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表決到底能否採用電話投票?峨眉山市樂河國際社區3位業主將業委會告上了法庭。 昨日,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業主方敗訴。 法院認為, 法律並無禁止性規定, 除非表達意願的大部分業主表示不知曉則可能影響業委會作出的決定。
法院審理認為, 《四川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九條規定, 業主表決形式可採用集體討論、書面徵求意見、現場投票、傳真、短信表決等方式, 但不論採用其中任何形式都應當具備真實性、可追溯性。 電話方式是上述指導規則規定表達等方式的延伸,
成都商報記者 顧愛剛
原標題:一審業主敗訴 法院:法律並無禁止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