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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大人,請結稿酬

前不久, 我親身經歷了為四位作者“催討版稅”的事件。

無論是贊我心地善良幫助作者的, 還是怪我多管閒事不顧情分的, 又或是勸我還在圈子裡混給自己留條後路的,

都我讓覺得奇怪。 加印通知作者、按照合同日期結算稿酬, 這些不都是理所應當的事情嗎?

我也因此第一次開始思考這個行業裡面從來沒有被規範的、關於稿酬的一些事情。

1. 一般作者對版稅如何結算瞭解甚少

事情起因是, 我一位以前的作者配合出版方, 在朋友圈發了自己一本書的盒裝版上市消息。 我出於對銷量的敏感, 隨即在她朋友圈留言問起加印情況。 第二天, 作者告訴我說, 出版方也看到我的留言後, 馬上和她說, 她的書有加印過, 但是打算今年年中再結算稿酬。

據我所知, 這位作者的這本書在這次所說的加印之前, 至少有3000冊的稿酬並未支付過。 按照他們的出版合同,

在去年年底, 也至少應該對這3000冊的銷售有所結算。 (即使這3000冊並沒有都賣掉, 也應該結算銷售部分。 )

為何去年年底不進行結算, 反而都有了加印還要在今年年中再去結算呢?那到底中間加印過幾次, 銷量究竟如何, 這些情況為什麼都不告訴作者呢?

因為這件事, 我忽然想起了另外三位同樣簽在這家出版機構的我的作者的書, 難道也遇到同樣的問題?

一一詢問過作者之後, 發現果然如此。 在去年年底的合同結算期時, 並沒有編輯和作者說過, 他們的書是否加印過, 銷量如何, 是否有版稅可以結算。

“如果有加印銷售, 出版方應該會按合同來結算吧。 ”這是這幾位作者的想法。

對於簽版稅的出版合同來說, 如果有類似約定,

“若圖書加印, 每年年中或年末(有時是年中和年末, 或者具體時間), 按照銷量結算版稅”的, 那麼作者們的想法是沒有錯的。

但實際執行的情況卻相去甚遠。

2. 版稅結算大部分由編輯掌控, 但也有例外

大部分出版機構, 都是策劃編輯來具體對接稿酬結算的事情。 因此會出現很多種情況。

①書很多, 忘了某本(些)書的結算

有些書很久都沒有加印, 之前加印的銷量也結算差不多了, 一本書進入銷售生命尾聲, 這時候編輯很容易忘記。 又或者編輯本身負責的書很多, 的確也有忘記的可能, 這些都算是情有可原的事情, 在這種時候, 作者可以多提醒一些。

②編輯對版稅合同錯誤解讀或偏向出版方利益解讀

版稅合同中, 對加印部分的結算一般是按實際銷量來計算的(極個別的也有按印數結算的)。

但無奈的是, 其實出版機構的系統裡是沒有銷量這一資料的。 有的只是發貨和退貨資料。

一本書的銷量是按照發貨減去退貨估算出來的。 為什麼說是估算, 是因為發貨和退貨都並不是一次完成的, 是動態的。

比如五月份出了本書, 印了8000冊, 全部發了出去, 年底退了2000冊, 此時只能估算銷量為6000冊。

一般分銷管道年底都會集中結款, 因此年底是一個退貨高峰。 這退回來的2000冊, 在第二年可能又能發出去, 發給其他管道或又重新發貨, 當然也有可能繼續有退貨。

但如果以可能還會有退貨, 就完全不去結算已經發貨的部分, 是違反合同的行為。 無論如何, 一家出版機構自家書的退貨率是相對穩定的。

所以, 如果一本書在年中加印3000冊, 年底即使退了500冊, 此時出版機構通過對自家管道退貨率的判斷, 應該對這本書加印後的銷售是有初步估計的。 那麼這個時候, 出版方應該給作者進行一定數量的稿酬結算。

如果一家出版機構把握不了這種動態的銷售數量, 那麼其實也同樣把握不了加印時機與加印數量。 這樣導致出現不正常的退貨, 那是出版機構專業水準的問題。

在我這次的“催討版稅”事件中, 最後出版機構給出的理由就是, 負責對接這件事的編輯不太瞭解版稅合同的稿酬結算方式。 因為去年年底出現退貨了, 所以就沒有給作者們結算。

我理解這位編輯出於對出版機構利益保護的心理想要延期支付版稅。 但是,首先書在年後馬上又加印了,這說明年底的退貨是一種週期性退貨,本不應以此為由擅自決定不支付稿酬;其次,即使沒有年後的再次加印,之前的3000冊也應該在估算以後大概退貨率的情況下對已售出部分給予結算;最後,無論如何,要通知作者,尤其是在作者(或作者的委託人)主動詢問後。

要明確一點,過度保護自己所在出版機構的利益,就是在侵害作者的利益。

③編輯缺乏責任心,沒有按時履行合同的意識

有的編輯會覺得,晚幾個月甚至一年半載給作者結稿酬有什麼關係,誰還差萬把塊錢過日子不成。請問有這種想法的編輯是否每月被按時發工資呢?

有著這種想法的編輯也好,甲方也好,本身嚴重缺乏契約精神。

“我有個朋友出書結算,真的是感覺和長征一樣,最後她就懶得催了,總有一天會和你結算,催也沒用沒人理。然後終於到了那麼一天,負責這事的編輯來結算了,還誇她,你都不催的,別的作者天天來催,真是頭疼。”

這是我的朋友給我的留言。似乎催稿酬是業內常態,不催稿酬反而成為“好作者”的表現。

3. 招聘編輯時、編輯入職後,如何對待作者是編輯培訓的空白

我這次“催討版稅”事件的轉機出現在我終於聯繫上了出版機構的老闆。他當時在短信上回復了我這段話:

“隱瞞作者印數,是偷竊作者稿酬的行為,若有此種行為,我會零容忍的。”

看到這句話我很感動,但是同時卻想,為何老闆的想法和員工的行為相差這麼多?

加印不通知,到了結算期不結算,作者詢問不回復,這是什麼行為呢?

我們經常看到各種編輯招聘資訊。大部分要求編輯創造力如何、對書多麼有熱情,但是很少看到要求編輯如何對待作者的。

為什麼不做要求?是因為我們默認了履行合同是理所應當的事情,還是因為我們覺得這根本不重要?我想,恐怕是後者。

大部分編輯在入行以後是跟著老編輯慢慢成長的,除了責任編輯需要國家資格認證的考試以外,其實編輯這個職業缺乏最基本的職業培訓。

稿酬如何結算,何時結算,是否應該主動結算,都成為一個盲區。給作者按時結算,回應作者關於圖書銷量問題,變得只是出於尊重,成為編輯個人道德判斷下的個人行為,又或者只是為了和暢銷作者以後繼續合作所提供的私人服務。即使不去回應作者的詢問也認為並沒有什麼,因為合同裡可能並沒有寫上這一筆。

但這些其實與尊重無關,這是一份出版合同裡本身就蘊含的意思,更應是編輯在與作者合作時需要去自覺遵守的最基本的準則。

出版機構不去強調這一點,恰恰是因為,這樣做的結果反而會導致自己現金流緊張,同時並不能看到更多的可見利益。損己利人的事情不能做,即使違反合同。

4. 關於出版合同(尤其是版稅結算的),簽約時尤其需要注意的四個方面

在發生這次事件前,我並沒有意識到還有這樣的問題。我在出版機構工作時,作者稿酬一定會嚴格按照合同執行,有任何特殊問題都會提前和作者溝通,我覺得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但通過這件事,我認為更加完備的合同,或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至少那些因為合同並沒有明確約定,就不去履行的事情可以不再發生。

①要在加印前通知作者

我這幾位作者的出版合同,其中三份都沒有明確寫上這條。(雖然寫了這條的也沒有執行。)

通知加印才不只是為了讓作者高興高興,更重要的是,為了在加印前改正之前版本中發現的問題。

出版本來就是通過這種方法去進行產品簡單反覆運算的行業。缺乏對這點的認知,是導致加印不通知作者的根本原因之一。

另一個不通知作者的根本原因就是,有意為之,隱瞞印數。

很多出版社的編輯是按照圖書利潤提成的。有時候隱瞞印數是出版機構從上至下的的問題,是出版機構的風氣,久而久之,就會成為編輯個人的行為。不過有時候,的確是編輯個人行為。

但“教不嚴,師之過”,出版機構並不能將責任全部推卸掉,畢竟出版合同上簽得不是編輯的名字。

②在圖書加印時,要把之前所有的印數結算版稅

這點或許很多出版機構無法贊同。因為的確會出現,加印以後,不僅加印的部分全都沒有賣掉,連之前印的也有退貨的情況。

但,這叫做加印判斷失敗。如果大部分書都是這種情況,要哭的是出版機構雇錯人,以及,為那些變成廢紙的樹默哀吧。

③如果不能按時出版,約定最晚結算稿酬時間

一般出版合同會明確約定圖書何時出版,出版後多久結算起印數版稅,但是的確會有很多書沒有按時出版。

因此,需要約定無論圖書是否出版,都要在一個具體日期結算起印數稿酬。這樣可以避免交稿後一直不出版,稿酬永遠後會無期的漏洞。

④對銷售數字作者有知情權,出版方要做銷售報告。至少在作者詢問時,必須給予準確回復

有的編輯認為這是公司機密。秉持這樣想法的編輯一定從未把作者當做合作方。作者如果對自己的書的銷量都沒有知情權,那麼這樣的合作本身是不平等的。

5. 如果出版機構故意隱瞞印數,作者怎麼辦

前不久,給一套書聯繫出版,有意向的一家出版社報的版稅率有點低,就在我猶豫的時候,對方編輯和我說:

我們的版稅率普遍不高,但是印量銷售量絕不是幾千冊的數量級,瞞報銷量克扣稿費的事也是不會做的,所以一般作者也好策劃人也好對我們和稿酬還是比較滿意的。

我忽然意識到,絕不瞞報銷量和克扣稿費,似乎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那麼,對於隱瞞印數的行為,作者方是否真的無計可施呢?

坦白講,的確如此。

①印數或銷量或許可以知道,但是……

像這次我的作者的幾本書,我的確可以估算出大概的銷量,但是這只是估算。而且這種估算是需要對某個品類的長期銷售資料觀察得到的。

以我2012年出版的一套美食繪本為例。其一年後大概當當評論數近2000條,而這套書銷量大概在一萬一二。

這時,我會知道,以當時業內管道分佈情況,以及出版社的發行能力,評論數和銷量的大致比例。但這個比例會隨著不同出版社的發行能力,以及整個出版業發行管道結構的改變而變化。

比如出版社的銷售管道不只依賴單一電商,還有比較好的地面店或其他銷售管道,那麼就不只一萬一二的銷售。

對於這種判斷,只有長期處在出版環境裡的人才能做到。

近兩年,管道,尤其是網路銷售管道的分散,像當當的電商重要地位已大不如前,所以它的資料所占比重在下降。下降到何種程度,只有配合出版機構的發行資料來分析。

有人提到開卷資料,但是同樣的,如果你不瞭解這個出版機構其發行數位與開卷資料的係數關係,估算出來的只是範圍。這對於一般作者的書,或許你討要的冊數就是這個係數下的估算誤差。

還有人提到可以去查委印單。

委印單是圖書印刷時,由發放書號的出版社開具給印廠可以合法印刷的一個東西。但是印廠為何要配合作者個人來核查呢?要知道對於印廠來說,出版機構也是甲方啊。

對於民營出版機構來說,開具委印單的是拿書號的出版社。同樣的,出版社並沒有義務提供核查服務。

為此我特別諮詢了律師,令人更加絕望的是,無論是印廠還是出版社,可以提供但沒有權利讓他們必須提供證據。

最後,徹底讓人絕望的其實是,加印並不等於銷售。然而,合同是按銷量結算的。

② 選擇和加印不給稿酬的,還是給稿酬但沒有銷售能力的出版機構合作?

就在我感歎我曾經工作的出版社從不拖欠稿酬時,我的前同事吐槽道,是不拖欠,但也賣不掉……

我自己現在和出版機構簽的個別出版合同,上述幾條也並未完全寫進去。但是我知道這樣的風險存在,也可以承擔這樣的風險。在目前的出版環境下,並沒有十全十美的出版機構,然而,時間久了,和什麼樣的出版機構合作一定會有自己的判斷與選擇。這些經驗之談也會通過我這樣的人傳播出去。

對我而言,發行能力和稿酬結算履行情況一定會一起考慮。折中選擇一個我認為適合的機構來長期合作是最理想的狀況。

出版對很多作者來說本身就是件性價比極低的事情。如果作者稿酬反而成為出版利潤的最後一根稻草,那無疑是出版機構自掘墳墓的行為。

我們總是強調出版的專業性,但是專業性是從基礎做起,從做人做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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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首先書在年後馬上又加印了,這說明年底的退貨是一種週期性退貨,本不應以此為由擅自決定不支付稿酬;其次,即使沒有年後的再次加印,之前的3000冊也應該在估算以後大概退貨率的情況下對已售出部分給予結算;最後,無論如何,要通知作者,尤其是在作者(或作者的委託人)主動詢問後。

要明確一點,過度保護自己所在出版機構的利益,就是在侵害作者的利益。

③編輯缺乏責任心,沒有按時履行合同的意識

有的編輯會覺得,晚幾個月甚至一年半載給作者結稿酬有什麼關係,誰還差萬把塊錢過日子不成。請問有這種想法的編輯是否每月被按時發工資呢?

有著這種想法的編輯也好,甲方也好,本身嚴重缺乏契約精神。

“我有個朋友出書結算,真的是感覺和長征一樣,最後她就懶得催了,總有一天會和你結算,催也沒用沒人理。然後終於到了那麼一天,負責這事的編輯來結算了,還誇她,你都不催的,別的作者天天來催,真是頭疼。”

這是我的朋友給我的留言。似乎催稿酬是業內常態,不催稿酬反而成為“好作者”的表現。

3. 招聘編輯時、編輯入職後,如何對待作者是編輯培訓的空白

我這次“催討版稅”事件的轉機出現在我終於聯繫上了出版機構的老闆。他當時在短信上回復了我這段話:

“隱瞞作者印數,是偷竊作者稿酬的行為,若有此種行為,我會零容忍的。”

看到這句話我很感動,但是同時卻想,為何老闆的想法和員工的行為相差這麼多?

加印不通知,到了結算期不結算,作者詢問不回復,這是什麼行為呢?

我們經常看到各種編輯招聘資訊。大部分要求編輯創造力如何、對書多麼有熱情,但是很少看到要求編輯如何對待作者的。

為什麼不做要求?是因為我們默認了履行合同是理所應當的事情,還是因為我們覺得這根本不重要?我想,恐怕是後者。

大部分編輯在入行以後是跟著老編輯慢慢成長的,除了責任編輯需要國家資格認證的考試以外,其實編輯這個職業缺乏最基本的職業培訓。

稿酬如何結算,何時結算,是否應該主動結算,都成為一個盲區。給作者按時結算,回應作者關於圖書銷量問題,變得只是出於尊重,成為編輯個人道德判斷下的個人行為,又或者只是為了和暢銷作者以後繼續合作所提供的私人服務。即使不去回應作者的詢問也認為並沒有什麼,因為合同裡可能並沒有寫上這一筆。

但這些其實與尊重無關,這是一份出版合同裡本身就蘊含的意思,更應是編輯在與作者合作時需要去自覺遵守的最基本的準則。

出版機構不去強調這一點,恰恰是因為,這樣做的結果反而會導致自己現金流緊張,同時並不能看到更多的可見利益。損己利人的事情不能做,即使違反合同。

4. 關於出版合同(尤其是版稅結算的),簽約時尤其需要注意的四個方面

在發生這次事件前,我並沒有意識到還有這樣的問題。我在出版機構工作時,作者稿酬一定會嚴格按照合同執行,有任何特殊問題都會提前和作者溝通,我覺得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但通過這件事,我認為更加完備的合同,或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至少那些因為合同並沒有明確約定,就不去履行的事情可以不再發生。

①要在加印前通知作者

我這幾位作者的出版合同,其中三份都沒有明確寫上這條。(雖然寫了這條的也沒有執行。)

通知加印才不只是為了讓作者高興高興,更重要的是,為了在加印前改正之前版本中發現的問題。

出版本來就是通過這種方法去進行產品簡單反覆運算的行業。缺乏對這點的認知,是導致加印不通知作者的根本原因之一。

另一個不通知作者的根本原因就是,有意為之,隱瞞印數。

很多出版社的編輯是按照圖書利潤提成的。有時候隱瞞印數是出版機構從上至下的的問題,是出版機構的風氣,久而久之,就會成為編輯個人的行為。不過有時候,的確是編輯個人行為。

但“教不嚴,師之過”,出版機構並不能將責任全部推卸掉,畢竟出版合同上簽得不是編輯的名字。

②在圖書加印時,要把之前所有的印數結算版稅

這點或許很多出版機構無法贊同。因為的確會出現,加印以後,不僅加印的部分全都沒有賣掉,連之前印的也有退貨的情況。

但,這叫做加印判斷失敗。如果大部分書都是這種情況,要哭的是出版機構雇錯人,以及,為那些變成廢紙的樹默哀吧。

③如果不能按時出版,約定最晚結算稿酬時間

一般出版合同會明確約定圖書何時出版,出版後多久結算起印數版稅,但是的確會有很多書沒有按時出版。

因此,需要約定無論圖書是否出版,都要在一個具體日期結算起印數稿酬。這樣可以避免交稿後一直不出版,稿酬永遠後會無期的漏洞。

④對銷售數字作者有知情權,出版方要做銷售報告。至少在作者詢問時,必須給予準確回復

有的編輯認為這是公司機密。秉持這樣想法的編輯一定從未把作者當做合作方。作者如果對自己的書的銷量都沒有知情權,那麼這樣的合作本身是不平等的。

5. 如果出版機構故意隱瞞印數,作者怎麼辦

前不久,給一套書聯繫出版,有意向的一家出版社報的版稅率有點低,就在我猶豫的時候,對方編輯和我說:

我們的版稅率普遍不高,但是印量銷售量絕不是幾千冊的數量級,瞞報銷量克扣稿費的事也是不會做的,所以一般作者也好策劃人也好對我們和稿酬還是比較滿意的。

我忽然意識到,絕不瞞報銷量和克扣稿費,似乎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那麼,對於隱瞞印數的行為,作者方是否真的無計可施呢?

坦白講,的確如此。

①印數或銷量或許可以知道,但是……

像這次我的作者的幾本書,我的確可以估算出大概的銷量,但是這只是估算。而且這種估算是需要對某個品類的長期銷售資料觀察得到的。

以我2012年出版的一套美食繪本為例。其一年後大概當當評論數近2000條,而這套書銷量大概在一萬一二。

這時,我會知道,以當時業內管道分佈情況,以及出版社的發行能力,評論數和銷量的大致比例。但這個比例會隨著不同出版社的發行能力,以及整個出版業發行管道結構的改變而變化。

比如出版社的銷售管道不只依賴單一電商,還有比較好的地面店或其他銷售管道,那麼就不只一萬一二的銷售。

對於這種判斷,只有長期處在出版環境裡的人才能做到。

近兩年,管道,尤其是網路銷售管道的分散,像當當的電商重要地位已大不如前,所以它的資料所占比重在下降。下降到何種程度,只有配合出版機構的發行資料來分析。

有人提到開卷資料,但是同樣的,如果你不瞭解這個出版機構其發行數位與開卷資料的係數關係,估算出來的只是範圍。這對於一般作者的書,或許你討要的冊數就是這個係數下的估算誤差。

還有人提到可以去查委印單。

委印單是圖書印刷時,由發放書號的出版社開具給印廠可以合法印刷的一個東西。但是印廠為何要配合作者個人來核查呢?要知道對於印廠來說,出版機構也是甲方啊。

對於民營出版機構來說,開具委印單的是拿書號的出版社。同樣的,出版社並沒有義務提供核查服務。

為此我特別諮詢了律師,令人更加絕望的是,無論是印廠還是出版社,可以提供但沒有權利讓他們必須提供證據。

最後,徹底讓人絕望的其實是,加印並不等於銷售。然而,合同是按銷量結算的。

② 選擇和加印不給稿酬的,還是給稿酬但沒有銷售能力的出版機構合作?

就在我感歎我曾經工作的出版社從不拖欠稿酬時,我的前同事吐槽道,是不拖欠,但也賣不掉……

我自己現在和出版機構簽的個別出版合同,上述幾條也並未完全寫進去。但是我知道這樣的風險存在,也可以承擔這樣的風險。在目前的出版環境下,並沒有十全十美的出版機構,然而,時間久了,和什麼樣的出版機構合作一定會有自己的判斷與選擇。這些經驗之談也會通過我這樣的人傳播出去。

對我而言,發行能力和稿酬結算履行情況一定會一起考慮。折中選擇一個我認為適合的機構來長期合作是最理想的狀況。

出版對很多作者來說本身就是件性價比極低的事情。如果作者稿酬反而成為出版利潤的最後一根稻草,那無疑是出版機構自掘墳墓的行為。

我們總是強調出版的專業性,但是專業性是從基礎做起,從做人做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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