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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賣家突然跳水毀約?別顧著迷瞪!你要做的就是靠這些止損!

這裡也就以我瞭解的一線城市北上深, 特別是北京的樓市舉例, 賣家跳水毀約的情況多如牛毛, 即便是經過正規的仲介、簽訂正規的買賣合同,

且也明確說明違約定金雙倍返還並賠償總房款的20%, 但是真要遇見賣家毀約的, 即便是鬧到法庭, 定金雙倍返還這點權益肯定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但是總房款20%的賠償幾乎幾乎幾乎幾乎沒有。 詳細的法理我這裡說不清楚, 也不願意說清楚, 畢竟我非專業, 但是大概法官依據的是:賣家違約給買家造成的損失是耽誤買房時間, 但是很難衡量造成的經濟損失, 所謂的同等條件樓盤價格的因為時間拖延而上漲的不能作為買家損失的依據, 所以都法官都不予以支持。

, 所以我再說說一般買家遇到賣家跳水毀約怎麼辦?

腦子反應快的、或者是心大的買家通常覺得打官司糾纏除了勞心也傷財, 而且打官司也要浪費時間,

贏了什麼都好說, 輸了不但需要律師費而且依然要損失買房時間, 時間拖的起, 房價對普通百姓來講真真拖不起。

因此為了及時解決糾紛, 買家可以以打官司要脅賣家, 同時也要學會利用仲介做中間調理, 不經意的透露些可以適當加價的意思, 讓仲介幫助去與賣家溝通傳達。 當然加價不能按照房子漲價後的幅度給, 比如給個10萬、20萬之類的, 安慰賣家那點賣虧本的心理。

再退一萬步講, 如果要脅、加價都失敗了, 作為買家那就只能自認倒楣了, 趕緊從這灘爛事中脫離出來, 抓緊重新看房, 早買早受益, 同時交易過程中多個心眼, 降低類似風險。

回答這個題目, 我也思量再三, 作為受過正規教育的人, 怎麼能這麼懦弱, 遇到自己權益受損的時候不主動依靠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傳遞的價值觀盡然是一味的委曲求全······巴拉巴拉······這裡省略500字自我譴責。

最後, 我也明白我國的法律制度、公民的契約精神···這都是問題所在。 只是拿北京來講, 房事依然是賣家市場,

人家有房不怕拖, 買家呢, 錢不多, 拖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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