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開始, 很多私家車主利用閒置時間, 在網路平臺註冊司機使用者, 在八小時工作之餘跑“專車”, 但是, 這類車輛出現交通事故後,
今年6月5日, 蔣先生在工作之餘在某門戶網站上註冊了司機用戶, 利用下班時間載客王先生去某指定地點, 但是車輛在駛入某一郊區路段時, 司機未注意到前方設置的路障, 導致司機及乘客王先生一併遭受撞擊, 經過交通警察部門認定, 蔣先生負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後,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趕赴事故發生地點進行勘察, 並對蔣先生及乘客王先生進行了問話筆錄。 後, 蔣先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 保險公司認為, 蔣先生將私家車從事營運行為, 與投保時所申報得情況不符, 拒絕理賠。 蔣先生遂訴至法院, 要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其車輛維修費用。 而該案件經法院審理認為, 蔣先生將私家車用以營利行為, 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 屬於營運行為, 明顯增加了車輛的行駛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2條的規定, 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 被保險人應按照合同約定, 及時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 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