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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追蹤:一樓被淹 物業 業主 誰之責?法院一審判決物業承擔全部責任

上個月24日, 我們報導了歐景園社區一位一樓業主因管道堵塞致家中被淹, 業主把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的事。 法院審理後, 於近日進行了宣判。

2016年10月18日, 家住省會某社區7單元103室的郭先生接到鄰居的電話, 說自己家中跑水了, 導致樓下403的小房發生漏水情況, 需要趕快回家處理, 匆匆趕回家中後, 郭先生發現, 自己的家裡被水浸泡的一片狼藉。

事後郭先生瞭解到, 由於103戶下面的污水管在通往污水井的部分被堵塞,

所以才會導致水反流進入自己家中。 雖然家裡的污水被清理乾淨了, 但郭先生認為之所以水會反流是由於物業不能及時地清理污水井管道造成的。 所以家中的損失應該由物業全部承擔。 但社區物業經理則表示,堵塞的污水管道並不屬於物業日常維保專案。

物業經理告訴記者, 對於不屬於他們維保範圍的設施, 想要維修, 就需要業主自己掏錢。 況且, 郭先生的家中之所以被水浸泡是由於家中長期無人居住的原因, 與物業的不作為無關。 雙方幾經爭執, 各持己見。 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 郭先生將社區物業起訴到橋西區人民法院。

針對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答辯等, 法庭表示再做進一步調查後, 擇日宣判。 5月26日, 原被告雙方收到法院的一審判決, 結果是:被告未盡到對公共設施設備的維護維修義務, 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失, 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的財產損失經評估為9542元, 本院予以認定。 法庭依據業主和物業公司簽訂的《服務協定》, 給出的分析結論是:第一、發生堵塞的管道埋藏於地下, 屬於隱蔽設施, 原告作為業主不具備日常維護的能力, 只有在發生反水後才能通知被告維修, 並不能認定該管道不屬於被告日常維護之列。 第二、原告家中是否有人居住, 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對反水事故的發現和處理,

但不是造成財產損失的根本原因。 本院被被告的答辯意見, 不予支持。 判決書下達後, 原被告雙方對於判決結果, 表示出了不同意見。

面對判決結果, 社區物業經理仍然表示,堵塞的污水管道並不屬於物業日常維保項目, 而對不屬於他們維保範圍的專案,想要維修,就需要業主自己掏錢。那麼,堵塞的污水管道,難道真不屬於物業管理嗎?隨後,記者向石家莊市物業管理協會進行了諮詢。石家莊市物業管理協會秘書長劉明:“首先先明確一點,在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進了社區門口,整個社區的公用的下水管道,是物業負責維修養護的,這是沒有異議的。”

6月12日,記者從橋西人民法院得知,被告方石家莊宏鑫物業公司因不服一審判決,已經提起了上訴。原告郭先生也表示,會進一步的準備材料進行應對。

而對不屬於他們維保範圍的專案,想要維修,就需要業主自己掏錢。那麼,堵塞的污水管道,難道真不屬於物業管理嗎?隨後,記者向石家莊市物業管理協會進行了諮詢。石家莊市物業管理協會秘書長劉明:“首先先明確一點,在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進了社區門口,整個社區的公用的下水管道,是物業負責維修養護的,這是沒有異議的。”

6月12日,記者從橋西人民法院得知,被告方石家莊宏鑫物業公司因不服一審判決,已經提起了上訴。原告郭先生也表示,會進一步的準備材料進行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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