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問題本來並不想說什麼, 主要原因是基本的規定是比較明確的, 然而, 從近期對普通發票開具不需要開具稅號的使用範圍的誤讀, 以及雷人之最嚴開票規定的說法的蔓延, 及至近期依然不斷出現的說法, 忍不住還是想說說個人對開票的理解。
一、關於發票分類的總概念問題在許多解讀也好, 觀點也好中, 普遍的一種說法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是針對票面注明是普通發票的種類, 但事實是這樣嗎?我不想更多地與人糾纏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定義, 只想告訴大家:專用發票截止目前為止主要存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專用發票兩類,
從上可以看出, 普票是專票之外的票種的總稱。 雖然在一些稅收政策或者對發票的一些規定中出現一些不同的說辭, 但歸根到底就是兩類, 您再對發票進行研究, 也逃脫不了這個基本分類,
因此, 普通發票很自然包括定額發票、機打發票等基本類型。 在普通發票中, 對發票的開具形式是有區別的, 對於定額發票, 自然不存在開具問題, 就是俗稱的“手撕票”;對於出口發票, 由於外商並不實行我國的稅號制度, 自然不存在開具稅號問題, 等等一些在票面並沒有設置填寫稅號欄目的發票, 非常自然的不但不需要開具稅號, 而且您要開具稅號也是屬於您的思路有嚴重的問題, 至於為什麼?非常簡單:您往哪兒開?
對於普通發票上設置有稅號欄目的, 也應當區別情況來對待:
對於您單位本身不屬於納稅人, 不存在稅號的, 您要開具稅號, 又能怎麼開具?同樣, 開具方您怎麼可能索取對方的稅號?
對於屬於繳納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也包括核定徵收的)的納稅人, 很自然在索取發票時必然需要索取的是依法開具的發票。 這依法開具的發票, 很自然就是票面按照規定全面準確填寫的發票。 這裡,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不存在需要填寫稅號欄目的自然不填寫, 也無法填寫;對於票面需要填寫, 則需要按照規定填寫。 這是發票管理辦法的基本規定, 後續的一些文件只能說是對基本規定的重申, 或者對誤讀的一種糾偏而已。
三、對當前普通發票開具的建議對於當前在普通發票的開具中, 筆者一葉稅舟建議:
對於發票上沒有稅號的發票不存在開具稅號的問題, 沒有必要索取對方稅號;
開發票方開具發票時, 索取發票方不是所得稅納稅人, 沒有稅號的, 不應該以沒有提供稅號而拒絕開具發票, 應當明白:對於所得稅納稅人, 取得應該有稅號而沒有開具稅號的發票, 在稅法上是一種無效的發票;當然, 對於個人以及目前我國沒有納入所得稅徵收範圍的機關、某些機構可能本身就沒有稅號, 自然無法開具。
對於索取方是所得稅納稅人, 無論是查帳徵收, 還是核定徵收, 都應當依法索取發票, 否則不得作為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核定徵收存在特殊性, 詳情在這裡不予囉嗦)。
最後, 曼陀羅財稅代理的觀點:對於開具發票方, 在開具發票時有必要首先問清開發票是否是納稅人, 是否需要開具稅號,
開具發票既是嚴肅的, 也是應當需要符合實際的, 無需嚇人, 也不得不以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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