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貴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原告
●涉案的金額:387.75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無法確定
2017年6月12日, 公司收到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2017)黔0112民初1359號《受理案件通知書》。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現將公司涉及訴訟事項的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2012年, 公司與貴州醫科大學附屬烏當醫院(原貴陽醫學院附屬烏當醫院)(以下簡稱"烏當醫院")雙方簽訂了《關於貴陽市烏當區新添大道310號房屋、土地的租賃合同》, 根據合同約定:公司將其合法擁有的位於貴陽市烏當區新添大道310號的四棟房屋及相關土地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32年7月1日出租給烏當醫院使用。 合同簽訂後, 公司按約向被告交付了上述房屋及土地供被告使用, 烏當醫院向公司支付了2015年及以前年度的租金。 但從2016年1月1日起至今, 烏當醫院再也未向公司支付過租金(所欠租金本金共計1,425,345.9元)。 因烏當醫院未按照合同履行租金支付義務, 其拖欠公司租金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公司的正當權益。 因此,
二、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貴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貴州省貴陽市新添大道310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丁林洪
被告:貴州醫科大學附屬烏當醫院(原貴陽醫學院附屬烏當醫院)
住所:貴陽市烏當區新添大道310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毛大華
三、訴訟事實與理由
2012年, 公司與貴州醫科大學附屬烏當醫院(原貴陽醫學院附屬烏當醫院)(以下簡稱"烏當醫院")雙方簽訂了《關於貴陽市烏當區新添大道310號房屋、土地的租賃合同》, 根據合同約定:公司將其合法擁有的位於貴陽市烏當區新添大道310號的四棟房屋(建築面積16,982平方米)及相關土地(使用面積14,367平方米)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32年7月1日出租給烏當醫院使用;因房屋裝飾、改建需要,
公司認為, 烏當醫院拖欠公司租金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 侵害了公司的正當權益,
四、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關於貴陽市烏當區新添大道310號房屋、土地的租賃合同》, 並返還原告房屋及土地(坐落于貴陽市烏當區新添大道310號的四棟房屋、建築面積16,982平方米, 土地使用權面積14,367平方米);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從2016年1月1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的房屋及土地租金(因起訴需要, 暫計至2017年6月5日, 490,017.2元+490,017.2元+445,311.5元=1,425,345.9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從2016年1月1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因起訴需要, 暫計至2017年6月5日, 490,017.2元×0.5%×521天+490,017.2×0.5%×339天+445,311.5×0.5%×155天=2,452,190.37元);
(第2、3項合計:3,877,536.27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從合同終止之日起至被告歸還房屋之日止的逾期歸還房屋及土地的違約金(每逾期一日,
5、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五、訴訟裁定情況
該訴訟事項已由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受理, 截止至本公告日, 公司尚未收到法院開庭審理的通知。
六、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 該訴訟事項正在等待審理過程中, 因此暫無法估計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及期後利潤的影響。
公司將及時對該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七、備查文件
1、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2017)黔0112民初1359號《受理案件通知書》;
2、《民事起訴狀》。
特此公告
貴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