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中, 為數不少的家長都會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的原則, 但是在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中,
“棍棒底下出孝子”已成為《反家庭暴力法》的反面教材
真實案例
母親A因懷疑其子B偷拿家中的錢, 對其子進行責問, 因B不承認偷拿而心生氣憤。 A先用皮帶抽打B, 見B還不承認偷拿錢, 又持塑膠管繼續毆打B的頭部、背部、四肢等部位, 直至塑膠管折斷才停止。 當天下午, B因被毆打受傷而出現身體不適的症狀, 送至醫院, 經醫生搶救發現B已死亡。 B的死因符合全身體表廣泛鈍性暴力損失造成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聯合心臟挫裂傷死亡。 後, 法院經審理認定A構成故意傷害罪,
禁止對未成年實施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比起成年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 且大部分時間同父母生活在一起, 極易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同時, 由於家庭暴力通常發生在室內,
在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 在第一章總則之後, 專門將家庭保護設為第二章, 可見家庭保護在未成年人保護中的重要地位。 其中第十條第二款更是明確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因此, 家長在教育孩子的過程中, 一定要給予足夠的耐心和包容, 不要動用“全武行”, 好孩子永遠是“誇出來”的, 而不是“打出來”的。
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應承擔法律責任
部分家長可能認為:“孩子是我生的, 怎麼我管教孩子還不行了?不打不成才啊!”但是在法律上, 未成年人從來不是家長的附屬品, 他們具有獨立的人格!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不論是家長還是其他人, 都不能侵害!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0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
而且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在司法實踐中, 針對未成年人實施暴力的被告人,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 可以依法從嚴懲處。
讓愛以應有的方式存在
沒有一個父母不愛自己的孩子,然而有時候就是因為太愛了,反而不知道如何去愛……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打不成才”的教育方式是錯誤的,愛永遠不該用傷害的方式來表達。
當和孩子產生分歧時,雙方坐下來耐心的聊聊,聽聽孩子的想法,其實分歧沒有那麼難以溝通。雙手應該用來擁抱,而不是用來毆打。
是看著孩子慢慢長大、自己慢慢變老?還是和孩子在死別、自己悔恨終生?這個問題的答案只有一個,不是麼?
文字作者 | 高雪菲
圖片製作 | 陳馨/魷魚絲
文字編輯 | 金大撞
圖、文、音訊、視頻均屬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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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個父母不愛自己的孩子,然而有時候就是因為太愛了,反而不知道如何去愛……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打不成才”的教育方式是錯誤的,愛永遠不該用傷害的方式來表達。
當和孩子產生分歧時,雙方坐下來耐心的聊聊,聽聽孩子的想法,其實分歧沒有那麼難以溝通。雙手應該用來擁抱,而不是用來毆打。
是看著孩子慢慢長大、自己慢慢變老?還是和孩子在死別、自己悔恨終生?這個問題的答案只有一個,不是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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