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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存管指引下發 明確機構適用類別

【TechWeb報導】3月23日消息, 媒體稱央行日前下發了協力廠商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存管指引, 具體指導協力廠商支付機構如何進行備付金集中存管。

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存管指引下發 明確機構適用類別

今年1月13日, 央行發佈《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稱, 自4月17日起, 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帳戶, 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為20%左右, 最終將實現全部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導, 多位元支付機構人士透露, 日前, 央行又下發了上述《指引》, 進一步明確了支付機構備付金交存的細節, 包括交存比例、備付金交存銀行、開立客戶備付金交存專戶、客戶備付金的使用等。

《指引》明確, “自2017年4月17日起, 支付機構暫通過商業銀行將部分客戶備付金交存至人民銀行”。

1月13日的《通知》顯示,

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執行以下比例, 獲得多項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 從高適用交存比例。 其中網路支付業務:12%(A類)、14%(B類)、16%(C類)、18%(D類)、20%(E類);銀行卡收單業務:10%(A類)、12%(B類)、14%(C類)、16%(D類)、18%(E類);預付卡發行與受理:16%(A類)、18%(B類)、20%(C類)、22%(D類)、24%(E類)。

不過, 《通知》對網路支付業務、銀行卡收單業務、預付卡發行與受理等業務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並沒有明確。

而最新下發的《指引》則明確了支付機構適用的交存比例, 根據其《支付業務許可證》上載明的業務類型按如下標準確定:(一)、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位電視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僅限於為本機構開立的個人網上實名支付帳戶充值使用)、預付卡發行與受理(僅限於線上實名支付帳戶充值)適用“網路支付業務”;(二)、銀行卡收單、預付卡受理適用“銀行卡收單業務”;(三)、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適用“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

對此, 有相關人士坦言, 這就進一步厘清了預付卡, 收單和網路支付三大支付業務類型的邊界。

備付金是支付機構預收其客戶的待付貨幣資金, 不以客戶本人名義存放在銀行, 而是以支付機構名義存放在銀行, 並且由支付機構向銀行發起資金調撥指令。

在協力廠商支付業務規模快速發展的近幾年, 出現了支付機構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等違規現象;同一家支付機構在多家銀行開設多個客戶備付金帳戶的普遍現象也存在一系列風險隱患;此外, 一些支付機構還存在靠吃銀行支付給客戶備付金利息為主要盈利模式的問題。

這些問題也讓協力廠商支付成為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方案中的一大整治對象。

標籤: 備付金 備付金集中存管 協力廠商支付機構( 責任編輯:唐克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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