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融犯罪辯護律師 張王宏
馬樂案因審判結果被省檢、最高檢接連抗訴, 而受世人矚目, 同時也引起公眾對內幕交易罪的關注。 內幕交易罪, 屬“高冷”的金融犯罪領域, 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同屬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範疇, 不容易為人所識別, 甚至權威的媒體也會混淆。 比如人民網以《最高檢向最高法抗訴:馬樂內幕交易獲緩刑量刑不當》為題對該案進行了報導。 然而, 進一步瞭解即可發現, 馬樂案實際涉及系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雖則對事不關己的公眾來講, 此罪或彼罪其實相關不大, 但在對關注金融領域的投資者或證券、期貨、基金經理、高管或操盤手, 則關乎切身利益, 對專業刑事律師, 尤其是金融犯罪辯護律師而言, 借助這一案件, 厘清相關概念,
一、內幕交易資訊與未公開信息所指不同。 內幕資訊主要圍繞上市公司本身的資訊, 比如重組、高管變動、重大合同、公司贏虧等對證券、期貨價值有影響且按規定應公開但未公開的資訊, 具體為《證券法》第75條所列舉的8類資訊。
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中的資訊主要是資產管理機構準備將客戶資金投資購買哪檔股票等金融產品的交易資訊, 屬商業秘密範疇。 包括資產管理機構、代客投資理財機構即將用於客戶資金投資購買某個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的決策資訊。 對此類資訊的界定, 主要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及證監會發佈的禁止資產機構從業人員從事違背受託義務的交易活動。
其他未公開信息與內幕資訊的區別主要在於, 基金資訊在源頭、性質、特徵、影響範圍等方面與內幕資訊差別比較大且缺少邏輯聯繫。 比如, 內幕資訊跟公開有關, 一旦公開就變成公開信息, 但基金投資決策、基金持倉變動等具有非公開的特徵。 同時, 從實操來看, 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知情人士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公司證券,
二、內幕交易罪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主體不同。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主體, 一般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從客體來看, 內幕交易更多的是損害不特定社會公眾投資者和股民利益, 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更多的是損害資產管理機構的客戶的利益。
當然,除同屬破壞金屬管理秩序犯罪外,內幕交易罪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在刑罰及相關定罪量刑上也有諸多相同之處,同時,在一些涉及金額特別巨大的案件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還與操作證券、期貨市場罪或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存在交叉。
關鍵字:內幕交易罪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金融犯罪辯護律師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律師 金融犯罪公訴案件辯護律師 張王宏律師 區分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編輯:曾傑
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更多的是損害資產管理機構的客戶的利益。當然,除同屬破壞金屬管理秩序犯罪外,內幕交易罪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在刑罰及相關定罪量刑上也有諸多相同之處,同時,在一些涉及金額特別巨大的案件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還與操作證券、期貨市場罪或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存在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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