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偶然發生一次廣告服務是否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的規定:“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
十二、本通知所稱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 是指發佈、播映、宣傳、展示戶外廣告和其他廣告的單位, 以及從事廣告代理服務的單位。 ”
上述檔僅對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廣告服務作出規定, 未明確規定企業的類型。 因此, 房地產企業偶然發生的廣告服務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