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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鄉縣衙告訴你:這些衙門典故你該知道!

內鄉縣衙博大精深的衙門文化被專家譽為“一座內鄉縣衙, 半部官署文化”, 這其中, 除了厚重深刻的官署文化外, 不乏許多耐人尋味的衙門典故。

“衙門”的由來

據清代趙翼的考史著作《陔餘叢考》記載, “衙門”一詞則是由“牙門”轉化而來的。 先秦時巡狩兵車的旗幟兩邊, 刻繒的紋飾如同牙的形狀, 因此將這種旗幟稱為牙旗, 軍營前都插有此旗, 軍中聽令, 必須到牙旗之下。 後世遂將營門稱作牙門。 後來稱公府為公牙, 府門為牙門。 由此可見, 牙門最初只是軍中的稱謂, 後來逐漸移到朝署。

《唐語林》卷八說:“近代通謂公府為公衙”, 先秦時武將儀仗“像猛獸以爪牙為衛, 故軍前大旗謂牙旗”, 唐代尚武, 乃通呼公府為公牙, “字稱訛變, 轉而為衙”, 於是“牙門”就變成了“衙門”。

那麼, 為什麼“字稱訛變, 轉而為衙”而沒有變成“牙”的其他同音字呢?其原因有二:一是《宋玉·九辨》中有“導飛廉之衙衙”,

注“風伯次且而埽塵也。 按衙衙是行列之意。 後人因以所治為衙”。 二是《唐書·儀衛志》“天子居曰衙”。 也就是說因為衙字風伯掃塵的威風和有行列之意, 二是《唐書》中有“天子居曰衙”, 所以人們就把官署的牙門演繹為“衙門”。

“走門子”的來歷

所謂“門子”, 清趙翼解釋說:“今世所謂門子, 乃衙署中侍茶捧衣之賤役也。 ”“門子之名, 始于唐代”。 明清時的門子, 其名稱來源依然與看門守門有關聯, 因為對普通老百姓來說, 或告狀, 或辦事, 最先接觸的乃是衙門裡看門的衙役。

門子雖為賤役, 能量卻不可小視。 門子為官員左右親隨之人, 官老爺有什麼事, 不分公私, 都要將他們傳喚, 他們實際上是官員手足耳目的延伸, 是官員與民眾資訊溝通的唯一通道。

門子中的奸猾者, 自然會利用自己的位置, 為自己謀利益, 而人們要到衙門辦事, 便首先要過門子這一關, 門子的責任是“報”(為客人通報), 而他們眼裡盯的卻是“包”(為求通報送的門包), 因此, “門子”又有了另一層含義, 猶門路。 這樣, 小小的門子便為中國語言增添了一個新詞——“走門子”。 今天人們常說“走後門”一詞, 就是由此衍生而來的。

“父母官”的來歷

“父母官”是舊時百姓對州、縣官的尊稱。 《漢書·循史傳》載, 西漢時南陽郡太守召信臣“其治視民如子”, 勸民農桑, 為政勤勉有計謀, 親自指導農耕, 常出入於田間, 住宿在民家。 “吏民親愛信臣”, 尊為“召父”。 東漢建武七年, 南陽郡新任太守杜詩, 愛民如子, 全郡百姓家家糧豐衣足。 百姓拿他與召信臣相比,

說“前有召父, 後有杜母”。

“打退堂鼓”的來歷

打退堂鼓原指皇權官吏審案時, 堂役擊堂鼓三聲, 三班衙役兩廂伺立, 齊聲高叫“升堂”, 退堂時也擊鼓三聲, 叫作“退堂鼓”。

“退堂鼓”原意是指官員審案結束之後, 可以下堂休息, 後來成為日常生活用語, 含義卻變成做事中途退縮, 可見衙門文化的影響。 此語出自元代關漢卿《竇娥冤》第二折:“左右, 打散堂鼓, 將馬來, 回私宅去也。 ”

“明鏡高懸”的來歷

在舊時衙門的公堂上, 常掛有“明鏡高懸”的匾額, 其意在於標榜公正無私、清正廉潔、斷案精詳。

據漢朝劉歆著《西京雜記》記載, 西元前206年, 秦朝滅亡, 劉邦進入咸陽宮, 看到無數珍寶中有一方鏡, 人直來照之, 影則倒見, 以手捫心而來, 則見胃腸五臟, 人有疾病在內, 則知病之所在, 如宮人有邪心, 則膽張心動。 秦始皇常以此鏡照宮人, 膽張心動者殺之。 因此鏡出自秦地, 故又稱為“秦鏡”。 又因此鏡功能奇特, 故人們又用來比喻那些明辨是非、判案公正的法官。

後來, 無論是清官, 還是貪官, 為了標榜自己“公正無私、清正廉潔、斷案精詳”都在公堂上掛起了“秦鏡高懸”的匾額。 隨後逐漸變為更通俗的“明鏡高懸”了,直至清末。

“三尺法桌”的由來

在舊時衙門的公堂上,都放有一張桌案,上放文房四寶及捕簽、刑簽、驚堂木等審案所需之物,俗稱“三尺法桌”或“三尺公案”。其實,這桌案也並非三尺長(太短),也非三尺寬(太寬)。那麼,公堂上的桌案為什麼要稱為“三尺法桌”或“三尺公案”呢?

古代文字都是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故法律代稱為“三尺法”,簡稱“三尺”。《史記·酷吏列傳》:“君為天子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裴 集解引《漢書音義》:“以三尺竹簡書法律也。” 宋代王應麟 《困學紀聞》:“《鹽鐵論》乃雲:‘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蓋律書以二尺四寸簡,舉其大數,謂之三尺。”《明史·翟鑾傳》:“不合三尺法,何以信天下。”

除了上述典故之外,內鄉縣衙還有許多有趣的典故,它們或褒或貶,或揭示一個真理,或反映一段歷史。今天,雖然這些典故與我們的生活漸漸遠離,但作為衙門文化中的一朵奇葩,仍閃耀著智慧的光芒。

隨後逐漸變為更通俗的“明鏡高懸”了,直至清末。

“三尺法桌”的由來

在舊時衙門的公堂上,都放有一張桌案,上放文房四寶及捕簽、刑簽、驚堂木等審案所需之物,俗稱“三尺法桌”或“三尺公案”。其實,這桌案也並非三尺長(太短),也非三尺寬(太寬)。那麼,公堂上的桌案為什麼要稱為“三尺法桌”或“三尺公案”呢?

古代文字都是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故法律代稱為“三尺法”,簡稱“三尺”。《史記·酷吏列傳》:“君為天子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裴 集解引《漢書音義》:“以三尺竹簡書法律也。” 宋代王應麟 《困學紀聞》:“《鹽鐵論》乃雲:‘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蓋律書以二尺四寸簡,舉其大數,謂之三尺。”《明史·翟鑾傳》:“不合三尺法,何以信天下。”

除了上述典故之外,內鄉縣衙還有許多有趣的典故,它們或褒或貶,或揭示一個真理,或反映一段歷史。今天,雖然這些典故與我們的生活漸漸遠離,但作為衙門文化中的一朵奇葩,仍閃耀著智慧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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