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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買車,車是誰的?

以融資租賃的方式購車已經越來越成為貸款買車的重要方式,低准入門檻,高融資額度,簡單便捷的審批方式,合理的稅收籌畫是其它融資方式不具有的優勢。 但是,很多人看見“租賃”二字便對融資租賃的車輛的所有權產生疑問,融資租賃的車到底是誰的,自己能不能一直使用,會不會車輛被收回,今天,小編就這個問題和大家探討一下。

車輛的所有權焦慮

相信對於大部分人來說,車輛的所有權焦慮始終是擋在貸款買車前面的一道坎,自己的車還是租的車成為很多人心中衡量的一個重要標準。

這個從買房還是租房就可見一斑,國人的所有權的焦慮導致更多的人願意花錢買到屬於自己擁有的東西。

融資租賃作為貸款買車的方式之一,雖然已經越發普及,但是很多人依舊搞不清楚車到底是誰的?自己花錢買的車是否有可能不是自己的?

融資租賃上牌登記在個人名下

雖然目前融資租賃的方式有直接的融資租賃和售後回租兩種方式,但是不可改變的是,個人客戶買車還是希望能夠將車牌上在自己的名下。 在限牌城市越來越多的情況下,這也是大家的必然選擇。

目前,融資租賃公司都有兩種方案可選,但車牌上在個人名下的比例仍然佔據絕大部分。 根據不完全的統計,乘用車融資租賃購車中選擇上牌在購車者名下的占整個融資租賃的90%以上。 由於上牌意味著綠本,機動車登記證書往往會被認為是所有權的標誌。 從這個角度上說,車確實是你的,因為大部分人衡量車是誰的的標準就是登記在誰的名下。

抵押給融資租賃公司

車輛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同時,融資租賃公司一般都會要求客戶辦理以融資租賃公司為抵押權人的抵押。

這點在汽車貸款中普遍存在,作為一種擔保措施,抵押權的效力小於物權的效力,因此抵押權不能對抗所有權,這不會影響所有權。 所以抵押給融資租賃公司不影響所有權。

合同約定所有權歸融資租賃公司

雖然有前述上牌和抵押的現實,但是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往往還是會約定融資租賃公司擁有車輛的所有權。

之所以這樣約定,主要是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換句話說,融資租賃合同項下,融資租賃公司擁有車輛的所有權。 對此,最高人民法關於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裡理解與適用裡也肯定了這一點,因此,從融資租賃合同的有效性的角度考慮,合同約定所有權歸融資租賃公司沒有問題。

但是這裡的約定所有權只是理論層面的,實際上因為登記在個人名下,該約定往往不具有對抗效力。

融資租賃的期限及到期歸屬

另外,當前融資租賃的期限一般在一年到五年之間,正常情況下,還是佔據了車輛的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合同到期標的物的歸屬,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都會約定所有權最終歸購車人。 因此,雙方的所有權約定實際上僅在合同期內。 合同期滿,所有權一般會轉移。 如果所有權約定不轉移,實際上就成為另外一個問題,即保值回購和以租帶售的問題。 另一方面,融資租賃和其他貸款一樣,都是以正常還款為前提的,如果出現違約,合理的催收和收車都是有抵押權的支持的。

看似矛盾實際有依據

前面說的所有權約定和登記看似矛盾,實際也有基礎。

首先,按照《物權法》的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換句話說,機動車作為動產的一種,其物權只要交付就發生效力,占有方一般就是機動車的所有權人。但是《物權法》第二十四條又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雖然機動車的物權發生了效力,但是如果沒有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認定範圍比較廣泛,從這個意義上,機動車不登記的效力相對較低。

其次,雖然《物權法》做出了前述規定,但是並沒有指出登記的部門和程式。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登記制度作了規定,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與此配套,公安部的《機動車登記規定》也進行了詳細的流程和手續的規定。這也就是機動車在交管部門登記的依據。

但是,公安部於2000年連續出了兩個復函,就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和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進行了答覆,其中明確指出,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同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也出具了一份復函,就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該如何處理進行了答覆,也認可了實際出資人對車輛的所有權屬性。

因此,車輛登記的所有權和實際的所有權確實存在不一致的可能性,並且該不一致也有存在的法理依據。

可以說,用融資租賃方式所購買的車,其所有權雖然約定是租賃公司,但是實際還是登記在個人的名下。只要按時還款,可以說,車是你的。

換句話說,機動車作為動產的一種,其物權只要交付就發生效力,占有方一般就是機動車的所有權人。但是《物權法》第二十四條又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雖然機動車的物權發生了效力,但是如果沒有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認定範圍比較廣泛,從這個意義上,機動車不登記的效力相對較低。

其次,雖然《物權法》做出了前述規定,但是並沒有指出登記的部門和程式。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登記制度作了規定,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與此配套,公安部的《機動車登記規定》也進行了詳細的流程和手續的規定。這也就是機動車在交管部門登記的依據。

但是,公安部於2000年連續出了兩個復函,就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和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進行了答覆,其中明確指出,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同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也出具了一份復函,就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該如何處理進行了答覆,也認可了實際出資人對車輛的所有權屬性。

因此,車輛登記的所有權和實際的所有權確實存在不一致的可能性,並且該不一致也有存在的法理依據。

可以說,用融資租賃方式所購買的車,其所有權雖然約定是租賃公司,但是實際還是登記在個人的名下。只要按時還款,可以說,車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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