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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律師解答西班牙投資法律問題

西班牙王國位於歐洲西南部, 是一個經濟發達而又擁有輝煌歷史的文明古國, 具有良好的投資環境, 是中國投資者的絕佳選擇。 2017年5月4日, 正值五四青年節之際, 作為在海外並購、投資移民等涉外領域的頂尖青年律師, 京師律師事務所國際法律事務部主任封躍平律師接受媒體採訪, 對在西班牙投資過程中的以下法律問題進行解答:


圖:國際法律事務部主任封躍平律師受邀拜訪西班牙駐華大使館商務處

1、西班牙投資主管部門:

西班牙投資促進局成立於2005年, 主要職能是收集最新外貿投資資訊, 瞭解在國際貿易增長較快的各國各行業及企業現狀;為投資者提供各種服務, 緊密與外資之間的關係。 後併入西班牙對外貿易發展署, 成為其執行機構。 西班牙對外貿易發展署作為官方機構, 隸屬西班牙經濟、工業和競爭力部, 是該部貿易國務秘書領導下的國營公司,

主要職責是促進西班牙企業國際化, 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 同時吸引外國投資。

2、西班牙投資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西班牙1999年頒佈的《664/1999號皇家法令》規定, 政府允許資本完全自由流動, 但若涉及到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等除外。 西班牙對外資管理的法律較為簡單, 除非來自避稅天堂及與國家安全直接相關的行業投資, 其他投資無需事先得到政府批准。

西班牙的絕大多數行業均對外資開放, 但對如航空運輸、廣播電視、戰略性礦產及礦產原材料、博彩業、電信、保安、武器與民用炸藥的生產和銷售、國防活動等行業的投資仍需得到西班牙經濟部貿易政策總司的許可(來自歐盟成員國的投資除外)。

外國投資者可直接或通過參股形式在西班牙進行投資。 直接投資可分為建立或不建立實體機構的投資。 建立實體機構的投資方式主要有設立代表處、分公司、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此外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分銷協定、代理合同、商業行紀、特許經營、企業並購以及收購不動產等不建立實體機構的方式進行投資。

中國與西班牙於1973年3月9日正式建立外交關係, 且自中西建交以來, 就一直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係, 1992年為加強雙邊合作, 促進投資, 中西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 並于2005年重新簽訂。 該協定規定“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對締約另一方投資者在其領土內的投資徵收、國有化或採取其他效果相同的類似措施”並且“締約一方給予締約另一方投資者在其境內的投資及與投資有關活動的待遇,

不應低於其給予任何第三國投資者的投資及與投資有關活動的待遇。 ”該雙邊協定為保護中西雙方投資者權益, 促進雙邊貿易作出了極大的貢獻。

同時, 於1990年11月22日, 在北京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西班牙政府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為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3、西班牙鼓勵投資領域:

西班牙對外國投資執行歐盟統一制定的政策。 某些投資鼓勵措施主要針對失業率高和工業落後的經濟不發達地區。 西班牙投資行業的股利政策主要是為投資者提供優惠貸款,

用於購置不動產、創辦公司、研究開發以及企業國際化方面。

鼓勵投資的領域有:航空航太、汽車製造、生物科技及製藥、可再生能源、環境保護、資訊及通訊。 其中, 西班牙在研發領域通過補貼、優惠貸款以及合併優惠三種方式鼓勵投資;在可再生能源領域, 不超過150萬歐元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可全額申請低息貸款;在農產品開發領域, 西班牙政府提供農產品開發專案總額15%、特殊地區20%的補貼、利息補貼、本金償還補貼等政策來吸引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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