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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農村土地確權後,如果老人去世,子女是否可以繼承土地

2018年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即將進入尾聲,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點, 農村土地確權確的是農村耕地的承包經營權, 是在二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對家庭承包到戶的土地進行再次確權頒證, 明確界畔四至以及面積, 承包經營權人等基本資訊。 其次, 農村土地的所用權依然歸農村集體所有。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 農村土地確權結束後, 如果老人去世, 子女是否可以繼承土地?

我國農村土地採取的家庭承包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管理。

由此條款可以知道, 農民只是擁有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

去世老人與子女同屬於一個家庭承包戶

在這種情況下, 老人去世, 子女作為原來家庭承包戶的成員, 同樣可以繼續對該土地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 也就是說作為原來承包的“家庭戶”還是存在的,

也不存在繼承的問題。 等到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 如果不做調整, 還可以繼續再承包三十年。

去世老人與子女不屬於同一個家庭承包戶

去世老人作為一個單獨的家庭承包戶存在, 那麼老人去世後, 子女是無法繼續承包該土地的, 因為耕地的承包經營權不具備繼承性。 耕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 並非個人財產, 老人去世後, 老人原來承包的土地將會被發包方收回, 重新分配給村裡其他沒有土地的農戶進行承包。

其他特殊情形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 該承包人死亡, 其應得的承包收益, 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 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同時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 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 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因此, 農村老人去世後, 留下的土地是否可以“繼承”需要根據情況來決定, 一般的林地和非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土地承包人去世後,

子女在承包期內可以繼續承包;耕地的承包經營權如果子女不是一個承包“家庭戶”則只能繼承承包收益, 而不能繼續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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