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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停止犯罪需要坐牢嗎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 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一般而言, 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 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 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一、犯罪中止了會被判什麼刑罰?

相對於判處其他形態的犯罪刑罰, 對中止犯是大幅度從寬處理。

中國刑法的規定是: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 沒有造成損害的, 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 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過程中怎樣才算中止?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 即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 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

1.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

2.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

3.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 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

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 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 幡然悔悟, 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 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

注意: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 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

第一, 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 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

第二, 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 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

第三, 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 但這種結果, 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 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 這裡的犯罪過程, 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 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 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例如在意圖在食物裡面投毒殺害他人過程中, 及時將被害人即將要接觸到的帶有毒物的食物倒掉。

【案例剖析】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

「案情」

被告人張某2016年與被害人李某結婚, 婚生一子一女, 婚後感情尚好。 2017年被告人張某由於外出打工與一髮廊女勾搭成奸, 後與其妻感情逐漸冷淡, 至長期不歸。 2017年3月25日被告提出離婚, 被法院判決不准予離婚。

2017年5月張某再次提出離婚, 李某以割腕相威脅, 鑒於此張某撤訴, 但從此再未回家。 2017年6月23日張某突然回到家中對妻兒甚是熱情, 次日晨5:30其妻到村旁深水井邊打水, 被告人趁機尾隨, 趁其妻低頭向井裡提水的一刹那, 被告人張某拿起木棍對其妻背部猛擊, 由於用力過猛, 其妻一頭沖向井另一邊的一堆大石塊上, 當即頭部血流如注, 被告人當時嚇懵了, 後將妻子送往醫院, 經搶救及時未死亡。

「評析」

此案對被告人張某的犯罪行為是未遂還是中止存在三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 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須符合3個條件;(1)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張某實施的-行為完全符合這3個條件,因此應定未遂犯。

第二種意見認為,是中止犯,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須具備3個條件,(1)中止的及時性,如犯罪後主動搶救被害人;(2)中止的自動性,如被告人自己認為有可能把犯罪進行到底,由於本人意願而自動中止犯罪,(3)中止的有效性,張某的犯罪行為實行終了,而結果尚未發生,綜上,應定為中止犯。

第三種意見認為,要從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的意志因素分析判斷。1、如果被告人受意志以外的因素控制而停止犯罪即客觀方面出現了使其無法實施終了的因素,如意外情況的出現等。主觀方面出現了不能使其繼續實施犯罪的因素,如認識上的錯誤。

總之,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占主導作用,使被告人被迫無法實施犯罪行為的,這種情況就是犯罪未遂。2、如果被告人是出於自己的意志而放棄了犯罪行為,主觀上認為完全有條件完成犯罪行為,或許出於真誠悔悟,或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或懾于法律的威嚴,不管出於什麼原因,只要是自動放棄,也就是被告人自己的意志占主導作用,這種情況就是犯罪中止。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最後中顧法律網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如果中途停止犯罪了,那麼依舊是要被追究責任的,不過緩刑和批評教育的幾率很大,不要犯罪,不要衝動。

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須符合3個條件;(1)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張某實施的-行為完全符合這3個條件,因此應定未遂犯。

第二種意見認為,是中止犯,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須具備3個條件,(1)中止的及時性,如犯罪後主動搶救被害人;(2)中止的自動性,如被告人自己認為有可能把犯罪進行到底,由於本人意願而自動中止犯罪,(3)中止的有效性,張某的犯罪行為實行終了,而結果尚未發生,綜上,應定為中止犯。

第三種意見認為,要從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的意志因素分析判斷。1、如果被告人受意志以外的因素控制而停止犯罪即客觀方面出現了使其無法實施終了的因素,如意外情況的出現等。主觀方面出現了不能使其繼續實施犯罪的因素,如認識上的錯誤。

總之,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占主導作用,使被告人被迫無法實施犯罪行為的,這種情況就是犯罪未遂。2、如果被告人是出於自己的意志而放棄了犯罪行為,主觀上認為完全有條件完成犯罪行為,或許出於真誠悔悟,或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或懾于法律的威嚴,不管出於什麼原因,只要是自動放棄,也就是被告人自己的意志占主導作用,這種情況就是犯罪中止。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最後中顧法律網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如果中途停止犯罪了,那麼依舊是要被追究責任的,不過緩刑和批評教育的幾率很大,不要犯罪,不要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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