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近日, 南寧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依法批准逮捕了在南寧市地鐵1號線內實施扒竊行為的犯罪嫌疑人農某。 這是廣西檢察機關批捕的首例地鐵站內盜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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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經過是這樣的
2017年1月2日14時35分許, 犯罪嫌疑人農某鎖定作案目標後尾隨廖女士, 在南寧市地鐵1號線動物園站內, 伺機將廖女士放在外衣口袋的一部手機盜走, 隨後逃離現場。 2月18日, 犯罪嫌疑人農某在橫縣老家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查獲了被盜手機。
南寧市公安局地鐵公交分局以涉嫌盜竊罪, 向南寧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農某。 該院經審查後, 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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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批捕後, 針對扒竊案件在地鐵裡易發、多發的特點, 南寧鐵路運輸檢察院與地鐵公安機關多次就扒竊案件進行溝通, 統一執法尺度, 力爭做到精准、有效打擊此類犯罪,
下面是檢察官小西的說法時間——
2011年5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對盜竊罪入罪的範圍進行了擴展, 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 不受金額限制, 均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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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 對扒竊行為的判斷一般遵循兩個特徵:
一是在公共場所實施盜竊行為。
二是竊取的對象通常為被害人貼身放置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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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對盜竊罪(非情節嚴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