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律師網曾傑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不斷的發展, 該領域的犯罪行為也日益猖獗,
1.操縱證券市場, 情節嚴重, 但行為人沒有達到獲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損失的目的, 甚至嚴重虧損,
裁判要旨:只要行為人濫用證券市場優勢行為, 在主觀上出於操縱證券市場行情的意圖, 客觀上具有操縱證券市場的可能性, 即可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裁判案例:(2014)長中刑二終字第00099號刑事判決陳軍、李選明等操縱“航太科技”股票案:2000年10月, 航太固體運載火箭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陳軍與湖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總裁李選明取得聯繫, 計畫由固體火箭公司拿出2億元資金, 著手操縱航太科技公司股票, 最終由於大盤不穩和融資戶強行平倉等因素, 航太科技公司股價大跌, 至2005年12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調查介入為止, 航太火箭公司資金虧損近2億元, 陳某、李某的行為因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2.行為人使用電腦侵入證券公司系統, 操縱股票價格, 應該定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還是操縱證券市場罪?
裁判要旨:行為人使用電腦侵入證券公司電腦系統修改系統存儲資料, 人為操縱股票價格, 其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保護的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構成的是操縱證券市場罪, 不是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 (2006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182條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改為操縱證券市場罪。 )
裁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0年第2期趙喆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被告人趙喆為了抬高股票價格, 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拋售股票時獲利,
3.行為人的“倒倉”和“對敲”行為已使股票所有權發生了名義上的轉移, 是否屬於刑法規定的“自買自賣”行為?
裁判要旨:行為人在操縱股票過程中使股票在多個自行非法設立的不同股東帳戶間轉移的, 不但沒有使股票所有權發生實質轉移,
裁判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04年第6號(總第82號)丁福根、董沛霖、龐博、何甯一、李芸、邊軍勇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被告人丁福根等人為操縱0048股票, 在有關證券公司營業部分別開設了資金帳戶, 並在資金帳戶下非法開立多個股東帳戶;在操縱0048股票的過程中, 雖然發生了股票在不同股東帳戶間的轉移, 但這種轉移或發生在上述非法開立的帳戶之間, 或與丁福根等人的操縱行為有關, 丁福根等人以這種方式進行交易, 不但沒有使0048股票所有權發生轉移, 而且造成該股票交易活躍的假像, 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2006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182條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改為操縱證券市場罪。)
相似案例:(2013)鄂武漢中刑初字第00036號唐萬川操縱證券市場案,即震驚全國的“德隆系”操縱證券市場案。
4.明知他人欲炒作二級股票市場,接受他人指使,幫忙聯繫融資、簽署融資協定、根據指令傳達交易指令、全面掌握控制證券情況,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意圖操縱股票價格,仍採取多種方式説明融資,並按他人指令指使他人或直接參與操縱股票價格,侵害了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均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裁判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04年第6號(總第82號)丁福根、董沛霖、龐博、何甯一、李芸、邊軍勇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丁福根等人明知明知呂新建等人意欲操縱股票價格,積極幫忙融資、傳達交易指令、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2006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182條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改為操縱證券市場罪。)
5.參與他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不起決定性的作用,無權決定上市公司的增發底價、減持底價、減持節點,推出何種利好消息,何時推出利好消息,只是起到聯絡、溝通的作用,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從犯?
裁判要旨:在參與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行為中,行為人只起到如聯絡、溝通等作用,是一個輔助、次要的角色,屬於操縱證券市場罪從犯。
裁判案例:2017年最高院兩會工作報告成果案例之徐翔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徐祥案中同案被告竺勇只參與了五檔股票的操作,同時,竺勇的主要工作不起決定性的作用,不參與操縱證券市場的核心決策,只是起到聯絡、溝通的作用,最後被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罪從犯。
6.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中,未達到司法機關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的定量情節,是否一定無罪?
裁判要旨:上市公司關聯人利用資訊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客觀上具有操縱證券市場的可能性,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專業仲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通過對證券或上市公司等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裁判案例:2017年最高院兩會工作報告成果案例之徐翔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中,被告人等雖然非法獲利超過80億人民幣,不過其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卻並沒有超過《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立案追訴標準》)第39條第一至第五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但是徐翔等人利用資訊優勢,操縱13家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業務,符合《立案追訴標準》第39條第六款規定的情形;同時在(2015)鄂武漢中刑初字第00123號陶某、劉某甲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中,被告人劉某甲利用其擔任證券機構投資顧問的專業優勢及湖北衛視“天生我財”節目嘉賓的影響力,通過媒體對證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足以影響證券市場交易價格波動,採取搶帽子交易操縱的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違反了證券交易市場公平、信用的原則。
相似案例:(2010)二中刑初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汪建中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
關鍵字:操縱證券市場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曾傑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牙大狀律師網 金融犯罪
編輯:曾傑
(2006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182條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改為操縱證券市場罪。)相似案例:(2013)鄂武漢中刑初字第00036號唐萬川操縱證券市場案,即震驚全國的“德隆系”操縱證券市場案。
4.明知他人欲炒作二級股票市場,接受他人指使,幫忙聯繫融資、簽署融資協定、根據指令傳達交易指令、全面掌握控制證券情況,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意圖操縱股票價格,仍採取多種方式説明融資,並按他人指令指使他人或直接參與操縱股票價格,侵害了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均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裁判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04年第6號(總第82號)丁福根、董沛霖、龐博、何甯一、李芸、邊軍勇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丁福根等人明知明知呂新建等人意欲操縱股票價格,積極幫忙融資、傳達交易指令、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2006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182條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改為操縱證券市場罪。)
5.參與他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不起決定性的作用,無權決定上市公司的增發底價、減持底價、減持節點,推出何種利好消息,何時推出利好消息,只是起到聯絡、溝通的作用,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從犯?
裁判要旨:在參與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行為中,行為人只起到如聯絡、溝通等作用,是一個輔助、次要的角色,屬於操縱證券市場罪從犯。
裁判案例:2017年最高院兩會工作報告成果案例之徐翔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徐祥案中同案被告竺勇只參與了五檔股票的操作,同時,竺勇的主要工作不起決定性的作用,不參與操縱證券市場的核心決策,只是起到聯絡、溝通的作用,最後被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罪從犯。
6.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中,未達到司法機關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的定量情節,是否一定無罪?
裁判要旨:上市公司關聯人利用資訊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客觀上具有操縱證券市場的可能性,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專業仲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通過對證券或上市公司等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裁判案例:2017年最高院兩會工作報告成果案例之徐翔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中,被告人等雖然非法獲利超過80億人民幣,不過其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卻並沒有超過《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立案追訴標準》)第39條第一至第五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但是徐翔等人利用資訊優勢,操縱13家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業務,符合《立案追訴標準》第39條第六款規定的情形;同時在(2015)鄂武漢中刑初字第00123號陶某、劉某甲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中,被告人劉某甲利用其擔任證券機構投資顧問的專業優勢及湖北衛視“天生我財”節目嘉賓的影響力,通過媒體對證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足以影響證券市場交易價格波動,採取搶帽子交易操縱的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違反了證券交易市場公平、信用的原則。
相似案例:(2010)二中刑初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汪建中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
關鍵字:操縱證券市場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曾傑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牙大狀律師網 金融犯罪
編輯:曾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