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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麼簽離婚協議,沒有效啊!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但是並不是在離婚協定裡約定的所有內容都是有效的, 接下來百恩律師就跟大家一起看看哪些約定是無效的。

1、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 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 不受他人干涉。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2、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

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 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 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 因此, 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3、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權利,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 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 因而, 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既違反法律規定, 也無實際意義。

4、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又不及時過戶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實為對子女的贈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涉及不動產大贈與, 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准。

因此, 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養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 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 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在子女18周歲以後, 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 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歲以後, 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於自願行為, 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

此外, 根據法律規定, 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 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 生活困難, 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百恩離婚律師提醒您, 有任何婚姻或者情感的問題都可以諮詢, 百恩律師一直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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