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人活著、錢沒了=離婚了、全跑了

09年的春晚《不差錢》有句話很經典~“人死了、錢沒花了, 人活著、錢沒了”。 這句話讓我們笑了很長時間, 同時也讓這個世界明白了很多……正如我們身邊發生的接二連三的明星出軌、離婚, “七年之癢”變成了“三年之癢”愈演愈烈。 慢慢地演變成“危機公關”、“故意炒作”, 等到發酵到沸點直接上了法院, 更甚者人財兩空……

繼寶強之後又有百合相繼步入離婚, 面對“離婚”的現實等著最大的問題就是——財產分配問題???

看世界的“財產制”

香港:分別財產制——不管結婚多少年, 你的還是你的, 我的還是我的。

臺灣:聯合財產制——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混在一起用,

但仍保留婚前財產所有權, 將來差額一起分。

澳門:取得財產分享制——雖然你的是你的, 我的是我的, 但是增值之差額部分各享一半。

美國: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1)分別財產制:在婚姻存續期間, 財產在誰的名下, 就屬於誰的財產。

(2)共同財產制:夫妻各擁有一半共同財產。

(注:婚姻法屬於州立法的範疇, 50 個州就有 50 部不同的婚姻法。 )

大陸:共同財產——雖然保留婚前個人財產所有權, 但是結了婚, 你的就是我的, 我的就是你的。

什麼是“夫妻財產”“個人財產”

一、《婚姻法》規定: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那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17 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 、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具體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為:1.一方以個人財產 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而所謂“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的解釋是: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二、《婚姻法》第18 條規定“個人財產”, 具體 :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

綜合上述兩點看, 我國法律對財產是由兩者共有和一者獨有界定。 而婚姻是人一生最重要的, 俗稱“第二次投胎”。 人一生最好的投資不是房子、不是黃金、也不是股票、而是一個如意的配偶。 都說“談錢傷感情”, 當面對所謂“現實”時的我們該如何提前規劃防止呢???

未婚前的準備

一、夫妻雙方簽訂書面協議:婚前財產協議指的是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

二、作婚前財產公證: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作財產公證, 如婚前購買的房產、汽車, 都有合同、發票等手續, 足以證明是屬於婚前財產的, 就不需要作公證。 而一些相對比較特殊的情況:比如, 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再比如,部分貴重動產,如玉器、金銀首飾、存款等,其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狀態,最好辦理公證。

婚後補救措施

一、保險:合理的保險設計既能保證父母婚前贈予財產安全,也能保證一方在婚姻中的財產利益,更能一定程度上規避離婚財產分割的損失。由於保險與一般家庭理財資產不同,它需要制定受益人,具備資產保全、家產傳承的特點。所以無論婚姻是否出現危機,指定受益人都可以保住自己的資金。

首先,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經繳納的保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其次,購買和人身相關的壽險,這時候合同中的財產利益明確由受益人享有。即如果一方給自己買保險,受益人是自己或者父母,這時候財產不分割;如果一方為父母購買保險,受益人為自己,財產一樣不被分割。但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角色為夫妻雙方,即一方買保險受益人為另一方,這個時候保單按照現金價值進行分割。第三,如果是儲蓄性質或者分紅性質的保險,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第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內為子女投保人身保險,離婚時夫妻之間不存在補償問題,只需要將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變更為撫養方,如果不能變更,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二、家族信託:指的是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或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設立私人信託,可以指定自己和/或配偶、子女、父母等為受益人。能做財產保全和隔離的方式,但是鑒於這個起點較高,管理費也高。目前國內開展此項業務的起點有5000萬,3000萬不等,部分信託公司接受1000萬起。固定管理費年費率為信託資金的1%,年信託收益率高於4.5%以上的部分收取50%作為浮動管理費。所以相對更適合財產比較多高淨值人群。

以上看來在婚姻存續期內,能有效地保全資產避免“離婚了——全跑了”。保險相對於信託更有專屬性、安全性,真正意義上的個人資產。也就是說,所有資產,只有人壽保險具有不可分割的特點。即使是在婚姻存續期內購買的保險,只要受益人和投保人均排除了配偶一方,這份財產就屬於個人。這也是“為什麼保險讓離婚保住了財產”的原因。

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再比如,部分貴重動產,如玉器、金銀首飾、存款等,其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狀態,最好辦理公證。

婚後補救措施

一、保險:合理的保險設計既能保證父母婚前贈予財產安全,也能保證一方在婚姻中的財產利益,更能一定程度上規避離婚財產分割的損失。由於保險與一般家庭理財資產不同,它需要制定受益人,具備資產保全、家產傳承的特點。所以無論婚姻是否出現危機,指定受益人都可以保住自己的資金。

首先,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經繳納的保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其次,購買和人身相關的壽險,這時候合同中的財產利益明確由受益人享有。即如果一方給自己買保險,受益人是自己或者父母,這時候財產不分割;如果一方為父母購買保險,受益人為自己,財產一樣不被分割。但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角色為夫妻雙方,即一方買保險受益人為另一方,這個時候保單按照現金價值進行分割。第三,如果是儲蓄性質或者分紅性質的保險,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第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內為子女投保人身保險,離婚時夫妻之間不存在補償問題,只需要將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變更為撫養方,如果不能變更,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二、家族信託:指的是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或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設立私人信託,可以指定自己和/或配偶、子女、父母等為受益人。能做財產保全和隔離的方式,但是鑒於這個起點較高,管理費也高。目前國內開展此項業務的起點有5000萬,3000萬不等,部分信託公司接受1000萬起。固定管理費年費率為信託資金的1%,年信託收益率高於4.5%以上的部分收取50%作為浮動管理費。所以相對更適合財產比較多高淨值人群。

以上看來在婚姻存續期內,能有效地保全資產避免“離婚了——全跑了”。保險相對於信託更有專屬性、安全性,真正意義上的個人資產。也就是說,所有資產,只有人壽保險具有不可分割的特點。即使是在婚姻存續期內購買的保險,只要受益人和投保人均排除了配偶一方,這份財產就屬於個人。這也是“為什麼保險讓離婚保住了財產”的原因。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