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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署廣東省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採購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2.合同履行對公司2017年度的經營業績將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5年12月8日披露了“廣東省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PPP專案”的中標情況;2015年12月23日披露了公司與梅州市大埔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建設管理處(以下簡稱“建設管理處”)簽署該專案特許經營框架協定情況;2016年1月6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同意公司與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廣東粵水電韓江水利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韓江開發公司”),

負責該專案的投融資、建設和運營管理;2016年3月24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和2016年5月4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同意投資建設廣東省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PPP專案, 公司將以現金方式逐步向韓江開發公司進行投資, 使其資本金總額達到100,500萬元, 公司負責該專案的施工; 2016年12月15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韓江開發公司與建設管理處簽署該專案特許經營協定情況。

詳見2015年12月8日、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7日、2016年3月25日、2016年5月5日及2016年12月15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上披露的《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廣東省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PPP專案中標的公告》、《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署廣東省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PPP專案特許經營框架協議的公告》、《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決議公告》、《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與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公告》、《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決議公告》、《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投資建設廣東省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PPP專案的公告》、《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署廣東省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PPP專案特許經營協議的公告》。

該專案採購施工總承包合同已簽訂,

現將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簽署概況

近日, 公司與建設管理處、韓江開發公司在廣東省梅州市簽署《廣東省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採購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編號:GBSLSN-2016-001)。

(一)交易對手方:建設管理處、韓江開發公司。

(二)合同類型:採購施工總承包合同。

(三)合同標的:廣東省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採購施工。

(四)合同金額:271,914.62萬元。

(五)合同工期:66個月。

二、交易相關各方情況介紹

(一)梅州市大埔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建設管理處

1.法定代表人:劉震濤。

2.業務範圍:承擔大埔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前期、建設期及建成後的相關管理工作任務。

3.聯繫地址:廣東省梅州市南門水務大廈。

(二)廣東粵水電韓江水利開發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魏國賢。

2.註冊資本:8,800萬元。

3.經營範圍:水利水電開發、投資、經營, 供水, 旅遊服務。

4.住所:梅州市梅江區東山大道市公路局東側。

(三)公司與建設管理處不存在關聯關係, 韓江開發公司為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未承接建設管理處、韓江開發公司的其他工程。

(五)建設管理處、韓江開發公司信用狀況良好, 履約能力有保證。

三、合同的主要內容

廣東省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位於廣東省大埔縣境內, 是韓江下游及三角洲防洪、供水體系中的控制性工程。 工程任務為以防洪、供水為主, 兼顧發電和航運等綜合利用, 屬以公益性為主經濟效益從屬的准公共性工程項目。 電站裝機容量為100MW, 多年平均發電量為4.01億kw·h。

(一)合同金額:271,914.62萬元。

(二)結算方式:根據進度按月計量和支付。

(三)合同工期:66個月。

(四)主要違約責任:

1.發包人(韓江開發公司)違約

(1)發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時, 承包人可書面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

(2)發包人發生其他違約情況時, 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 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的28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 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並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並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2.承包人(公司)違約

(1)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時, 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並按有關法律處理。

(2)承包人發生其他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承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3.第三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五)合同生效條件: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單位章後,合同生效。

四、合同履行對公司的影響

(一)公司施工能力強,技術先進、工程技術人員充足,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該合同金額占公司2016年度營業總收入的43.01%,合同履行對公司本年度及未來五個會計年度的經營業績將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三)合同履行不影響公司業務的獨立性,公司主要業務不會因履行該合同而對該業主形成依賴。

五、風險提示

該合同是採購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及原材料價格波動的影響所造成的風險。公司和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風險。

六、其他相關說明

公司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合同的履行情況,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

備查文件:《廣東省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採購施工總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4月28日

並按有關法律處理。

(2)承包人發生其他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承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3.第三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五)合同生效條件: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單位章後,合同生效。

四、合同履行對公司的影響

(一)公司施工能力強,技術先進、工程技術人員充足,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該合同金額占公司2016年度營業總收入的43.01%,合同履行對公司本年度及未來五個會計年度的經營業績將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三)合同履行不影響公司業務的獨立性,公司主要業務不會因履行該合同而對該業主形成依賴。

五、風險提示

該合同是採購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及原材料價格波動的影響所造成的風險。公司和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風險。

六、其他相關說明

公司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合同的履行情況,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

備查文件:《廣東省韓江高陂水利樞紐工程採購施工總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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