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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兩載晉中又一起販銷假冒食鹽案件宣判

黃河新聞網晉中訊(楊素芬)近期, 榆次區人民法院對鄭某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作出判決, 對該案主犯鄭某某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鄭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四千元依法予以追繳。

2015年6月29日, 鄭某某販銷給昔陽縣人張某某(另案處理)假冒晉鹽牌400g小包裝食鹽250件, 共計5噸在運輸途中被晉中鹽務分局查獲。 據張某某交代, 同年6月中旬, 鄭某某曾販銷給其假冒晉鹽牌400g食鹽2000袋。 後經辦案人員深挖細查, 6月30日, 又在榆次東瑞農貿市場鄭某某經營的調味批發店中查獲假冒晉鹽牌400g小包裝食鹽41小袋。

上述查獲的食鹽經送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檢驗, 鑒定為不合格碘鹽。 該所認定, 在山西省缺碘地區銷售非碘鹽或不合格碘鹽而被人群長期食用足以引起食源性疾患。 鑒於以上案情已涉嫌犯罪, 隨將該案移送至晉中市公安局城區分局立案查處。

該案歷經兩年之久, 終於塵埃落定, 嚴厲地打擊了涉鹽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有效地震懾了涉鹽違法犯罪活動, 確保了晉中市食鹽市場的安全和食鹽加碘持續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的有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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