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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一落戶即辭職 違誠信賠償2.4萬

企業原本想用“北京戶口”“拴住”人才, 沒想到一拿到北京戶口, 有留學背景的90後職員劉家楠(化名)就提出了辭職。 因此, 劉家楠的前東家——某生物科技公司將他告上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近日, 該案宣判, 法院判決劉家楠向該生物科技公司賠償損失2.4萬元。

此案的發生與解決引起不少人關注, 其原因是它所反映出來的問題能夠讓人深思:企業與職工究竟能不能簽訂“戶口協議”?簽訂這樣的協議有效嗎?企業協助員工落戶北京並不容易, 如遇員工辭職能否向其索賠呢?如此等等。

戶籍進京後員工辭職,

企業索賠12萬

去年8月, 劉家楠向入職一年的單位某生物科技公司提出辭職。 生物科技公司表示, 劉家楠可以離職, 但要賠償12萬元, 原因是在入職之時公司幫助劉家楠獲得了北京戶口, 而且雙方還簽有一份特別協議。

原來, 在2015年8月劉家楠剛入職這家生物科技公司時, 雙方就簽訂了《戶籍進京手續辦理特別協議》。 這份協議約定:該生物科技公司為劉家楠辦理落戶手續, 由此產生的人事代理費、手續費、諮詢費、交通費、資料費、集體戶口管理等相關費用, 均由生物科技公司承擔。

同時, 協議還約定:劉家楠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 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應為公司服務滿5年。 如提前辭職, 應賠償公司損失15萬元整。 其中, 每服務滿一年賠償數額遞減20%,

直至清零為止。

公司在劉家楠入職之初, 依據協議為其申報了在京落戶的手續。 可是, 落戶審批剛通過不久, 劉家楠便提出辭職。

公司依約要求劉家楠賠償12萬損失, 但劉家楠不想賠償, 他認為這協議不合法。

雙方協商不成, 生物科技公司向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該裁決駁回了生物科技公司的仲裁請求。

公司不服該裁決結果, 向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認為, 劉家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違反單方承諾, 造成其公司北京戶籍指標損失, 且沒有達到吸引人才、穩定人才、長期發展壯大的目的, 給公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同時, 劉家楠在職期間公司將其作為重點員工培養,

為其投入了大量的薪酬成本、培訓成本、辦公場所成本, 其突然提前辭職增加了公司尋找接替員工的招聘成本, 還有工作效率降低等損失。

因此, 公司起訴要求劉家楠向其賠償損失12萬元。

戶籍進京捆綁服務期, 協定合法性受質疑

庭審中, 雙方的爭議焦點是當初簽訂的《戶籍進京手續辦理特別協議》, 是否合法。

劉家楠主張雙方約定的是違約金, 該約定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應屬無效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定、約定服務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勞動者違反此約定的, 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以上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王維維介紹, 按照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就落戶所約定的“戶口違約金”應屬於無效條款。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解決戶口, 是為勞動者提供的一種社會福利, 不能據此要求勞動者承諾服務期, 也不能在勞動者離職時以此為由主張違約金。

公司擺出成本損失, 不以違約要求賠償

與劉家楠對協議的理解不同, 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認為, 他們之間的約定是“損失賠償”不是違約金。

公司的代理人趙金濤律師表示,

為劉家楠辦理落戶手續, 公司前前後後貼進去不少錢。 劉家楠被錄用後, 其崗位為業務管理培訓生。 該職位是公司自主培養高級人才部門, 公司有意將之培養成為與公司共同發展的職業經理人, 是公司重點培養對象。 一年來, 公司不僅在招聘和落戶方面支付了大量資金, 而且對其進行了全方位的培養, 但沒有在意其產出。

“公司為招聘劉家楠, 而且為其落戶, 對其進行培訓的主要支出大約有21萬元。 ”趙金濤律師說, 這些損失如何計算?

趙金濤律師給記者算了一筆賬:1、公司每年招收管培生2-3人。 在網路、雙選會、校園招聘過程中進行, 年相關成本約3萬元。 分攤至每人約為1萬元。 2、為劉家楠辦理北京戶口會產生直接費用, 僅雙高代理服務費就有1萬元。此外還有2014年、2015年留服年檢費1萬元。3、申辦留學回國人員落戶手續,從政策溝通、資料審核修改,預約申報,預交材料審批,歷時6個月,溝通每人次22個工作日,按員工關係專員薪酬水準核算,人工成本11528元。4、劉家楠作為新員工,入職第一年無法進行獨立操作,需要專人指導。在此期間,他幾乎沒有產出。而公司為每個員工每年支付的外部培訓費約為1800元。

“總之,這一年來,劉家楠不僅沒有創造利潤,還讓公司產生了近10萬元的培養成本。再加上公司給他支付的薪資、社保、其他福利,以及重新招聘的人力成本,他離職導致的其他同事加班的成本,損失總計約21萬元。”趙金濤律師說。

劉家楠認為,該公司錄用他後,向其支付的工資低於行業正常工資,而這是以辦理北京戶口為條件的。因他已經拿了一年的低工資,所以,應理解為他自己已經為取得北京戶口支付了相應的價款。

針對公司列明的損失,劉家楠表示,戶口進京指標並不是社會稀缺資源,沒有經過國家合法拍賣,只要符合條件,各單位均可辦理進京指標。而公司的招聘費用並不是針對其一個人支出的,其中的絕大部分費用與其無關。

劉家楠認為,公司所列舉的雙高代理服務費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即使不為其辦理戶口,公司還是要為公司其他人員繳納的。況且,他從未在公司接受過任何培訓,其離職沒有給公司帶來任何經濟損失。因此,他的離職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因違誠信造成損失,法院酌定賠償2.4萬

海澱區人民法院作為此案的一審法院,庭審後酌情判決劉家楠向該生物科技公司賠償損失2.4萬元。其理由如下:

其一,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劉家楠與某生物科技公司簽訂了《非北京戶籍留學回國人員引進特別協定》,協定約定公司為劉家楠辦理戶籍進京手續並承擔所需費用,劉家楠應在公司服務滿5年,上述條款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劉家楠雖主張生物科技公司利用強勢地位迫使其簽訂上述協議,但未能就此提舉證據,且事實上公司也履行了協議約定為劉家楠辦理了戶籍進京手續,因此,法院對劉家楠的主張不予採納,並認為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並須承擔其簽字行為所產生的相應法律後果。

其二,雙方當事人于協議中約定:“劉家楠在本協定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而提前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的,同意賠償公司由此造成的損失15萬元”。針對雙方對該條款的性質產生的不同理解,法院認為,該條款明確載明系損失賠償相關,措辭與文意上不存在歧義,顯然,並非劉家楠所稱的違約金條款。

其三,生物科技公司遵守協議約定為劉家楠辦理了戶籍進京手續,劉家楠明知其簽署的協定中約定了5年的服務期,現履行服務期僅滿1年即辭職,其辭職行為給某生物科技公司在人才引進及招用同崗位人員方面帶來一定損失,經審查對生物科技公司就損失客觀存在而提舉的證據,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考量,法院酌情判定劉家楠向該生物科技公司賠償損失2.4萬元。

劉家楠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自己與公司簽訂的是“戶口違約金協定”,依法應無效,勞動者離職不應該賠償。因此,向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劉家楠明知其簽署的協定中約定了5年的服務期,現履行服務期僅滿1年即辭職,其辭職行為給其任職的某生物科技公司帶來一定損失,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考量,一審法院酌情判定劉家楠應向公司賠償損失2.4萬元,一中院不持異議,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員工能“白拿”戶口不擔責任嗎?

王維維律師表示,雖然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戶口違約金”條款沒有法律支持,但這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可以隨意違約。否則,就不能體現勞動合同的契約精神和法律原則。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2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由於該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所以,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如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王維維律師說,勞動者如果在拿到戶口後提前離職,單位是可以主張賠償的。這可以是基於合同中關於專項培訓費用損失的主張,也可以是因為勞動者離職造成的崗位空缺給單位帶來的實際損失的主張。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嚴謹的證據,證明其存在培訓成本及崗位空缺損失。只有這樣,才能向勞動者主張賠償。

如果單位承諾辦理戶口卻不給員工辦理,能否構成違約呢?

王維維律師表示,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照勞動合同或其他明確約定解決戶口問題,初入職的勞動者可以勞動合同目的未實現為由,主張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並據此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僅雙高代理服務費就有1萬元。此外還有2014年、2015年留服年檢費1萬元。3、申辦留學回國人員落戶手續,從政策溝通、資料審核修改,預約申報,預交材料審批,歷時6個月,溝通每人次22個工作日,按員工關係專員薪酬水準核算,人工成本11528元。4、劉家楠作為新員工,入職第一年無法進行獨立操作,需要專人指導。在此期間,他幾乎沒有產出。而公司為每個員工每年支付的外部培訓費約為1800元。

“總之,這一年來,劉家楠不僅沒有創造利潤,還讓公司產生了近10萬元的培養成本。再加上公司給他支付的薪資、社保、其他福利,以及重新招聘的人力成本,他離職導致的其他同事加班的成本,損失總計約21萬元。”趙金濤律師說。

劉家楠認為,該公司錄用他後,向其支付的工資低於行業正常工資,而這是以辦理北京戶口為條件的。因他已經拿了一年的低工資,所以,應理解為他自己已經為取得北京戶口支付了相應的價款。

針對公司列明的損失,劉家楠表示,戶口進京指標並不是社會稀缺資源,沒有經過國家合法拍賣,只要符合條件,各單位均可辦理進京指標。而公司的招聘費用並不是針對其一個人支出的,其中的絕大部分費用與其無關。

劉家楠認為,公司所列舉的雙高代理服務費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即使不為其辦理戶口,公司還是要為公司其他人員繳納的。況且,他從未在公司接受過任何培訓,其離職沒有給公司帶來任何經濟損失。因此,他的離職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因違誠信造成損失,法院酌定賠償2.4萬

海澱區人民法院作為此案的一審法院,庭審後酌情判決劉家楠向該生物科技公司賠償損失2.4萬元。其理由如下:

其一,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劉家楠與某生物科技公司簽訂了《非北京戶籍留學回國人員引進特別協定》,協定約定公司為劉家楠辦理戶籍進京手續並承擔所需費用,劉家楠應在公司服務滿5年,上述條款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劉家楠雖主張生物科技公司利用強勢地位迫使其簽訂上述協議,但未能就此提舉證據,且事實上公司也履行了協議約定為劉家楠辦理了戶籍進京手續,因此,法院對劉家楠的主張不予採納,並認為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並須承擔其簽字行為所產生的相應法律後果。

其二,雙方當事人于協議中約定:“劉家楠在本協定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而提前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的,同意賠償公司由此造成的損失15萬元”。針對雙方對該條款的性質產生的不同理解,法院認為,該條款明確載明系損失賠償相關,措辭與文意上不存在歧義,顯然,並非劉家楠所稱的違約金條款。

其三,生物科技公司遵守協議約定為劉家楠辦理了戶籍進京手續,劉家楠明知其簽署的協定中約定了5年的服務期,現履行服務期僅滿1年即辭職,其辭職行為給某生物科技公司在人才引進及招用同崗位人員方面帶來一定損失,經審查對生物科技公司就損失客觀存在而提舉的證據,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考量,法院酌情判定劉家楠向該生物科技公司賠償損失2.4萬元。

劉家楠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自己與公司簽訂的是“戶口違約金協定”,依法應無效,勞動者離職不應該賠償。因此,向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劉家楠明知其簽署的協定中約定了5年的服務期,現履行服務期僅滿1年即辭職,其辭職行為給其任職的某生物科技公司帶來一定損失,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考量,一審法院酌情判定劉家楠應向公司賠償損失2.4萬元,一中院不持異議,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員工能“白拿”戶口不擔責任嗎?

王維維律師表示,雖然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戶口違約金”條款沒有法律支持,但這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可以隨意違約。否則,就不能體現勞動合同的契約精神和法律原則。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2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由於該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所以,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如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王維維律師說,勞動者如果在拿到戶口後提前離職,單位是可以主張賠償的。這可以是基於合同中關於專項培訓費用損失的主張,也可以是因為勞動者離職造成的崗位空缺給單位帶來的實際損失的主張。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嚴謹的證據,證明其存在培訓成本及崗位空缺損失。只有這樣,才能向勞動者主張賠償。

如果單位承諾辦理戶口卻不給員工辦理,能否構成違約呢?

王維維律師表示,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照勞動合同或其他明確約定解決戶口問題,初入職的勞動者可以勞動合同目的未實現為由,主張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並據此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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