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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被認定奸殺女同學獲無期,入獄5年後申訴

核心提示

張志超現年28歲, 曾是山東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 因被指控在教學樓洗刷間強姦並殺死一名同校女生, 2006年張志超被山東臨沂中院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

張志超(資料圖)

案情重播

2005年1月10日, 與張志超同年級一個叫馮亭(化名)的女生失蹤, 學校和家人一直沒有她的消息。 直到2月11日, 學校一名清潔工打掃教學樓3層的洗刷間。 她試圖進入洗刷間內部一個已廢棄數月的廁所, 卻發現鎖無法打開, 便找來鉗子和扳手。 廁所的鎖被撬開了, 映入眼簾的是一具趴著的女屍, 臀部以下裸露, 以上則套著沾有血跡的編織袋。 校方旋即報警, 經辨認, 這正是失蹤一個月的馮亭。

10小時之後, 高一24班班長張志超迅速走進警方視野。

張志超被警方關注, 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 在被認定為案發日期的2005年1月10日清晨, 有人指證他出現在了涉案洗刷間門口。

於是,

張志超在2005年2月12日大年初四淩晨1點多在家中被幾名員警帶走。

突然申訴

案件判決之後, 張志超當時他並未上訴。 然而, 入獄5年之後, 張志超提出申訴, 表示事情根本不是他幹的。

有媒體在2015年5月27日刊發報道《迷霧重重的中學生奸殺案》率先披露該案, 律師接受採訪時認為原審判決“定罪只有口供而無有效物證”。 他稱, 說是強姦, 但並未提取到張志超的精液;說張志超事發當天為何待在現場附近, 卻有3個版本;說張志超用編織袋套住屍體上半部分, 而警方卻無法解釋清楚編織袋的來源……唯一的物證是一根木棒——這被認定用來插進受害屍體的肛門。 但是, 對於這個小木棒, 既沒有提取受害者的有關物質, 也沒有嘗試去提取張志超的指紋。

多家媒體梳理發現, 偵查機關未曾就屍檢和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等進行提取和鑒定, 並稱該案存在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證言相互矛盾等疑問, 例如, 張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顏色與實際顏色不一樣, 等等。

報導刊發之後, 2015年10月,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張志超案立案複查, 此後多次延期。 2017年4月, 山東省檢察院稱最高法已調取該案卷宗並審查, 故該院決定中止複查。

此時張志超的親屬已從2011年起申訴6年。 2012年, 申訴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該院稱無證據證明申請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 且張志超歸案後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師簽名、摁手印,

能夠充分保障張志超的各項訴訟權利。

駁回通知書還載明, 張志超作有罪供述時所述情節, 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曉, 其有罪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 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 對此, 王殿學律師認為, 從目前糾正的冤案來看, 申訴人當年的供述都跟案情有很大程度的相似, 但這些口供本身就有可能作為非法證據被排除。

2014年,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 認定原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等, 不符合抗訴條件, 不予提起抗訴。 2015年5月, 該院控告申訴科工作人員表示, 案件某些細節上存在瑕疵, 但不影響整個案件定罪量刑。

最新進展

2017年5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過遠端視頻接訪系統, 第三次瞭解2005年發生的中學生張志超奸殺案。

張志超的代理律師、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透露, 最高法立案庭法官稱已經對該案正式立案審查, 審查時間為6個月, 如果複雜的話, 可能還會延長。

“主要審查原始的證據材料、證人證言之間是否有衝突等等。 如果立案審查認為原審有問題, 通常會指令再審。 ”王殿學及另一名代理律師、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遜介紹, 此前, 最高法分別於2016年4月、2016年12月進行了兩次視頻接訪, 期間最高法已調取該案卷宗並進行審查。

編輯: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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