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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河長制度 維護河湖健康生命

省水利廳廳長 張世豐

今天是第25屆“世界水日”紀念日, 同時也拉開了第30屆“中國水周”宣傳活動序幕。 聯合國確定今年“世界水日”的紀念主題為“廢水”。 我國 “中國水周”突出以“落實綠色發展理念, 全面推行河長制”為活動宣傳主題。 意在加強河湖管理保護, 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 建設人水和諧的美好家園。

江河湖泊是地球的血脈、生命的源泉、文明的搖籃, 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支撐, 具有不可替代的資源功能、生態功能和經濟功能。 黨的十八大以來,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多次指出河川之危、水源之危是生存環境之危、民族存續之危,

強調保護江河湖泊, 事關人民群眾福祉, 事關中華民族長遠發展。 去年10月11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 11月2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意見》, 對全面推行河長製作出總體部署、提出明確要求。 省委、省政府迅速貫徹中央決策, 把這項工作作為落實“四個扎扎實實”重大要求的有效抓手, 納入全省生態文明建設總體佈局, 加強組織領導, 落實工作責任, 明確進度時限, 強力推進我省河長制工作。

青海是長江、黃河、瀾滄江等大江大河的發源地, 是我國乃至南亞淡水資源的重要補給地。

全省江河湖泊眾多, 水系發育, 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共3518條, 總長度達11.41萬公里;常年水面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242個, 湖泊水面總面積1.28萬平方公里。 這些江河湖泊, 是大自然的恩賜, 是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 也是子孫後代賴以生存發展的珍貴資源。 近年來, 省委、省政府牢固樹立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理念, 以“四個轉變”發展思路為牽引, 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青海工作的新要求, 全面加快生態文明先行區建設步伐, 扎扎實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 持續推動青海從經濟小省向生態大省、生態強省轉變。 通過全省上下共抓大保護、嚴管大開發, 水資源保護、水環境改善、水生態修復、水安全保障等方面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支撐。 但我省河湖管理保護仍然面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些河流開發利用已接近或超過水資源承載能力上線, 導致生態功能下降;一些地區廢污水排放量超出水功能區納汙能力;一些地方侵佔河道、非法采砂等現象時有發生, 嚴重影響河湖防洪等功能發揮。 解決這些問題, 亟須大力推行河長制, 推進河湖系統保護和水生態環境整體改善, 維護河湖健康生命。

第一, 提高思想認識, 切實增強使命擔當。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生態文明建設是“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重要內容, 要求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強烈意識, 努力走向生態文明新時代。

全面推行河長制, 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行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 是解決複雜水問題、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舉措, 是完善水治理體系、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 是人民群眾追求美好生活、獲得更多幸福感的內在要求。 我們要深刻認識全面推行河長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切實增強使命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 把中央的要求承接好、落實好, 主動作為, 勇於擔當, 確保如期完成中央確定的目標任務。

第二, 堅持高位推動, 健全組織保障體系。 落實中辦、國辦《意見》要求, 加快建立以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省、市(州)、縣、鄉(鎮)四級河長組織體系, 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

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為實現河湖健康、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河湖管理保護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系統工程, 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和不同行業, 各有關部門要在河長的統一領導下, 密切協調配合, 健全配套工作機制, 實行統一管理、整體保護、系統修復, 改變過去各自為政、條塊管理、互不融通的體制弊端, 合力推進河湖管理保護。

第三, 強化紅線約束, 確保河湖永續利用。 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汙“三條紅線”, 強化市(州)政府責任, 嚴格考核評估和監督。 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 開展全民節水和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 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依法開展河湖管理範圍劃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劃界確權,明確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權屬,嚴格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保護和監管。嚴禁以各種名義侵佔河道、圍墾湖泊、設置行洪障礙、非法采砂採金,對岸線亂占濫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問題開展清理整治,恢復和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生態空間。

第四,實行聯防聯控,綜合防治水域污染。認真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行水陸統籌,加強源頭控制,深入排查入河湖污染源,統籌治理工礦企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畜禽養殖污染、水產養殖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完善入河湖排汙管控機制和考核體系,優化入河湖排污口佈局,嚴控入河湖排汙總量,讓河流更加清潔、湖泊更加清澈。加強水環境品質目標管理,建立健全水環境風險評估排查、預警預報與回應機制。推進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不斷提升水資源風險防控能力。積極推進城鄉水生態文明建設,著力打造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海綿城市和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美麗鄉村。

第五,注重系統治理,促進河湖生態修復。堅持預防治理並重,自然修復優先,加快構建科學完善的河湖水生態修復和保護體系。推進三江源、祁連山生態保護等重大生態工程建設,加快中小河流和重要支流治理,抓好西寧市、海北州、玉樹州水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試點,實施江河湖庫水系連通,切實提高水生態環境容量。依法加大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生態敏感區保護力度。加強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綜合整治,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科學制定水庫、水電站調度方案,保證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合理水位,保證河湖基本生態流量、基本生態用水和枯水期生態基流。

第六,加強依法管理,完善長效管理機制。全面推行河長制,必須把加大法治建設力度作為根本性制度措施,切實將涉河涉湖活動納入法治化軌道。嚴格執行《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律法規,健全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方面的法規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強水域岸線管理和保護,嚴格涉河建設專案和活動監管。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組織開展河湖專項執法活動,綜合運用經濟處罰、掛牌督辦、區域限批、限期整改、行政約談、刑事處罰等措施,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要強化日常巡查監管,完善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制度,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點河湖、水域岸線進行動態監控,對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

第七,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考核追究。強化監督考核,嚴格責任追究,是確保全面推行河長制任務落到實處、工作取得實效的重要保障。加強對各地河長制工作的督促、檢查、指導,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針對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制定考核辦法,明確考核目標、主體、範圍和程式,並將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實行河湖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要建立河湖管理保護資訊發佈平臺,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河長名單,在河湖岸邊顯著位置豎立河長公示牌,標明河湖概況、河長職責、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河湖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

改革爭在朝夕,落實難在方寸。我們要在省委、省政府堅強領導下,用聯動的理念、法治的思維、務實的舉措、科技的支撐,全力抓好推行河長制工作,促進水生態文明建設取得新成效,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會勝利召開!

(責編:郭慧芳、楊陽)

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依法開展河湖管理範圍劃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劃界確權,明確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權屬,嚴格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保護和監管。嚴禁以各種名義侵佔河道、圍墾湖泊、設置行洪障礙、非法采砂採金,對岸線亂占濫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問題開展清理整治,恢復和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生態空間。

第四,實行聯防聯控,綜合防治水域污染。認真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行水陸統籌,加強源頭控制,深入排查入河湖污染源,統籌治理工礦企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畜禽養殖污染、水產養殖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完善入河湖排汙管控機制和考核體系,優化入河湖排污口佈局,嚴控入河湖排汙總量,讓河流更加清潔、湖泊更加清澈。加強水環境品質目標管理,建立健全水環境風險評估排查、預警預報與回應機制。推進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不斷提升水資源風險防控能力。積極推進城鄉水生態文明建設,著力打造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海綿城市和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美麗鄉村。

第五,注重系統治理,促進河湖生態修復。堅持預防治理並重,自然修復優先,加快構建科學完善的河湖水生態修復和保護體系。推進三江源、祁連山生態保護等重大生態工程建設,加快中小河流和重要支流治理,抓好西寧市、海北州、玉樹州水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試點,實施江河湖庫水系連通,切實提高水生態環境容量。依法加大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生態敏感區保護力度。加強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綜合整治,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科學制定水庫、水電站調度方案,保證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合理水位,保證河湖基本生態流量、基本生態用水和枯水期生態基流。

第六,加強依法管理,完善長效管理機制。全面推行河長制,必須把加大法治建設力度作為根本性制度措施,切實將涉河涉湖活動納入法治化軌道。嚴格執行《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律法規,健全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方面的法規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強水域岸線管理和保護,嚴格涉河建設專案和活動監管。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組織開展河湖專項執法活動,綜合運用經濟處罰、掛牌督辦、區域限批、限期整改、行政約談、刑事處罰等措施,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要強化日常巡查監管,完善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制度,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點河湖、水域岸線進行動態監控,對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

第七,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考核追究。強化監督考核,嚴格責任追究,是確保全面推行河長制任務落到實處、工作取得實效的重要保障。加強對各地河長制工作的督促、檢查、指導,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針對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制定考核辦法,明確考核目標、主體、範圍和程式,並將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實行河湖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要建立河湖管理保護資訊發佈平臺,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河長名單,在河湖岸邊顯著位置豎立河長公示牌,標明河湖概況、河長職責、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河湖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

改革爭在朝夕,落實難在方寸。我們要在省委、省政府堅強領導下,用聯動的理念、法治的思維、務實的舉措、科技的支撐,全力抓好推行河長制工作,促進水生態文明建設取得新成效,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會勝利召開!

(責編:郭慧芳、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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