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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需有恆權保護

曹德旺作為政協委員在兩會期間對記者說, 如果企業有好的制度, 富二代也可以接班, 他談到的是企業的富二代接班問題, 然後談到的是企業內部制度, 其實牽扯到一個更普遍的問題, 即企業如何恒久發展, 他談到的是內部制度, 沒有談到的是外部制度, 這牽扯到我們過去說一句老話“有恆產者有恒心”。

通常我們理解有資產的人有恒心, 其實不一定。 如果說資產沒有穩定的社會制度的保證, 沒有穩定的法律制度保證, 資產未必是恆產, 有資產者未必就有恒心, 只有當資產能夠受到法律制度保護時,

才變成恆產, 它的持有者才有恒心, 這是我們要樹立的概念。 曹德旺在一段時間內成為焦點人物, 投資10億美元在美國建玻璃廠, 有人說曹德旺要跑了, 還有人寫文章說不能讓曹德旺跑了, 認為他是資本外逃。 如何讓這些資產持有者讓他們的資產變成恆產, 讓他們有恒心在這裡永續經營下去, 需要制度化的保障。

此次人大常委會要審議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非常可喜的是對“法人”即公司類似機構的法律權力有了非常明確的界定和保障條款。 民法總則正文用差不多和自然人同樣的篇幅論證了法人的權力、法人的屬性和他們應該受到的法律保護, 這方面比過去有了較大變化。 如果公司作為一個法人的權力能夠獨立作為地位得到保障,

實際決定的是, 並不因資產所有人出現某種變化時公司就出現變化, 保障它在代際之間可以傳承, 即使企業所有者、法人代表出了事, 即使觸犯了法律, 他是他的事, 公司是公司的事, 公司並不因此而受到牽連, 更有利於公司恒久的經營, 通過法律手段保障有恆產者有恒心, 這才是社會、經濟可以持久發展的最根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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