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乘坐公車時,
由於司機加速啟動,
73歲的閆女士摔傷致使其左手骨折,
後將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第四客運分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公交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6萬餘元。
7月17日,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一審判決公交公司賠償閆女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萬餘元。
閆女士訴稱,
2016年10月9日8時,
原告乘坐568路公車,
在公車從金溝河公交站駛出時,
因司機加速啟動,
導致她在公車上摔倒受傷,
隨即被送入醫院,
經診斷:1.左橈骨遠端骨折;2.左岡上肌綜合症;3.高血壓病;4.心房顫動(心房纖顫);5.高脂血症;6.粉碎性骨折。
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29日在醫院進行住院治療,
共計住院18天。
因此要求公交公司賠償原告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傷殘器具費、鑒定費、交通費、律師費。
另外,
原告有兩個女兒患有精神殘疾,
分別為一級殘疾和三級殘疾,
需要原告和老伴扶養,
故要求公交公司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7萬餘元。
閆女士認為,
公交公司的侵權行為,
給原告造成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以及經濟損失,
故要求賠償。
公交公司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閆女士的傷情沒有異議,
辯稱事發後公司積極配合閆女士的治療,
同時對其提供了一些幫助。
醫藥費由法院核定票據;住院伙食補助以實際住院時間為准;營養費公司認可,
按照傷殘鑒定,
公司認可每天30元;護理費公司認可;傷殘賠償金按照標準由法院核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公司認為過高,
公司是在避險的過程中造成的,
由法院核定;殘疾器具費以實際票據為准;鑒定費公司認可,
同意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
公司沒有看到被撫養人的實際情況;交通費公司認可與就醫時間、次數、路程相符的票據,
如果沒有,
按照就醫次數和路程由法院核定;律師費是閆女士的訴訟成本,
應該由閆女士自行承擔,
公司不同意支付。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造成殘疾的,
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
閆女士乘坐公交公司的公車過程中,
因公交司機操作不當導致受傷,
故應由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現閆女士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傷殘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鑒定費,
理由正當,
且公交公司表示認可,
法院予以支持。
閆女士主張的營養費標準過高,
法院根據一般標準並考慮其實際傷情酌情判定。
閆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
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定。
閆女士主張的律師費,
不屬於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
於法無據,
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
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楚 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