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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當“專車”,出了交通事故誰負責?

近兩年開始, 很多私家車主利用閒置時間, 在網路平臺註冊司機使用者, 在八小時工作之餘跑“專車”, 但是, 這類車輛出現交通事故後,

怎麼處理呢?

今年6月5日, 蔣先生在工作之餘在某門戶網站上註冊了司機用戶, 利用下班時間載客王先生去某指定地點, 但是車輛在駛入某一郊區路段時, 司機未注意到前方設置的路障, 導致司機及乘客王先生一併遭受撞擊, 經過交通警察部門認定, 蔣先生負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後,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趕赴事故發生地點進行勘察, 並對蔣先生及乘客王先生進行了問話筆錄。 後, 蔣先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 保險公司認為, 蔣先生將私家車從事營運行為, 與投保時所申報得情況不符, 拒絕理賠。 蔣先生遂訴至法院, 要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其車輛維修費用。 而該案件經法院審理認為, 蔣先生將私家車用以營利行為, 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 屬於營運行為, 明顯增加了車輛的行駛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2條的規定, 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 被保險人應按照合同約定, 及時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 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在本案中, 王先生將原本以私家車作為保險標的的車輛用於營運載客, 他應當知道這種行為會增加保險標的車輛的危險程度, 所以負有向保險公司告知的義務, 由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增加相應投保費用。 由於王先生未履行告知義務, 所以, 這次交通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應當由他自己承擔;他要求保險公司對車輛維修費用進行理賠的訴訟請求,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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