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僅造成比較輕微財產損失,
“快處快賠”就是說:當事人發生無人員受傷、後果較輕交通事故的, 當事人對基本事實清楚無異的, 當事人不需經過公安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勘查, 而應當先在確保安全原則下留取現場證據, 然後採取及時撤離現場措施, 再行協商的途徑。
為方便當事人及時獲取事故保險理賠, 有關部門聯合進行交通事故“快處快賠”, 在當地成立的“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簡稱“快速理賠中心”)裡, 由各保險公司、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聯合集中辦公,
進行交通事故“快處快賠”, 應由當事人一起去“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 在保險公司參與下共同確定保險理賠數額, 獲得保險理賠;必要時由公安交通警察以簡易程式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