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滿人入關後做了“貳臣”的
那些“潛伏”下來的貪官們
當年順治帝提出“使功不如使過”的用人之策, 不過是迫于滿清入關之初人才稀缺的權宜之計;一大批明朝叛節奸臣複出後“故習不移”的表現, 也充分顯現了幹部“帶病上崗”的種種弊端。
土國寶——“深染明末劣習”壞了清廷形象
明朝覆亡, 一大批所謂“勝朝舊臣”降附滿清新朝廷, 這些人命運都很可悲。 將近一百年後, 清乾隆帝頒旨, 命國史館將這些人編列《明季貳臣傳》, 指責他們“遭際時艱, 不能為其主臨危授命”, 雖對滿清有“臣事興朝”之功, 終究“有虧於大節”。
土國寶, 山西大同人, 在明朝曾任總兵。 《清史列傳•貳臣傳》載, 清順治元年(西元1644年), 滿清入關統治不久, 土國寶即“投誠”清軍, 以原官被清朝錄用。 據《明實錄》載, 土國寶是在崇禎十六年底被明廷任命為都督僉事總兵官, 派他“鎮守河南”, 鎮壓農民起義的。 而清軍入關後, 李自成的“大順”政權及張獻忠的“大西”政權仍在抵抗。 此時的清軍, 正承受著與農民軍殘部和南明軍隊兩線作戰的重負, 所以土國寶降清後,
土國寶沒想到, 他的“謙辭”竟歪打正著。 事實證明,
土國寶對吳易這個對手頭疼不已, 派人招降, 不從, 便“檄兵防剿”, 佈置攻防。 不久, 吳易手下一名“偵卒”在松江被擒, 土國寶如獲至寶, 親自審訊, 此人供出蘇州諸生王伯時、隱居處士文乘等, 都是吳易的同黨、潛伏的“內應”, 土國寶於是“縛二人殺之, 籍其家”。 但文乘是當時的江南名士, 是大名人文天祥、文徵明的後代, 也是崇禎朝大學士文震孟之子。 文乘臨刑前賦絕命詩雲:“三百年前舊姓文, 一心報國許誰聞。 忠魂今夜歸何處, 明月灘頭吊白雲。 ”此詩一經流傳, 人們紛紛將文乘的死與抗元英雄文天祥聯繫起來, 民族情緒更加昂奮。 這一事件, 也使滿清收攏漢族士人的政策受到很大打擊,
順治四年八月, 土國寶受命“以布政銜管江南按察司事”, 逐漸得到複用。 順治五年五月, 土國寶官復原職, “仍授江甯巡撫”。 土國寶複出時, 江寧一帶戰事已停, 他也隨之轉向經濟管理領域, 動起了“創收”的腦筋。 滿清接管江南後, 蘇、松、常、嘉、湖五府仍沿用明朝貫例, 每年需向朝廷繳納專供宮廷和百官享用的粳、糯一類額外漕糧, 稱為“白糧”。 同時, 清廷為了安撫民眾, 決定取消過去“民以為苦”的由民戶輸運的做法, 恢復明朝初年曾實行的白糧官運制。 土國寶為此進言說, 過去民戶為運送白糧“往往傾家”, 如今改為官運, 則增加了官府的經費負擔,請求准許在蘇、松、常三府向民間攤派運費,並表示這樣做在為朝廷節省經費的同時,百姓負擔並不會因此增加很多,應是“民皆樂從”。但此時清廷統治伊始,正極力推行“仁政惠民”舉措,當即降諭駁斥:加派運費作法有違減負民間的弘旨,豈容輕議!為慎重起見,朝廷下令有關部門察核,以弄清輸運白糧中是否果有“官運經費不敷”的問題,部臣查後回秉,認為經費“未嘗不敷”,如果能杜絕“克減、虛冒諸弊”,還能富富有餘。土國寶的“創收”動議於是遭到駁回。
土國寶作為一名深染明末劣習的軍閥,降清後仍慣於各種虐民斂財的做法。早在他擔任江甯巡撫之初,還在為撲滅殘明武裝而焦頭爛額之際,即已將貪婪的目光瞄向了江南土地。自古官紳中開明仁義之士有置辦義田、恤貧助困的良好傳統,明嘉靖年間名士顧正心家境殷富,曾在華亭縣(今上海松江一帶)置義田四萬八百餘畝,以“膳宗族、助差徭者”。土國寶初撫江寧,即以供給兵餉為名,趁戰亂到這片義田中強收稻米四萬三千余石。土國寶受處分被“降調”之後,此事暴露,清廷戶部尚書巴哈納、謝啟光等核議:“兵餉、匠糧,皆有正項取給”,不應擅用義田之米,主張“責國寶償還”。順治六年,土國寶再次疏請“加派民賦”以佐軍需;給事中李化麟疏言:“加派,乃明季弊政;民窮盜起,大亂所由。我朝東征西討,興師百萬,未嘗累民間一絲一粟。今國寶遽議加派,開數年未有之例,滋異日無窮之累。”於是,朝廷批復:“黜國寶奏不行。”又一次將其斂財衝動打壓了下去。
順治八年,少年順治帝愛新覺羅褔臨親政,開始推行其崇儒親漢、廉政撫民的施政理念。當年十月,即有巡按禦史秦世禎疏劾土國寶的貪斂醜行,說他以增造營房為名,于蘇州府城內“按廛納稅”,斂銀數萬兩;又“逾額濫設胥役”,借機婪取數千兩。此外,土國寶接受嘉定知縣隨登雲的贓賄,縱容他採用綁票手段,“每指富家為盜黨,入財乃釋”,公然敲詐民間財富。土國寶還接受其外甥、武官楊國海每月饋銀三百,放縱他違法經營,“市私鹽及硝磺”牟利。疏上,土國寶等人被革職侯審。就在即將被逮捕前,土國寶“畏罪自經”,懸樑而死。隨後,其犯罪事實“鞫證皆實”,家產也被追贓入官。
三千年前商周之變,伯夷、叔齊不食周粟而死,“一臣不事二主”的士節觀念便已深入人心。於今看來,這種“抱節守志”雖忠君色彩濃厚,但作為“忠孝節義”的組成部分,卻也支撐了古人做人為官的完整信仰。反觀土國寶貪蠹敗政之始於敗節,亦足見信仰對於廉政的不可或缺。
高恒:兩代貴戚皆坐貪
——沾乾隆帝“舊愛”裙帶屢獲推恩
乾隆朝中期,乾隆帝曾親自督辦了三起貪污大案,其中首起,就是以鹽政高恒為主犯的兩淮鹽引案。高恒依仗父為高官,自己又是乾隆帝小舅子,未經科考輕鬆入仕,一路扶遙直上,在兩淮鹽政的肥缺上做了八年,卻因貪污巨額公款,被乾隆帝“大義滅親”。高恒死後,乾隆帝猶念親情,又將其子高樸“超擢”至高位,不料其“貪婪無忌,罔顧法紀,較其父高恒尤甚”,最終竟也因貪坐誅,
高恒,字立齋,滿洲鑲黃旗人,大學士高斌子。《清史列傳》載,高恒的父親高斌是康熙年間內務府的寵臣,雍正年間做過蘇州、江甯織造,也曾做過兩淮鹽政,其間還在廣東、浙江、江蘇、河南等地履任督撫,乾隆年間,又以多年治理河道有功,被授內閣大學士,最後死在治河工地上。另據《清史稿•高恒列傳》載,高恒另有個身份,即乾隆帝慧賢皇貴妃的兄弟。慧賢皇貴妃是乾隆帝初封的貴妃,在宮中享有格外的恩遇,死後十幾年仍不斷得到乾隆帝賦詩悼念。高恒擁有如此家庭背景,入仕便不再需要寒窗苦讀,一上來就以蔭生資格被授戶部主事,隨即遷為郎中,又“出監山海關、淮安、張家口榷稅,署長蘆鹽政、天津總兵”等。乾隆二十二年,高恒被授兩淮鹽政,在這個“肥缺”任上一呆就是整整八年。
乾隆三十年,高恒的從兄高晉做了兩江總督,按清朝官場回避規則,高恒不適於在其治下為官,於是被召回京城,改任戶部侍郎,主管財稅,又先後被授總管內務府大臣、吏部侍郎等職。那些年,正是乾隆帝屢下江南興致最高時,每次南巡,兩淮鹽商皆出重金“迎蹕”接駕,並在揚州治備行宮,所費“不貲”。乾隆帝每次巡幸“輒留數日乃去”。頻歲連年,上貢等級也由此愈益華侈。乾隆帝被鹽商們哄得高興,滿意之余,功勞自然要歸於高恒多年在當地管理鹽政有方;至於幕後組織張羅的事,高恒也必定沒少操心。滿以為皇上開心,就能一好換百好;滿以為回京後以此論功,也能走乃父當年之路,逐漸躋身內閣,官享極品。不承想,乾隆三十三年,晴空一聲霹靂,新任兩淮鹽政尤拔世一紙彈劾,高恒竟被革職查辦。
高恒被舉報貪污一案,正是因為他在任期間對當地鹽商實施苛剝而起。如果高恒的問題僅僅是“欺下”,事發後在皇上跟前也不難交待:畢竟接待皇上南巡需要許多額外的銀兩,而羊毛只能出在羊身上,不去向下盤剝,那些年花團錦簇的盛世美景,又豈是憑空可以堆出?但高恒的問題是欺下而且“瞞上”,這可就犯了大忌。傳載:“高恒為鹽政,陳請預提綱引歲二十萬至四十萬,得旨允行。”也就是說,一開始,高恒雖違規操作,但還能按規矩把事情做在明面上;經過請示,皇上也能睜隻眼閉隻眼地予以“允行”。但隨後,“複令諸商每引輸銀三兩為公使錢,因以自私,事皆未報部”。顯然,接下來這每引多收的三兩銀子,是作了私用,且因為心虛,沒敢報告。所以到了乾隆三十三年,當新任兩淮鹽政尤拔世“發其弊”,乾隆帝聞奏,便立即下令“奪高恒官,命江蘇巡撫彰寶會尤拔世按治”。
高恒一案審查的最初結果,曾令乾隆帝十分不滿——“諸鹽商具言頻歲上貢及備南巡差共用銀四百六十七萬余,諸鹽政雖在官久,尚無寄商生息事”。鹽商們的口徑頗為一致:我們多交的錢一共就這四百多萬,不是用於每年向您上貢,就是用於替您張羅南巡接待事項;至於我們的鹽政高恒大人,他老人家雖在官年久,卻從未在我們這些鹽商身上占過一分一毫的便宜!在乾隆帝看來,這簡直就是咄咄怪事:爾等鹽商明明受了貪官的盤剝,如今朕派人來查辦貪官,為民作主,你們怎麼反倒護著貪官,把賬都算到了朕的頭上?兩淮鹽商們一致表現出來的這種被今日學者稱為“斯德哥爾摩綜合症”的反應,自然讓兩百多年前的乾隆帝無從理解;更何況,這其中還有一個鹽商們不敢說出口的重要原因,那就是作為此案檢舉者和主要查辦者的後任鹽政尤拔世,其本人也是個來者不善、令鹽商們頗為忌憚的貪官。《清稗類鈔•兩淮鹽引案》載:此案案發,正是“因尤拔世任兩淮鹽政,風聞鹽商積弊居奇,索賄未遂”,從而惱羞成怒,報到朝廷。這樣一來,鹽商們在被調查時,也都不免噤若寒蟬。
據《清稗類鈔》載,尤拔世的彈劾所揭出的並非只是高恒一人。兩淮地區鹽政私自多徵稅銀的現象由來已久,“二十年來,銀數已過千余萬”,“歷年預行提引商人交納余息銀兩,共有一千零九十余萬兩,均未歸公”。另有證據表明,歷任鹽政與鹽商勾結,“將官帑視為己貲,除自行侵用銀六百二十余萬兩外,或代購器物,結納饋送,或借名差務,浪費浮開,又冒侵銀至數百萬兩”。其中僅握有實據的就包括:各鹽商以代高恒等購辦器物作價五十七萬多兩,交付高恒僕人二十多萬兩,代高恒置辦紫檀花梨器物八萬多兩。還有代辦古玩等銀兩無計。最終,案件查實,“鹽政高恒、普福,運使盧見曾均伏法”,另有刑部郎中王昶、內閣中書趙文哲均被追究,甚至“大學士文達公昀(即紀昀紀曉嵐)亦牽連責戍”。據查證,這位素以清廉聞名的紀大學士,當年也曾因為與盧見曾是兒孫親家,並向其通風報信而獲罪革職,被發配到新疆烏魯木齊“佐助軍務”,兩年半後聞乾隆帝召還,才得以“治裝東歸”。
高恒案作為乾隆三大案之首,一度震動朝野;但十年後,其子高樸再飲貪泉,鬧出的動靜竟然比他父親的還要大。高恒死時,高樸還只是個低品級官員,乾隆三十七年,不知有什麼事情喚起了乾隆帝對高家故人的懷念,於是顧念親情,將侄兒高朴由山東漕政驟然超擢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隨即發現高樸表面上“年少奮勉”,實則人前賣力、人後偷懶,是個兩面派,不免又有幾分後悔。《清史稿》載:乾隆四十一年,高樸被派往西北葉爾羌一帶辦事。距葉爾羌四百餘裡,有密爾岱山,產玉,舊時封禁。高樸疏請對這座官礦每年開採一次,獲准,沒想到,就出了大事。乾隆四十三年,當地人向朝廷舉報:“高朴役回民三千采玉,婪索金寶,並盜鬻官玉。”乾隆帝聞奏後下令將高樸“奪官嚴鞫”。隨後“籍其家”,起獲大量由高樸寄還家中的金玉;與此同時,當地封疆大臣永貴又證實高朴在葉爾羌“存銀一萬六千余、金五百餘”。高樸由此坐誅。
傳載,當初乾隆帝誅高恒,大學士傅恒曾“言乞推慧賢皇貴妃恩貸其死”,請求皇上看在貴妃的面上饒其不死,乾隆帝當即反問:“如皇后兄弟犯法,當奈何?”傅恒自己正是孝賢純皇后的弟弟,聽後“戰慄不敢言”。高樸貪污事發,乾隆帝又說:“高樸貪婪無忌,罔顧法紀,較其父高恒尤甚,不能念為慧賢皇貴妃侄而稍矜宥也。”無論對部下還是對親屬,這種事後的嚴厲更多的是用於表態,是對事前優縱的遮掩,遠不如做點亡羊補牢的事情來得實在。
則增加了官府的經費負擔,請求准許在蘇、松、常三府向民間攤派運費,並表示這樣做在為朝廷節省經費的同時,百姓負擔並不會因此增加很多,應是“民皆樂從”。但此時清廷統治伊始,正極力推行“仁政惠民”舉措,當即降諭駁斥:加派運費作法有違減負民間的弘旨,豈容輕議!為慎重起見,朝廷下令有關部門察核,以弄清輸運白糧中是否果有“官運經費不敷”的問題,部臣查後回秉,認為經費“未嘗不敷”,如果能杜絕“克減、虛冒諸弊”,還能富富有餘。土國寶的“創收”動議於是遭到駁回。土國寶作為一名深染明末劣習的軍閥,降清後仍慣於各種虐民斂財的做法。早在他擔任江甯巡撫之初,還在為撲滅殘明武裝而焦頭爛額之際,即已將貪婪的目光瞄向了江南土地。自古官紳中開明仁義之士有置辦義田、恤貧助困的良好傳統,明嘉靖年間名士顧正心家境殷富,曾在華亭縣(今上海松江一帶)置義田四萬八百餘畝,以“膳宗族、助差徭者”。土國寶初撫江寧,即以供給兵餉為名,趁戰亂到這片義田中強收稻米四萬三千余石。土國寶受處分被“降調”之後,此事暴露,清廷戶部尚書巴哈納、謝啟光等核議:“兵餉、匠糧,皆有正項取給”,不應擅用義田之米,主張“責國寶償還”。順治六年,土國寶再次疏請“加派民賦”以佐軍需;給事中李化麟疏言:“加派,乃明季弊政;民窮盜起,大亂所由。我朝東征西討,興師百萬,未嘗累民間一絲一粟。今國寶遽議加派,開數年未有之例,滋異日無窮之累。”於是,朝廷批復:“黜國寶奏不行。”又一次將其斂財衝動打壓了下去。
順治八年,少年順治帝愛新覺羅褔臨親政,開始推行其崇儒親漢、廉政撫民的施政理念。當年十月,即有巡按禦史秦世禎疏劾土國寶的貪斂醜行,說他以增造營房為名,于蘇州府城內“按廛納稅”,斂銀數萬兩;又“逾額濫設胥役”,借機婪取數千兩。此外,土國寶接受嘉定知縣隨登雲的贓賄,縱容他採用綁票手段,“每指富家為盜黨,入財乃釋”,公然敲詐民間財富。土國寶還接受其外甥、武官楊國海每月饋銀三百,放縱他違法經營,“市私鹽及硝磺”牟利。疏上,土國寶等人被革職侯審。就在即將被逮捕前,土國寶“畏罪自經”,懸樑而死。隨後,其犯罪事實“鞫證皆實”,家產也被追贓入官。
三千年前商周之變,伯夷、叔齊不食周粟而死,“一臣不事二主”的士節觀念便已深入人心。於今看來,這種“抱節守志”雖忠君色彩濃厚,但作為“忠孝節義”的組成部分,卻也支撐了古人做人為官的完整信仰。反觀土國寶貪蠹敗政之始於敗節,亦足見信仰對於廉政的不可或缺。
高恒:兩代貴戚皆坐貪
——沾乾隆帝“舊愛”裙帶屢獲推恩
乾隆朝中期,乾隆帝曾親自督辦了三起貪污大案,其中首起,就是以鹽政高恒為主犯的兩淮鹽引案。高恒依仗父為高官,自己又是乾隆帝小舅子,未經科考輕鬆入仕,一路扶遙直上,在兩淮鹽政的肥缺上做了八年,卻因貪污巨額公款,被乾隆帝“大義滅親”。高恒死後,乾隆帝猶念親情,又將其子高樸“超擢”至高位,不料其“貪婪無忌,罔顧法紀,較其父高恒尤甚”,最終竟也因貪坐誅,
高恒,字立齋,滿洲鑲黃旗人,大學士高斌子。《清史列傳》載,高恒的父親高斌是康熙年間內務府的寵臣,雍正年間做過蘇州、江甯織造,也曾做過兩淮鹽政,其間還在廣東、浙江、江蘇、河南等地履任督撫,乾隆年間,又以多年治理河道有功,被授內閣大學士,最後死在治河工地上。另據《清史稿•高恒列傳》載,高恒另有個身份,即乾隆帝慧賢皇貴妃的兄弟。慧賢皇貴妃是乾隆帝初封的貴妃,在宮中享有格外的恩遇,死後十幾年仍不斷得到乾隆帝賦詩悼念。高恒擁有如此家庭背景,入仕便不再需要寒窗苦讀,一上來就以蔭生資格被授戶部主事,隨即遷為郎中,又“出監山海關、淮安、張家口榷稅,署長蘆鹽政、天津總兵”等。乾隆二十二年,高恒被授兩淮鹽政,在這個“肥缺”任上一呆就是整整八年。
乾隆三十年,高恒的從兄高晉做了兩江總督,按清朝官場回避規則,高恒不適於在其治下為官,於是被召回京城,改任戶部侍郎,主管財稅,又先後被授總管內務府大臣、吏部侍郎等職。那些年,正是乾隆帝屢下江南興致最高時,每次南巡,兩淮鹽商皆出重金“迎蹕”接駕,並在揚州治備行宮,所費“不貲”。乾隆帝每次巡幸“輒留數日乃去”。頻歲連年,上貢等級也由此愈益華侈。乾隆帝被鹽商們哄得高興,滿意之余,功勞自然要歸於高恒多年在當地管理鹽政有方;至於幕後組織張羅的事,高恒也必定沒少操心。滿以為皇上開心,就能一好換百好;滿以為回京後以此論功,也能走乃父當年之路,逐漸躋身內閣,官享極品。不承想,乾隆三十三年,晴空一聲霹靂,新任兩淮鹽政尤拔世一紙彈劾,高恒竟被革職查辦。
高恒被舉報貪污一案,正是因為他在任期間對當地鹽商實施苛剝而起。如果高恒的問題僅僅是“欺下”,事發後在皇上跟前也不難交待:畢竟接待皇上南巡需要許多額外的銀兩,而羊毛只能出在羊身上,不去向下盤剝,那些年花團錦簇的盛世美景,又豈是憑空可以堆出?但高恒的問題是欺下而且“瞞上”,這可就犯了大忌。傳載:“高恒為鹽政,陳請預提綱引歲二十萬至四十萬,得旨允行。”也就是說,一開始,高恒雖違規操作,但還能按規矩把事情做在明面上;經過請示,皇上也能睜隻眼閉隻眼地予以“允行”。但隨後,“複令諸商每引輸銀三兩為公使錢,因以自私,事皆未報部”。顯然,接下來這每引多收的三兩銀子,是作了私用,且因為心虛,沒敢報告。所以到了乾隆三十三年,當新任兩淮鹽政尤拔世“發其弊”,乾隆帝聞奏,便立即下令“奪高恒官,命江蘇巡撫彰寶會尤拔世按治”。
高恒一案審查的最初結果,曾令乾隆帝十分不滿——“諸鹽商具言頻歲上貢及備南巡差共用銀四百六十七萬余,諸鹽政雖在官久,尚無寄商生息事”。鹽商們的口徑頗為一致:我們多交的錢一共就這四百多萬,不是用於每年向您上貢,就是用於替您張羅南巡接待事項;至於我們的鹽政高恒大人,他老人家雖在官年久,卻從未在我們這些鹽商身上占過一分一毫的便宜!在乾隆帝看來,這簡直就是咄咄怪事:爾等鹽商明明受了貪官的盤剝,如今朕派人來查辦貪官,為民作主,你們怎麼反倒護著貪官,把賬都算到了朕的頭上?兩淮鹽商們一致表現出來的這種被今日學者稱為“斯德哥爾摩綜合症”的反應,自然讓兩百多年前的乾隆帝無從理解;更何況,這其中還有一個鹽商們不敢說出口的重要原因,那就是作為此案檢舉者和主要查辦者的後任鹽政尤拔世,其本人也是個來者不善、令鹽商們頗為忌憚的貪官。《清稗類鈔•兩淮鹽引案》載:此案案發,正是“因尤拔世任兩淮鹽政,風聞鹽商積弊居奇,索賄未遂”,從而惱羞成怒,報到朝廷。這樣一來,鹽商們在被調查時,也都不免噤若寒蟬。
據《清稗類鈔》載,尤拔世的彈劾所揭出的並非只是高恒一人。兩淮地區鹽政私自多徵稅銀的現象由來已久,“二十年來,銀數已過千余萬”,“歷年預行提引商人交納余息銀兩,共有一千零九十余萬兩,均未歸公”。另有證據表明,歷任鹽政與鹽商勾結,“將官帑視為己貲,除自行侵用銀六百二十余萬兩外,或代購器物,結納饋送,或借名差務,浪費浮開,又冒侵銀至數百萬兩”。其中僅握有實據的就包括:各鹽商以代高恒等購辦器物作價五十七萬多兩,交付高恒僕人二十多萬兩,代高恒置辦紫檀花梨器物八萬多兩。還有代辦古玩等銀兩無計。最終,案件查實,“鹽政高恒、普福,運使盧見曾均伏法”,另有刑部郎中王昶、內閣中書趙文哲均被追究,甚至“大學士文達公昀(即紀昀紀曉嵐)亦牽連責戍”。據查證,這位素以清廉聞名的紀大學士,當年也曾因為與盧見曾是兒孫親家,並向其通風報信而獲罪革職,被發配到新疆烏魯木齊“佐助軍務”,兩年半後聞乾隆帝召還,才得以“治裝東歸”。
高恒案作為乾隆三大案之首,一度震動朝野;但十年後,其子高樸再飲貪泉,鬧出的動靜竟然比他父親的還要大。高恒死時,高樸還只是個低品級官員,乾隆三十七年,不知有什麼事情喚起了乾隆帝對高家故人的懷念,於是顧念親情,將侄兒高朴由山東漕政驟然超擢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隨即發現高樸表面上“年少奮勉”,實則人前賣力、人後偷懶,是個兩面派,不免又有幾分後悔。《清史稿》載:乾隆四十一年,高樸被派往西北葉爾羌一帶辦事。距葉爾羌四百餘裡,有密爾岱山,產玉,舊時封禁。高樸疏請對這座官礦每年開採一次,獲准,沒想到,就出了大事。乾隆四十三年,當地人向朝廷舉報:“高朴役回民三千采玉,婪索金寶,並盜鬻官玉。”乾隆帝聞奏後下令將高樸“奪官嚴鞫”。隨後“籍其家”,起獲大量由高樸寄還家中的金玉;與此同時,當地封疆大臣永貴又證實高朴在葉爾羌“存銀一萬六千余、金五百餘”。高樸由此坐誅。
傳載,當初乾隆帝誅高恒,大學士傅恒曾“言乞推慧賢皇貴妃恩貸其死”,請求皇上看在貴妃的面上饒其不死,乾隆帝當即反問:“如皇后兄弟犯法,當奈何?”傅恒自己正是孝賢純皇后的弟弟,聽後“戰慄不敢言”。高樸貪污事發,乾隆帝又說:“高樸貪婪無忌,罔顧法紀,較其父高恒尤甚,不能念為慧賢皇貴妃侄而稍矜宥也。”無論對部下還是對親屬,這種事後的嚴厲更多的是用於表態,是對事前優縱的遮掩,遠不如做點亡羊補牢的事情來得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