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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一老人為小事反復上訪3年 都是流言蜚語惹的禍

本網訊(通訊員 郭健 張易)俗話說, 遠親不如近鄰。 而居住僅一河之隔的安康市石泉縣城關鎮羅某和陳某卻因為一件事情反目成仇, 三年不相往來。 近日, 在縣林業局、城關鎮包村工作隊、縣司法局派駐法律顧問共同努力下, 化解了這場曠日持久的矛盾糾紛, 讓兩家恢復了平靜。

事情還得從2013年4月說起, 正在家中休息的羅某忽然聽到一陣呼叫聲, 跑出家門一看, 只見自家的林扒起了火, 村上的防火隊正在撲救, 幸好搶救及時, 只燒毀了一部分林地。 羅某找到村組幹部查找失火原因, 原來是鄰居陳某在燒地邊雜草時不小心引燃了羅某的林扒,

而在此時, 陳某也主動找到羅某及村上說明情況, 願意承擔賠償責任。 鑒於情節並不嚴重, 又是過失行為, 在村幹部的調停下, 陳某提出給羅某大兒子幹活28天抵消賠償責任, 當時雙方並無異議。

然而事情並不這麼簡單, 2016年9月, 羅某忽然找到村委會, 說起2013年4月陳某燒毀自家林扒的事情, 要求陳某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 由於事情已經過去了3年, 加之涉及林業行政執法, 於是村上將羅某反映的情況彙報給鎮上及林業主管部門。 林業部門經過現場勘驗、測量、調查瞭解情況後,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

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 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陳某過失燒毀林地一事為輕微違法行為, 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並在事發後進行了補救, 不適用繼續追責的範疇, 在經過多方考量後, 林業部門作出不予處罰陳某的決定。

這一下子讓羅某感覺自己吃了大虧, 並胡思亂想, 先後到村、鎮、縣級多個部門不斷上訪, 揚言要為自己討回公道, 推翻林業部門所作的決定。 鎮村幹部多次做工作但不奏效。 2017年3月, 縣司法局向該村派駐了法律顧問, 在進村走訪的第一天, 就接到了羅某的訴求。 法律顧問耐心地聽羅某講完自己的遭遇, 對他進行了安撫, 並列舉出相關法律法規現場說法,

指出羅某反復上訪的錯誤做法, 並表示可以幫助羅某合理解決訴求。 在法律顧問情、理、法相融的強大法治教育攻勢下, 羅某終於吐露出心扉, 原來這麼多年羅某一提到這件事就有村民對他進行恥笑, 說他沒用, 不敢向陳某索要賠償, 還有些村民在他的背後指指點點, 導致羅某每天精神恍惚, 產生了抑鬱情緒, 於是走上了四處上訪討公道的路, 目的就是要陳某當著村民的面給自己公開道歉, 為自己挽回顏面。

瞭解到羅某的真實想法後, 法律顧問立即向村上進行了彙報, 村上找到陳某做工作, 並轉達了羅某的要求, 陳某的思想也有顧慮, 但是想到自己當年確實因為不小心造成羅某山林失火的事實, 如果能夠解開羅某的心結,

重拾近在咫尺的鄰里情, 這樣做也是值得的。

2017年4月, 在村黨支部、村委會的召集下, 林業幹部、包村脫貧工作隊、法律顧問以及部分村民來到村委會, 公開處理這場糾紛。 法律顧問借這個機會也給村民進行了《民法通則》相關法律知識講座, 教育村民不傳播流言蜚語, 並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 公民或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通過現場以案說法, 不僅撫平了羅某的心靈創傷, 也教育了廣大村民尊崇道德,

遵守法律, 避免傳播流言蜚語給當事人帶來精神困擾, 引起不穩定因素的發生。 陳某現場向羅某做了誠摯道歉, 而羅某也選擇了原諒,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 林業主管部門也做出不予追究陳某相關責任的決定, 羅某表示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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