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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二

案例二

被告人盧曉旭拐騙兒童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0日16時許, 被告人盧曉旭(女)以收取衛生費為名, 在天津市河西區上門行騙時, 見被害人夏某(女, 13歲)獨自在家, 意欲讓夏某跟隨其一起行騙, 遂謊稱與夏某父親相識, 騙取夏某信任後將夏某從家中帶離, 致使夏某脫離監護人監管。 後因發現夏某不具備與其共同行騙的可能性, 盧曉旭于同年9月23日晚帶夏某搭乘計程車, 後藉故離開, 將夏某獨自留在車內。 計程車司機瞭解情況後, 將夏某送回家中。 同月24日, 公安人員將盧曉旭抓獲。

【裁判結果】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盧曉旭以欺騙的方法拐騙兒童脫離家庭和監護人監管, 其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 盧曉旭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法可從輕處罰。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以拐騙兒童罪判處被告人盧曉旭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宣判後, 盧曉旭未提出上訴, 檢察機關未抗訴, 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家庭監護是保護兒童安全的最重要方式。 家長對兒童的監護權以及兒童受家長的保護權均受法律保護, 他人未經監護人同意或授權, 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將兒童帶走, 使之脫離家庭和監護人。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 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構成拐騙兒童罪。

本案被告人盧曉旭拐騙兒童的目的雖然不是為了出賣, 在拐騙過程中也沒有實施其他加害行為, 但其編造謊言, 將未滿14周歲的兒童從家中騙出, 使之長時間脫離家長的監護, 侵犯了家長對兒童的監護權及兒童受家長保護權, 也嚴重威脅到兒童的人身安全, 已構成犯罪。 法院對本案被告人的依法懲處, 彰顯了對家庭關係和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同時也昭告大眾, 在未經家長同意和授權的情況下, 不論以何種形式私自將兒童帶走, 使之脫離家庭和監護人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 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 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痛苦,
也給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 因此, 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 都不應輕視其社會危害性, 必須給予應有的懲處。

(本文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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