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聞網訊 簽訂協定, 約定淄博市某工程指揮部向淄博某開發總公司借款150萬元, 借款期限三年, 但協議到期後該指揮部未按期還款, 經多次催要無果, 更名後的被執行人一直以資金緊張為由拖延不還。 經審理, 高新區法院認為更名後的淄博市某工程建設管理局應當對該指揮部先前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判決被執行人向申請人償還150萬元債務。
判決生效後, 淄博市某工程建設管理局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 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介入調查、執行期間, 該局又以單位是財政預算撥款的全額事業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作了明確規定, 對政府機關直接責任人員完全可以適用。 一些涉政府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 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損害了法院的權威, 更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
高新區法院積極構建資訊通報機制,
責任編輯 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