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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子歸對方,為何自己還要還房貸?

近幾年國內離婚率快速攀升, 很多夫妻在離婚時都要面對“離婚後房產怎麼分割”的問題, 甚至離婚後又因償還房貸問題對簿公堂。 小妍和小高結婚不久湊了首付買了一套不錯的新房, 並以小妍名義辦理了銀行按揭貸款。 不幸的是, 兩人沒有挨過七年之癢, 小妍和小高於2014年協議離婚, 約定房子歸小高所有, 房屋貸款由小高償還。 不久後兩人都組建了新的家庭, 但是小高從2016年5月開始沒有按時向銀行歸還貸款, 因為小妍是名義貸款人, 銀行多次向小妍催款, 小妍無奈向銀行償還了最近2個月貸款6100元。

小妍氣不過找到小高, 質問為何沒有及時償還貸款, 小高則置之不理。 小妍認為雙方《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 小高應依照協議履行, 因此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小高返還小妍銀行貸款6000餘元。

既然協議約定由小高取得房屋並償還房貸, 小妍為何還需償還貸款?這是因為, 小妍的貸款是夫妻二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需要, 向銀行貸款買房形成的,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銀行作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共同償還, 兩人離婚協議中債務處置的約定對發放貸款的銀行沒有法律約束力, 小妍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向銀行還貸。 但小妍向銀行還貸後, 可依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向小高追償代為支付的款項。

法官說法: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可對債權與債務作出約定或者進行財產處分,

這種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就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任何一方都需要遵守。 但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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