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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義》,山水集團做局大風廠並非完美無缺

劇情回顧

據大風服裝廠董事長蔡成功向候亮平陳述:大風服裝廠原系國有企業, 後經改制, 成為民營企業。 其中董事長蔡成功持有51%的股權,

職工通過工會持有49%的股權。

大風廠每年向銀行貸款用於經營, 屬於借新貸還舊貸。 由於京州城市銀行的新貸款下來需要幾天時間, 於是蔡成功向高小琴的山水集團借了5000萬元作為過橋資金, 來應急償還銀行到期貸款。 借款期限是6天, 利息為千分之四(這樣的利率在現實生活中是存在的, 也是正常的), 並以大風廠的全部股權作為質押。

沒曾想, 合作多年的京州城市銀行突然變卦, 不再續貸, 大風廠向農村信用社借款又遭阻礙。 貸不到款, 還不上錢, 經過半年多時間, 利息也累計到三四千萬, 山水集團起訴大風廠要求償還借款。

最終, 法院判決大風廠敗訴, 山水集團成為大風廠的實際控制人(其中股權變更過程,

劇中暫未詳細介紹)。 而且山水集團和蔡成功還簽訂了一個《補充協定》, 山水集團不負責解決大風廠一千三百名職工安置問題。

另外, 大風廠所在的光明峰區域成為京州重點開發的區域, 大風廠這塊土地將成為高檔房地產用地, 大風廠土地價值飆升至10個億, 這麼大一塊肥肉就牽出了《人民的名義》中的反腐風暴。

根據電視劇中提供的資訊, 以下三個問題是可以明確的, 真實生活中不可能出現電視劇中的劇情設計。

一、銀行斷貸的做法是正確的

蔡成功表示已經與京州銀行副行長歐陽菁談好, 會放一筆貸款用於還山水集團的錢。 並且, 蔡成功曾向歐陽菁行賄200萬元, 蔡成功認為京州銀行貸款這個事情基本十拿九穩。

但問題就出現在這——歐陽菁變卦了。

京州銀行在規定的6天時間內沒有貸款, 大風廠還不上錢, 過橋貸款就成了高利貸, 最後大風廠無法承受。

銀行做錯了嗎?歐陽菁是故意不放貸款嗎?

劇中歐陽菁表示, 蔡成功做事不靠譜, 與副市長丁義珍一起開礦, 有大量的民間借貸, 大風廠不再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

在銀行發放貸款時, 實際控制人是否參與民間借貸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指標, 所有人都知道蔡成功有大量民間借貸, 銀行果斷斷貸是正確的。

二、大風廠職工49%的股權質押是無效的

蔡成功作為大風廠的董事長, 持有大風廠51%的股權, 但是蔡成功把大風廠100%的股權全部質押了, 這裡就非常可疑。

蔡成功質押自己持有的股權無可厚非, 這是他自己的合法資產。

但是另外49%的股權是職工通過工會持有的, 這部分股權質押是需要經過工會同意的, 而工會是代表職工代持的股權, 至少需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來履行內部審批程式, 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結果決定是否可以質押這49%的股權。

然而, 蔡成功在沒有履行相應程式的情況下, 把工會持有的49%股權也質押了, 裡面一定是夥同工會相關人員私下辦理質押登記證明。

股權質押的管理機關是工商局, 工商局沒有義務核實相關人員是否履行公司內部合法手續, 只是根據需要提供的資料進行質押登記。 如果蔡成功偽造了全套股權質押登記材料, 在工商局是可以辦理下來質押登記證明的。

但是, 通過非法偽造途徑辦理的股權質押登記, 大風廠的職工提起訴訟後, 應該可以得到法院的受理, 重新拿回屬於自己49%的股權。

三、法院的判決是最大的黑洞

蔡成功說因為銀行的貸款沒批下來, 他就無法向山水集團償還過橋貸款, “因為借錢時股權做了質押, 法院走了個簡單程式就做出了判決,他大風廠的股權就歸了山水集團。”而反貪局局長卻也說“你股權既然做了質押,還不上錢肯定得讓人家拿走。”

對於法院的這個判決,是可忍孰不可忍!

稍有《擔保法》和《物權法》常識的人都知道“禁止留押”條款,即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其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護抵押人利益,防止抵押權人以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迫使債務人簽訂顯失公平的約定,當然更主要的是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正常情況下,山水集團在蔡成功沒有按時償還借款時,是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一、提起訴訟後,可以與蔡成功達成和解,雙方簽署新的還款協定,按照新的還款計畫蔡成功償還對山水集團的借款。當然,法院只能支持年化36%內的利息,超過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山水集團提起訴訟後,如果沒有出現蔡成功偽造職工工會等內部因素,即工會持有的49%的股權是合法合理辦理的股權質押手續。按照法院的宣判,即山水集團勝訴,那也不能直接把100%的股權劃給山水集團,而是要針對大風廠的股權進行公開拍賣。

按照《公司法》規定,其他股東即大風廠的工人們也是應當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就算大風廠的職工沒有資金優先購買。因為大風廠的土地升值了,現在價值10億元,比如,如果公開拍賣股權後,最終成交價格為10億元。那麼,山水集團按照本金5000萬加上年化36%的利息成本,蔡成功需要償還1億元左右,其餘9億元是需要退還給借款人蔡成功的。蔡成功拿到這筆資金,再按照51:49的比例與職工分配即可,也就是4.4億元是需要分配給職工的,相信職工拿到這筆錢,早就搬遷了吧,就不會出現“一一六事件”了。

而劇中,法院沒有通過合法程式,直接把股權判給山水集團這是有明顯法律漏洞的,蔡成功可以直接向上級法院提起申訴。當然,劇中大風廠職工也提起了申訴,只是層層受阻,才會發生後面的護廠運動。這麼大的利益,按照我們計算,大風廠職工應該可以獲得4.4億元的股權處置收益,而山水集團通過非法勾結直接讓法院把股權判給了它,這裡面的黑洞就不言而喻了。

法院走了個簡單程式就做出了判決,他大風廠的股權就歸了山水集團。”而反貪局局長卻也說“你股權既然做了質押,還不上錢肯定得讓人家拿走。”

對於法院的這個判決,是可忍孰不可忍!

稍有《擔保法》和《物權法》常識的人都知道“禁止留押”條款,即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其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護抵押人利益,防止抵押權人以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迫使債務人簽訂顯失公平的約定,當然更主要的是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正常情況下,山水集團在蔡成功沒有按時償還借款時,是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一、提起訴訟後,可以與蔡成功達成和解,雙方簽署新的還款協定,按照新的還款計畫蔡成功償還對山水集團的借款。當然,法院只能支持年化36%內的利息,超過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山水集團提起訴訟後,如果沒有出現蔡成功偽造職工工會等內部因素,即工會持有的49%的股權是合法合理辦理的股權質押手續。按照法院的宣判,即山水集團勝訴,那也不能直接把100%的股權劃給山水集團,而是要針對大風廠的股權進行公開拍賣。

按照《公司法》規定,其他股東即大風廠的工人們也是應當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就算大風廠的職工沒有資金優先購買。因為大風廠的土地升值了,現在價值10億元,比如,如果公開拍賣股權後,最終成交價格為10億元。那麼,山水集團按照本金5000萬加上年化36%的利息成本,蔡成功需要償還1億元左右,其餘9億元是需要退還給借款人蔡成功的。蔡成功拿到這筆資金,再按照51:49的比例與職工分配即可,也就是4.4億元是需要分配給職工的,相信職工拿到這筆錢,早就搬遷了吧,就不會出現“一一六事件”了。

而劇中,法院沒有通過合法程式,直接把股權判給山水集團這是有明顯法律漏洞的,蔡成功可以直接向上級法院提起申訴。當然,劇中大風廠職工也提起了申訴,只是層層受阻,才會發生後面的護廠運動。這麼大的利益,按照我們計算,大風廠職工應該可以獲得4.4億元的股權處置收益,而山水集團通過非法勾結直接讓法院把股權判給了它,這裡面的黑洞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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