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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小知識 交通事故的“快處快賠”?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僅造成比較輕微財產損失,

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又無爭議的, 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車輛可以移動的, 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 立即撤離現場。

“快處快賠”就是說:當事人發生無人員受傷、後果較輕交通事故的, 當事人對基本事實清楚無異的, 當事人不需經過公安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勘查, 而應當先在確保安全原則下留取現場證據, 然後採取及時撤離現場措施, 再行協商的途徑。

為方便當事人及時獲取事故保險理賠, 有關部門聯合進行交通事故“快處快賠”, 在當地成立的“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簡稱“快速理賠中心”)裡, 由各保險公司、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聯合集中辦公,

快速處理當事人保險理賠事務。

進行交通事故“快處快賠”, 應由當事人一起去“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 在保險公司參與下共同確定保險理賠數額, 獲得保險理賠;必要時由公安交通警察以簡易程式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保險公司“協商”確定理賠。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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