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所檢察室作為檢察機關內設的專門針對看守所執行管理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基礎業務部門, 隨著監察委改革的深入推進,
一、當前駐所檢察法律監督面臨各種問題
當前駐所檢察室普遍沒有得到當地檢察機關的重視, 導致駐所檢察人員配備不盡合理, 監督工作難以得到有效開展, 傳統的駐所檢察法律監督模式確實難以滿足現實需要, 駐所檢察法律監督效果一直為檢察機關各機構所詬病。
(一)駐所檢察室在檢察機關中沒有得到重視
檢察機關工作開展的好壞與受到檢察機關領導的重視程度密切相關。 近年來, 隨著檢察機關自偵權的作用在國家反腐工作中不斷凸顯, 檢察自偵得到加強的同時也被轉隸了;隨著公安機關打擊普通刑事犯罪辦案模式規範化改革的進行, 偵查監督職能加強了;隨著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穩步推進, 審查起訴職能得到加強了;隨著國家對行政執法和公益訴訟領域探索的不斷拓展重視, 民行檢察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駐所檢察總是基於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 一直沒有得到各級檢察機關的重視。 同時, 無論是檢察機關其他科室的幹警, 還是駐所檢察幹警, 在思想潛意識裡存在對駐所檢察室工作的偏見,
(二)駐所檢察人員的法律監督能力比較弱
人的因素對於工作的開展起到很重要的影響作用, 駐所檢察室存在現實的人員配備問題, 也是駐所檢察工作面臨工作難以開展的原因所在, 直接導致駐所檢察法律監督能力方面的欠缺。 從人員配備來看, 當前各地駐所檢察室的人員配備呈現“老小搭配”局面, 很少有辦事能力強、業務素質高的幹警骨幹配備到駐所檢察室, 這就涉及到檢察機關的用人原則問題,
(三)駐所檢察法律監督手段比較傳統落後
儘管監察委改革之前, 國家刑事法律已經將查辦監管場所自偵權劃分給了駐所檢察室, 但是在實際中因為被監督物件本身所具有的規範性和強勢性,
(四)駐所檢察室監督模式難以適應現實需要
當前,儘管駐所檢察室有關文件要求駐所檢察人員每個月不少於16個工作日到監管場所上班,在工作日期間開展日常的監區巡查,但是在實踐中,基於駐所檢察人員人員配備較少,同時是作為法律監督部門,基於有些地方的檢察機關開會次數太多,或者是檢察機關全院性工作比較多,或者是年紀大的檢察人員身體原因等等,有些地方的駐所檢察人員甚至是連日常的巡查工作都很難得到保證,或者是僅僅由年輕且資歷尚淺的科室內勤到監管場所進行巡查,面對具有一定法律功底、工作經驗較為豐富的看守所民警,要想透過表面發現一些違規問題的實質,也需要在檢察人員在駐所檢察室上班時間的歷練,才能有底氣的開展法律監督,但是基於當前駐所檢察人員本身存在的科室弱勢思想,也很難留住駐所檢察人才長期任職駐所檢察室,即使在實踐中發現了一些執法違規問題,因為需要上報科室領導層層審批,才能發出法律監督文書,也可能導致耽誤最佳的檢察監督時機。這些,將導致駐所檢察法律監督能力的進一步弱化。
(五)刑事執行檢察其他職能開展導致弱化監督力度
2013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其中,第258條對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進行了立法上的界定和明確,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59條明確了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職責,規定應當依法向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糾正意見的九種情形。也就是說,各地的駐所檢察室還承擔著社區矯正檢察的工作職能,儘管在2015年1月29日,最高檢經研究並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復同意,決定將沿用30多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更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主要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駐所檢察室的工作業務內容增加了很多,有些地方的機構名稱是也進行了相應的更名,但是駐所檢察室的人員編制數量卻沒有得到增加,駐所檢察室每年開展社區矯正檢察工作也將佔據大量時間,導致駐所檢察主要業務工作做得不細不深的情況時有發生,同時將導致檢察監督力度的弱化。
二、強化駐所檢察法律監督的思考
檢察機關作為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駐所檢察作為代表檢察機關對看守所的監管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機構,在面臨監察委改革的重要關口,駐所檢察各項工作面臨重重困難。筆者認為,需要在檢察機關重視駐所檢察工作的基礎上,強化駐所檢察人員工作能力、創新駐所檢察監督手段、推廣駐所檢察巡視監督模式、完善健全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等五個方面強化駐所檢察法律監督工作。
(一)強化重視駐所檢察室工作
思想是行為的先導,有什麼樣的思想就有什麼樣的行為。同樣,駐所檢察室工作的全面發展,離不開正確的思想理念。首先,各級檢察機關一定要摒棄傳統的“重審判輕執行”觀念,充分認識到駐所檢察是檢察機關檢察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懲治犯罪、保障人權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不可缺少的力量。同時在平時的人、財、物的配備上,儘量多向駐所檢察室傾斜,以實際行動支持駐所檢察工作。其次,駐所檢察室要堅持以“四個維護”理念為統領,牢固樹立駐所檢察工作是維護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觀念,強化駐所檢察工作的實質內涵和重要意義,堅決杜絕把駐所檢察室工作邊緣化、輕視化的錯誤思想,促使駐所檢察人員充分認識到駐所檢察工作的重要作用,增強他們的責任感。再次,要不斷加強派駐檢察人員的思想建設,提升派駐檢察官的職業榮譽感,祛除駐所檢察人員的畏難情緒,增強他們的自尊心、自信心,促使他們能夠積極地面對並開展駐所檢察監督工作,大力推動駐所檢察工作的全面發展。
(二)強化駐所檢察人員法律監督能力
進一步提高駐所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監督能力和辦案水準已成為駐所檢察室發展的當務之急。一是要採取多種措施,通過開展業務競賽,完善教育培訓制度,加強業務溝通交流,不斷加強駐所檢察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法律素質培養,補充具有專業知識的新生力量,改善幹警年齡層次,優化人員結構,為駐所檢察室檢察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智力支援和人才保障。二是要注重培養一線幹警獨當一面的綜合工作能力,在駐所檢察監督工作中,大膽實踐,開拓創新,切實履行職能,扮演好推動者、參與者、監督者等不同角色,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做到能幹事、肯幹事、會幹事,做到能夠真正發現問題、協調問題和解決問題,進一步提高駐所檢察室檢察監督能力。
(三)進一步創新駐所檢察監督手段
一是規範駐所檢察談話工作,強化駐所檢察監督手段。區別於當前的駐所檢察談話教育,駐所檢察室的檢察談話需要具備一定的目的性和規範性,之前的駐所檢察官找在押人員談話,存在隨意性的問題,駐所檢察室應該通過探索規範刑事執行檢察談話制度,來達到強化駐所檢察室檢察監督的目的,談話前,駐所檢察人員應擬定談話提綱,內容包括入所前健康檢查是否真實、辦案人員是否非法扣押財物,羈押期間管教幹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監管場所對在押人員的飲食、勞動、醫療、衛生、錢物等日常管理活動是否存在問題,在押人員羈押表現情況和是否及時換押等。談話結束後,由駐所檢察人員及時整理談話筆錄,並將談話來源、被談話人、事由等情況,記錄在《看守所檢察日誌》。談話材料統一交由駐所檢察室集中保管和歸檔。對談話中發現的問題,要求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對相關單位或個人予以通報整改,或者提出口頭警告、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在押人員提出的合理建議或合法請求,要求妥善解決或移送有權管轄的部門依法處理。二是開展檢察建議跟蹤監督工作,維護檢察建議的權威。為防止監管場所收到檢察建議後,出現表面應付、不予落實的現象,駐所檢察室需要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以維護檢察建議的權威。首先是交換意見,達成共識。檢察機關在檢察建議發出前,通過電話溝通、座談等方式,與被建議單位交換看法,徵求意見,達成共識。其次是主動協調,加強配合。要加強與監管場所職能部門的協調和配合,注重發揮職能部門的主體作用,協助職能部門將檢察建議的內容落到實處。最後是跟蹤回饋,維護權威。檢察建議發出之後,派駐檢察室要及時瞭解和掌握檢察建議的落實、採納、整改情況,並將回饋資訊報告分管領導。這樣,既可以驗證檢察建議是否對症下藥,又可反映出被建議單位是否引起重視,是否加以研究並整改,以及整改的效果。對於未採納建議、落實整改的,要及時督促;對於不及時落實並導致嚴重後果的,要建議監管場所上一級主管機關追究監管場所領導的相關責任。
(四)推廣駐所檢察巡視檢察監督模式
積極推廣監所檢察巡視檢察模式受理在押人員訴求,在明確不定期開展巡視檢察工作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下級駐所檢察室可以申請上級監所部門開展巡視檢察的規定,同時進一步擴大巡視檢察組的人員構成。2012年2月29日,高檢院監所檢察廳印發了《關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開展巡視檢察工作的意見》,首次提出了巡視檢察的概念。巡視檢察組主要由監所檢察部門的人員組成,上級檢察院可以視情況邀請檢察技術部門工作人員或者抽調下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工作人員參加,並且還可以邀請同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相關業務部門工作人員參加。筆者認為,為了提高巡視檢察的公信力,可以邀請檢察院聘請的人民監督員、特邀檢察員參加巡視檢察組,還可以邀請對這項工作感興趣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巡視檢察組。擴大巡視檢察組人員的組成範圍,一方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組織的巡視檢察可以接受他們的監督,提高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另一方面監管場所和派駐檢察機構存在的某些問題可以通過他們予以反映,幫助協調解決,同時進一步增強法律監督的效能。
(五)完善健全社區矯正檢察組織機構
明確的機構,健全的組織,充足的人員是實現駐所檢察工作專業化、規範化的基本保障,無論是對做好派駐看守所檢察工作還是做好社區矯正檢察工作都是有利無害的,並且從社區矯正開展較好的國家來看,均有專門的監督機構,如加拿大有專門的司法檢察監督機構———聯邦矯正調查員辦公室。目前駐所檢察室現有的機構和人員已明顯制約了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的開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駐所檢察室其他業務的開展。因此,各級檢察機關必須創新思路,加強和整合部門力量,儘快適應新情況和新要求,切實擔負起各項工作任務。一是在各地市級以上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成立“社區矯正檢察科”,配備專門人員,走出當前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無專門機構、無專業人員的困境,從組織保障上提高法律監督效能。二是在基層檢察院成立社區矯正檢察室,至少配備2名檢察人員專門負責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彌補一些基層檢察院無監所部門的不足,以更好地與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實現同步監督,減輕駐所檢察室的工作壓力,強化駐所檢察法律監督職能,促進駐所檢察人員向專業化、職業化的方向邁進。
傳統檢察建議書和形式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檢察監督手段已經難以適應新事情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開展,在現實實踐中,很多地方的駐所檢察室需要發出一份檢察監督文書,都是需要與被監管單位進行溝通協商,在溝通協商的基礎上進行法律監督,法律監督的權威將大打折扣。(四)駐所檢察室監督模式難以適應現實需要
當前,儘管駐所檢察室有關文件要求駐所檢察人員每個月不少於16個工作日到監管場所上班,在工作日期間開展日常的監區巡查,但是在實踐中,基於駐所檢察人員人員配備較少,同時是作為法律監督部門,基於有些地方的檢察機關開會次數太多,或者是檢察機關全院性工作比較多,或者是年紀大的檢察人員身體原因等等,有些地方的駐所檢察人員甚至是連日常的巡查工作都很難得到保證,或者是僅僅由年輕且資歷尚淺的科室內勤到監管場所進行巡查,面對具有一定法律功底、工作經驗較為豐富的看守所民警,要想透過表面發現一些違規問題的實質,也需要在檢察人員在駐所檢察室上班時間的歷練,才能有底氣的開展法律監督,但是基於當前駐所檢察人員本身存在的科室弱勢思想,也很難留住駐所檢察人才長期任職駐所檢察室,即使在實踐中發現了一些執法違規問題,因為需要上報科室領導層層審批,才能發出法律監督文書,也可能導致耽誤最佳的檢察監督時機。這些,將導致駐所檢察法律監督能力的進一步弱化。
(五)刑事執行檢察其他職能開展導致弱化監督力度
2013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其中,第258條對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進行了立法上的界定和明確,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59條明確了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職責,規定應當依法向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糾正意見的九種情形。也就是說,各地的駐所檢察室還承擔著社區矯正檢察的工作職能,儘管在2015年1月29日,最高檢經研究並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復同意,決定將沿用30多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更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主要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駐所檢察室的工作業務內容增加了很多,有些地方的機構名稱是也進行了相應的更名,但是駐所檢察室的人員編制數量卻沒有得到增加,駐所檢察室每年開展社區矯正檢察工作也將佔據大量時間,導致駐所檢察主要業務工作做得不細不深的情況時有發生,同時將導致檢察監督力度的弱化。
二、強化駐所檢察法律監督的思考
檢察機關作為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駐所檢察作為代表檢察機關對看守所的監管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機構,在面臨監察委改革的重要關口,駐所檢察各項工作面臨重重困難。筆者認為,需要在檢察機關重視駐所檢察工作的基礎上,強化駐所檢察人員工作能力、創新駐所檢察監督手段、推廣駐所檢察巡視監督模式、完善健全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等五個方面強化駐所檢察法律監督工作。
(一)強化重視駐所檢察室工作
思想是行為的先導,有什麼樣的思想就有什麼樣的行為。同樣,駐所檢察室工作的全面發展,離不開正確的思想理念。首先,各級檢察機關一定要摒棄傳統的“重審判輕執行”觀念,充分認識到駐所檢察是檢察機關檢察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懲治犯罪、保障人權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不可缺少的力量。同時在平時的人、財、物的配備上,儘量多向駐所檢察室傾斜,以實際行動支持駐所檢察工作。其次,駐所檢察室要堅持以“四個維護”理念為統領,牢固樹立駐所檢察工作是維護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觀念,強化駐所檢察工作的實質內涵和重要意義,堅決杜絕把駐所檢察室工作邊緣化、輕視化的錯誤思想,促使駐所檢察人員充分認識到駐所檢察工作的重要作用,增強他們的責任感。再次,要不斷加強派駐檢察人員的思想建設,提升派駐檢察官的職業榮譽感,祛除駐所檢察人員的畏難情緒,增強他們的自尊心、自信心,促使他們能夠積極地面對並開展駐所檢察監督工作,大力推動駐所檢察工作的全面發展。
(二)強化駐所檢察人員法律監督能力
進一步提高駐所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監督能力和辦案水準已成為駐所檢察室發展的當務之急。一是要採取多種措施,通過開展業務競賽,完善教育培訓制度,加強業務溝通交流,不斷加強駐所檢察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法律素質培養,補充具有專業知識的新生力量,改善幹警年齡層次,優化人員結構,為駐所檢察室檢察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智力支援和人才保障。二是要注重培養一線幹警獨當一面的綜合工作能力,在駐所檢察監督工作中,大膽實踐,開拓創新,切實履行職能,扮演好推動者、參與者、監督者等不同角色,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做到能幹事、肯幹事、會幹事,做到能夠真正發現問題、協調問題和解決問題,進一步提高駐所檢察室檢察監督能力。
(三)進一步創新駐所檢察監督手段
一是規範駐所檢察談話工作,強化駐所檢察監督手段。區別於當前的駐所檢察談話教育,駐所檢察室的檢察談話需要具備一定的目的性和規範性,之前的駐所檢察官找在押人員談話,存在隨意性的問題,駐所檢察室應該通過探索規範刑事執行檢察談話制度,來達到強化駐所檢察室檢察監督的目的,談話前,駐所檢察人員應擬定談話提綱,內容包括入所前健康檢查是否真實、辦案人員是否非法扣押財物,羈押期間管教幹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監管場所對在押人員的飲食、勞動、醫療、衛生、錢物等日常管理活動是否存在問題,在押人員羈押表現情況和是否及時換押等。談話結束後,由駐所檢察人員及時整理談話筆錄,並將談話來源、被談話人、事由等情況,記錄在《看守所檢察日誌》。談話材料統一交由駐所檢察室集中保管和歸檔。對談話中發現的問題,要求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對相關單位或個人予以通報整改,或者提出口頭警告、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在押人員提出的合理建議或合法請求,要求妥善解決或移送有權管轄的部門依法處理。二是開展檢察建議跟蹤監督工作,維護檢察建議的權威。為防止監管場所收到檢察建議後,出現表面應付、不予落實的現象,駐所檢察室需要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以維護檢察建議的權威。首先是交換意見,達成共識。檢察機關在檢察建議發出前,通過電話溝通、座談等方式,與被建議單位交換看法,徵求意見,達成共識。其次是主動協調,加強配合。要加強與監管場所職能部門的協調和配合,注重發揮職能部門的主體作用,協助職能部門將檢察建議的內容落到實處。最後是跟蹤回饋,維護權威。檢察建議發出之後,派駐檢察室要及時瞭解和掌握檢察建議的落實、採納、整改情況,並將回饋資訊報告分管領導。這樣,既可以驗證檢察建議是否對症下藥,又可反映出被建議單位是否引起重視,是否加以研究並整改,以及整改的效果。對於未採納建議、落實整改的,要及時督促;對於不及時落實並導致嚴重後果的,要建議監管場所上一級主管機關追究監管場所領導的相關責任。
(四)推廣駐所檢察巡視檢察監督模式
積極推廣監所檢察巡視檢察模式受理在押人員訴求,在明確不定期開展巡視檢察工作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下級駐所檢察室可以申請上級監所部門開展巡視檢察的規定,同時進一步擴大巡視檢察組的人員構成。2012年2月29日,高檢院監所檢察廳印發了《關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開展巡視檢察工作的意見》,首次提出了巡視檢察的概念。巡視檢察組主要由監所檢察部門的人員組成,上級檢察院可以視情況邀請檢察技術部門工作人員或者抽調下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工作人員參加,並且還可以邀請同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相關業務部門工作人員參加。筆者認為,為了提高巡視檢察的公信力,可以邀請檢察院聘請的人民監督員、特邀檢察員參加巡視檢察組,還可以邀請對這項工作感興趣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巡視檢察組。擴大巡視檢察組人員的組成範圍,一方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組織的巡視檢察可以接受他們的監督,提高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另一方面監管場所和派駐檢察機構存在的某些問題可以通過他們予以反映,幫助協調解決,同時進一步增強法律監督的效能。
(五)完善健全社區矯正檢察組織機構
明確的機構,健全的組織,充足的人員是實現駐所檢察工作專業化、規範化的基本保障,無論是對做好派駐看守所檢察工作還是做好社區矯正檢察工作都是有利無害的,並且從社區矯正開展較好的國家來看,均有專門的監督機構,如加拿大有專門的司法檢察監督機構———聯邦矯正調查員辦公室。目前駐所檢察室現有的機構和人員已明顯制約了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的開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駐所檢察室其他業務的開展。因此,各級檢察機關必須創新思路,加強和整合部門力量,儘快適應新情況和新要求,切實擔負起各項工作任務。一是在各地市級以上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成立“社區矯正檢察科”,配備專門人員,走出當前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無專門機構、無專業人員的困境,從組織保障上提高法律監督效能。二是在基層檢察院成立社區矯正檢察室,至少配備2名檢察人員專門負責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彌補一些基層檢察院無監所部門的不足,以更好地與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實現同步監督,減輕駐所檢察室的工作壓力,強化駐所檢察法律監督職能,促進駐所檢察人員向專業化、職業化的方向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