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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咬人”吃火鍋被燙傷 公共場所受傷法官咋判?

本報以典型案例為你釋惑, 教你維權

中國甘肅網3月20日訊 據西部商報報導 (記者陳振峰)電梯“咬人”、吃火鍋燙傷、購物被玻璃劃傷……在日常生活中, 由於經營、管理者安全措施不到位、市民危險防範意識缺乏等原因, 公共場所意外傷害事故時有發生。 那麼, 在公共場所遭遇意外後該如何維權呢?法官對此類案件是如何認定責任雙方的?本報就大家普遍關注的案件進行梳理, 以不同典型案例為大家釋惑。

案例一:

包廂檯面砸傷腳賠償11萬元

蕭某在蘭州市城關區某娛樂會所KTV包廂內消費時因包廂內大理石檯面斷落,

致其受傷, 於當日入住醫院。 後又經司法醫學鑒定為:被鑒定人蕭某因意外致左足第1~4蹠骨開放性骨折、左足第4趾近節趾骨骨折、左足開放性外傷縫合術後、左足背皮膚軟組織挫傷, 構成九級傷殘。 蕭某花費鑒定費2100元。

另查明, 蕭某於2015年8月29日~2015年9月11日住院治療期間, 被告某娛樂會所為蕭某墊付醫藥費15000元。

法庭上, 該娛樂會所辯稱, 蕭某在包廂玩時, 是和其他人在包廂內站在檯面上唱歌跳舞, 踩斷檯面才造成蕭某被砸傷, 娛樂會所對蕭某的損害沒有任何責任和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 蕭某和某娛樂會所均認可蕭某是在該娛樂會所經營的KTV包廂消費時, 因包廂內大理石檯面掉落導致蕭某受傷的事實, 且被告某娛樂會所KTV未提交證據證實其經營的包廂內有明顯的危險警示設施,

故被告某娛樂會所作為娛樂場所的管理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應對蕭某身體所造成傷害的損失進行賠償。 遂作出判決如下:某娛樂會所賠償蕭某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醫療費、鑒定費等共計117079.92元, 駁回了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二:

吃飯一氧化碳中毒飯館有責任

2015年12月13日, 甲某帶著乙某、丙某一起到某餐館與朋友一起吃暖鍋。 在就餐過程中, 乙某與丙某相繼暈倒, 被緊急送往清水縣人民醫院治療, 經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 後乙某、丙某被轉至天水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 亦被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 乙某、丙某分別住院治療10天。 甲某也被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

但與乙某、丙某相比症狀較輕, 只進行了高壓艙吸氧治療。 後甲某多次找該餐館協商解決賠償事宜未果, 故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某餐館賠償甲某、乙某、丙某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5464.82元。

法院審理認為:甲某、乙某、丙某與某餐館之間成立餐飲服務合同關係, 三人在就餐過程中發生一氧化碳中毒, 某餐館應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甲某、乙某、丙某要求某餐館承擔相應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的訴訟請求成立, 法院予以支持。 遂作出判決某餐館一次性賠償乙某各項費用合計5340.74元;一次性賠償丙某各項費用5906.08元;一次性賠償甲某各項費用753.3元, 駁回三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 某餐館向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案例三:

醫院玻璃門撞傷腿醫院承擔責任

徐某到城關區一家醫院買藥時, 由於醫院大門右側落地玻璃門上未貼任何標識, 十分通透, 導致其進門時右膝蓋撞在門玻璃上, 玻璃破碎紮入右腿、右手背, 遂在該醫院進行手術並住院治療, 後又在蘭大一院、蘭大二院住院多次, 花費共計一萬多元。 2016年4月13日, 徐某委託司法醫學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 損傷評定為八級傷殘。 徐某將該醫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從徐某和醫院提供的照片中可以看出, 使徐某受傷的玻璃不符合相關部門規定的行業標準。 同時, 醫院對外的玻璃門上未貼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故其對該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過錯責任。 另外, 該醫院就在徐某居住的家屬院內, 徐某應當知道該院的結構情況, 對該事故的發生亦有一定的過錯。 但在庭審後, 徐某和醫院雙方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由醫院一次性賠償徐某120000元, 該協議就其數額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對此數額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 法院遂作出某醫院給付徐某人身損害賠償金120000元的判決結果, 並駁回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公共場所造成人身傷害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應賠償

清水縣法院法官張璐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害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費和殘疾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二中,有三個爭議焦點:一是關於甲某、乙某、丙某一氧化碳中毒是否與在丁餐館就餐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三人就餐發病及就診時間與診斷結果,足以證明三人一氧化碳中毒與在丁餐館就餐存在因果關係,而丁餐館認為三人一氧化碳中毒與在其處就餐無關,但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二是關於本案案由應如何確定。甲某、乙某、丙某堅持本案案由為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丁餐館認為本案案由並非立案案由健康權糾紛,而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本案中,甲某、乙某、丙某與丁餐館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和侵權關係,即違約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法庭告知三人可以自行選擇請求權,三人選擇餐飲服務合同糾紛進行審理,故而本案案由確定為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三是甲某、乙某、丙某的合理損失是多少。根據三名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三人的合理損失法庭給予了合理認定。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害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費和殘疾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二中,有三個爭議焦點:一是關於甲某、乙某、丙某一氧化碳中毒是否與在丁餐館就餐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三人就餐發病及就診時間與診斷結果,足以證明三人一氧化碳中毒與在丁餐館就餐存在因果關係,而丁餐館認為三人一氧化碳中毒與在其處就餐無關,但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二是關於本案案由應如何確定。甲某、乙某、丙某堅持本案案由為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丁餐館認為本案案由並非立案案由健康權糾紛,而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本案中,甲某、乙某、丙某與丁餐館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和侵權關係,即違約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法庭告知三人可以自行選擇請求權,三人選擇餐飲服務合同糾紛進行審理,故而本案案由確定為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三是甲某、乙某、丙某的合理損失是多少。根據三名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三人的合理損失法庭給予了合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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