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一棵櫻桃樹引發鄰里大打出手 一個受傷一個被拘並賠錢 值不?

鄰里間本應團結友愛、互相幫助, 可京山兩鄰居卻為一棵櫻桃樹發生爭執並大打出手。 近日, 傷人者楊某被京山法院依法判處賠償黃某經濟損失6000餘元。

2016年7月, 黃某發現自家的一棵櫻桃樹枯死, 懷疑是鄰居楊某所為, 便與丈夫一起質問其家人。 為此雙方發生爭吵, 並引發肢體衝突。 黃某在拉扯楊某女兒的頭髮時, 其頭部被楊某用挖鋤打傷。 後黃某到京山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7天, 被診斷為“頭皮裂傷, 頭胸腹及四肢軟組織挫傷”, 共支出醫療費6000餘元。 8月5日, 京山縣公安局對楊某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處罰。

8月30日, 黃某到醫院複查頭部CT支出診療費200餘元。 因與楊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 黃某遂將楊某訴至法院, 要求其賠償各項費用1萬餘元。

京山法院審理認為, 楊某用挖鋤打傷黃某頭部, 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黃某無端懷疑指責楊某毀壞櫻桃樹, 且動手傷害楊某之女, 是引發本案的原因, 對自身損害後果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 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 酌定由楊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黃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經認定, 黃某損失為9000餘元, 遂依法判處楊某賠償黃某經濟損失6000餘元。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