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也就以我瞭解的一線城市北上深, 特別是北京的樓市舉例, 賣家跳水毀約的情況多如牛毛, 即便是經過正規的仲介、簽訂正規的買賣合同,
, 所以我再說說一般買家遇到賣家跳水毀約怎麼辦?
腦子反應快的、或者是心大的買家通常覺得打官司糾纏除了勞心也傷財, 而且打官司也要浪費時間,
因此為了及時解決糾紛, 買家可以以打官司要脅賣家, 同時也要學會利用仲介做中間調理, 不經意的透露些可以適當加價的意思, 讓仲介幫助去與賣家溝通傳達。 當然加價不能按照房子漲價後的幅度給, 比如給個10萬、20萬之類的, 安慰賣家那點賣虧本的心理。
再退一萬步講, 如果要脅、加價都失敗了, 作為買家那就只能自認倒楣了, 趕緊從這灘爛事中脫離出來, 抓緊重新看房, 早買早受益, 同時交易過程中多個心眼, 降低類似風險。
回答這個題目, 我也思量再三, 作為受過正規教育的人, 怎麼能這麼懦弱, 遇到自己權益受損的時候不主動依靠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傳遞的價值觀盡然是一味的委曲求全······巴拉巴拉······這裡省略500字自我譴責。
最後, 我也明白我國的法律制度、公民的契約精神···這都是問題所在。 只是拿北京來講, 房事依然是賣家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