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獲悉內幕資訊後不買入或不賣出而避免損失或獲利的,構成內幕交易罪嗎?

獲悉內幕資訊後不買入或不賣出而避免損失或獲利的, 構成內幕交易罪嗎?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融刑事辯護律師 張王宏

不作為犯, 指在特定情況下不履行特定行為的可能構成犯罪。 那麼在內幕交易罪中, 獲悉內幕資訊後, 不買入或賣出股票而避免損失、獲利的, 構成犯罪嗎?提出該問題的意義在於, 現實中洩露內幕資訊或知悉內幕資訊的人員範圍, 往往大於實際受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範圍, 則雖然知悉相關資訊, 但沒有採取具體行為, 仍有犯罪之虞嗎?

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多餘的, 原因如下:

首先, 從審判實例來看, 筆者窮盡《中國審判文書網》關於該罪的全部判決結果, 並搜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指導性案例和《刑事審判參考》中涉及內幕交易的判例, 通過分析包括黃光裕等在內的全部案例可以發現, 沒有對不作為定罪判決的先例。

其次, 不作為在內幕交易中不構成犯罪有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 在涉及證券的發行, 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 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 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 或者洩露該資訊,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 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說, 積極的作為是構成該罪的前提,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 認定不作為構成該罪, 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最後, 學界觀點支持此類行為不構成犯罪。 比如劉憲權教授認為, 不作為不存在交易行為、不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沒有特定作為義務為前提、處罰取證難度大等原因, 故而不構成犯罪。

關鍵字:內幕交易罪 金融犯罪辯護律師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律師 不作為犯罪

張王宏律師

編輯:曾傑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