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間本應團結友愛、互相幫助, 可京山兩鄰居卻為一棵櫻桃樹發生爭執並大打出手。 近日, 傷人者楊某被京山法院依法判處賠償黃某經濟損失6000餘元。
2016年7月, 黃某發現自家的一棵櫻桃樹枯死, 懷疑是鄰居楊某所為, 便與丈夫一起質問其家人。 為此雙方發生爭吵, 並引發肢體衝突。 黃某在拉扯楊某女兒的頭髮時, 其頭部被楊某用挖鋤打傷。 後黃某到京山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7天, 被診斷為“頭皮裂傷, 頭胸腹及四肢軟組織挫傷”, 共支出醫療費6000餘元。 8月5日, 京山縣公安局對楊某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處罰。
京山法院審理認為, 楊某用挖鋤打傷黃某頭部, 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黃某無端懷疑指責楊某毀壞櫻桃樹, 且動手傷害楊某之女, 是引發本案的原因, 對自身損害後果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 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 酌定由楊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黃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經認定, 黃某損失為9000餘元, 遂依法判處楊某賠償黃某經濟損失6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