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樂清的胡女士在操作網銀匯款時, 不慎將10萬元錯匯至玉環的陳某帳戶。 胡女士發現後, 慌了, 這麼一大筆錢, 怎麼辦?她多次聯繫陳某, 要求陳某退還這筆金額, 陳某置之不理, 無奈之下, 胡女士來到玉環縣人民法院, 將陳某給告了。
近日, 玉環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起因網銀匯錯款而引起的不當得利案件, 法院判決陳某返還胡女士10萬元, 並支付利息損失。
原來, 胡女士與陳某有發生過業務往來, 她向陳某購買過傢俱。 2016年6月29日, 胡女士利用筆記型電腦操作匯款時, 將原本應打給張先生的10萬元,
可陳某卻是另外的說法。 他說, 胡女士向他購買傢俱, 總價是33萬餘元, 10萬元是最後傢俱的款項, 不存在不當得利。
那麼到底是誰在說謊呢?法官查明, 2015年3月, 陳某與別人合作開設了一家傢俱專賣店, 經營傢俱生意。 2015年8月, 胡女士與丈夫一起向陳某購買傢俱。 2015年9月, 陳某退出傢俱專賣店生意, 但胡女士仍繼續與陳某聯繫購買傢俱。 2015年10月, 胡女士與陳某談妥了生意, 但沒簽訂書面合同。 10月23日, 胡女士的丈夫將3萬元匯給陳某, 作為購買傢俱的定金。 12月23日, 胡女士又打了一筆10萬元給陳某, 匯款摘要注明是沙發款。 3天后, 陳某將傢俱送到了胡女士那, 進行了組裝, 當日, 胡女士又匯了9萬元, 同樣注明是沙發款。 到了12月30日, 胡女士再次匯了9660元給陳某,
該案的爭議焦點, 這2016年6月29日的10萬元是否是購買傢俱款。 法院審理認為, 首先, 陳某主張傢俱款33萬元, 在組裝前陳女士僅支付40%不到, 並且另有的30%是在交付傢俱半年後才支付, 不符合玉環當地傢俱交易習慣;其次, 其餘幾筆注明的是沙發款, 2016年9月26日這筆10萬元, 摘要注明為裝修費;最後, 依據通常交易習慣, 9660元才是胡女士支付尾款的行為。 遂法院認定, 2016年9月26日胡女士匯的10萬元, 系操作不當, 錯誤給付行為, 被告陳某應當予以返還。
法官說, 沒有合法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 造成他人受損的, 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返還的不當利益, 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產生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