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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罪量因素影響贓物犯罪構成

關仕新

贓物罪中的“上游犯罪”, 是指不法意義上的犯罪事實。 當上游犯罪是數額犯等財產經濟類罪量犯時, 罪量要素是不法程度的表徵,

上游“犯罪”應當是“罪質+罪量”意義上的不法事實, 以區別於一般違法, 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不過, 構成要件的解釋必須以法益為指導, “上游犯罪”的理解必須考慮贓物罪保護法益到刑事司法秩序的階段漸進性。 據此, 行為類型和規模上該當犯罪的客觀事實, 無論由誰實施、無論一人或數人實施, 都可能啟動刑事司法程式;未達特殊法條罪量要求的行為事實, 也可能該當普通法條的構成要件, 而引發刑事司法程式的啟動運行。 在這些情形下, 掩飾隱瞞行為均可能妨害刑事司法秩序而構成贓物罪。 如此, 可以在教義學視域下最大限度地消解“同種”和“異種”上游犯罪兩種情況下贓物罪適用的不公問題。

(以上依據《檢察官學院學報》《法學家》《政治與法律》, 關仕新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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