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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操作不當致老人摔傷 公交公司被判賠償14萬

在乘坐公車時, 由於司機加速啟動, 73歲的閆女士摔傷致使其左手骨折, 後將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第四客運分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公交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6萬餘元。 7月17日,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一審判決公交公司賠償閆女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萬餘元。

閆女士訴稱, 2016年10月9日8時, 原告乘坐568路公車, 在公車從金溝河公交站駛出時, 因司機加速啟動, 導致她在公車上摔倒受傷, 隨即被送入醫院, 經診斷:1.左橈骨遠端骨折;2.左岡上肌綜合症;3.高血壓病;4.心房顫動(心房纖顫);5.高脂血症;6.粉碎性骨折。

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29日在醫院進行住院治療, 共計住院18天。 因此要求公交公司賠償原告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傷殘器具費、鑒定費、交通費、律師費。 另外, 原告有兩個女兒患有精神殘疾, 分別為一級殘疾和三級殘疾, 需要原告和老伴扶養, 故要求公交公司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7萬餘元。 閆女士認為, 公交公司的侵權行為, 給原告造成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以及經濟損失, 故要求賠償。

公交公司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閆女士的傷情沒有異議, 辯稱事發後公司積極配合閆女士的治療, 同時對其提供了一些幫助。 醫藥費由法院核定票據;住院伙食補助以實際住院時間為准;營養費公司認可,

按照傷殘鑒定, 公司認可每天30元;護理費公司認可;傷殘賠償金按照標準由法院核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公司認為過高, 公司是在避險的過程中造成的, 由法院核定;殘疾器具費以實際票據為准;鑒定費公司認可, 同意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 公司沒有看到被撫養人的實際情況;交通費公司認可與就醫時間、次數、路程相符的票據, 如果沒有, 按照就醫次數和路程由法院核定;律師費是閆女士的訴訟成本, 應該由閆女士自行承擔, 公司不同意支付。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造成殘疾的, 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 閆女士乘坐公交公司的公車過程中, 因公交司機操作不當導致受傷, 故應由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現閆女士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傷殘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鑒定費, 理由正當, 且公交公司表示認可, 法院予以支持。 閆女士主張的營養費標準過高, 法院根據一般標準並考慮其實際傷情酌情判定。 閆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 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定。 閆女士主張的律師費, 不屬於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
於法無據, 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 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楚 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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