有一個紅色“蜘蛛俠”玩偶, 民警立即指揮該車靠邊停車, 由於放置玩偶的行為妨礙安全行車, 民警立即要求駕駛員張先生取下玩偶, 消除安全隱患。 鑒於初犯, 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 民警對駕駛員進行了批評教育。 駕駛員也認識到自己錯誤, 當即取下玩偶, 恢復車輛原貌。
很多人認為, 在車頂上放玩偶只是個人行為, 而且是比較有新意的行為, 與違法一點都不沾邊。 其實, 車頂放置玩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另外, 汽車外安裝玩偶裝飾的行為, 屬於對車身外觀的輕微改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一項和《機動車登記規定》第57條之規定, 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 未按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資料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 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民警提醒廣大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