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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犯罪辯護律師:李某5年改判1年半之有效辯護辯點歸納

非法集資犯罪辯護律師:李某五年改判一年半之有效辯護取得剖析與辯點歸納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融犯罪辯護律師 張王宏

對於非法集資中的集資詐騙罪, 由於在司法實務中, 組織人員出於激勵並擴大影響的考慮, 往往採取一定金錢、實物或股權獎勵措施, 因而, 會與領導、組織傳銷罪存在“交集”;由於領導、組織傳銷罪系由非法經營罪中“分離”而來的一個罪名, 故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 有以非法經營罪認定集資詐騙罪中的部分從犯的情況。 當然, 以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區分, 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存在細微的差別。 比如在筆者去年開始經辦的全國涉嫌41億的千木靈芝非法集資一案中, 原東莞千木靈芝總經理全某某即被以集資詐騙立案, 而委託筆者辯護的廣州總監由於僅負責一地的統籌、財務工作, 後來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

下文即將述及的李某等人集資詐騙罪經二審後改判非法經營, 進而李某刑期由五年改為一年半, 歐陽某由七年改為二年半。 由此可見, 此罪與彼罪的毫釐之差, 往往導致刑期的極大懸殊, 故而對於非法集資犯罪辯護律師, 清晰準確區分不同罪名的異同關係重大。

集資詐騙犯罪辯護的“冷”與“熱”

集資詐騙犯罪作為橫跨金融詐騙犯罪與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 這兩個不同檔次的兩類罪名的犯罪集合概念(具體類屬可網搜拙文《終於, 有人說清了非法集資犯罪的前生今世》)。 為什麼說它冷呢?因為無論是網路查詢還是實務討論, 很少有能準確區分其概念與類屬關係的, 而對不同類屬間的區別與聯繫以及如何看待更是少有人能分得清,

不像盜竊、詐騙、殺人罪, 路邊的老大媽都能慷慨激昂地講兩句, 而至於與其類似或存在競合關係的罪名, 則更是少人知曉。

那有為什麼又說它熱呢?原因在於隨著近年金融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 明顯地成為了一塊金餑餑, 人人都想咬一口, “金融辯護律師”、“集資詐騙辯護律師”的旗號迎風飄揚。

談回文首的話題, 要準確地把握此種金融犯罪及周邊罪名的區別之精要, 絕非勾兌律師、紅頂律師、地攤律師、標籤律師的能力範圍所及。 原因很簡單:這類律師要麼周旋與各色權力的酒桌、茶台, 無暇研究精深、高冷的金融犯罪;要麼缺乏長遠眼光和堅持的毅力, “東一榔頭西一棒錘”,

萬金油式地為謀三餐而奔波;要麼插上標籤, 發一兩篇網文, 卻鮮見有系統、持續的關注與法律文書面世或法律產品展示。 這樣的結果, 便是偶爾碰到一單金融犯罪案件後, 只能臨急抱佛腳, 拿起教科書東拼西湊草草應付了事。 而因為有律師的資質, 所以可能也知道經典案例的出處, 也知道金融犯罪的分類, 忽悠當事人自然不在話下, 但倉促之間, 辯護工作難免顧此失彼, 無法做到對複雜而細緻的罪數、罪狀、區別、聯繫做到瞭若指掌, 期間, 無論是與公檢法機關的書面或口頭溝通, 甚或是在庭審中的唇劍舌戰, 只能是辭不達意、節節敗退, 甚或在權力方逼迫之下主動出賣委託人利益, 原因很簡單, 他們是公權力的“腐食者”,
與公權力抗爭就是砸自家飯碗, 是斷斷不敢的。

而真正的金融犯罪辯護律師, 一定要持之以恆、長年累月深耕金融犯罪辯護領域, 不避艱深, 忍得寂寞, 窮盡案例搜索與法規研究, 並有親自代理重大嫌疑複雜案件之經歷。 就筆者觀察來看, 全國範圍三十多萬律師中, 明白地打出刑事辯護律師並身體力行者不過區區幾千人, 而身體力行、言行一致以金融刑事辯護自稱者恐怕不超過五人, 而在堅守金融刑辯的同時, 有大量法律文書、法律產口公之於眾者只怕寥寥無幾。

筆者十六年前接觸價值200多萬的徐某宗金融詐騙案, 自加盟金牙大狀律師團隊, 將辯護和研究方向確定為金融犯罪辯護, 目前更擔任所在律所集資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服務中心負責人。 日常工作中,王思魯大律師多次指點:要朝著中國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第一人的方向努力!

個人明知這絕非一個空號,而一定需要有大量實務的案例及辯護經驗支撐。因此,在接受相關案件當事人委託承擔辯護工作的同時,堅持全面、系統、深入地研究金融犯罪及其周邊罪名。其中《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六個辯護方向和二十個無罪及有效辯點》《從吳英案看有效辯點的形成》《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無罪裁判要旨五則》等,均是這段時期辯護與研究成果的結晶。

反觀當下一些“網紅”金融犯罪辯護律師,靠漂亮的臉蛋或一兩篇網文躥紅,但細究之下,明顯地缺乏實戰經驗。比如近期的一篇網文,在提到金融犯罪辯護實戰技能時,蜻蜓點水,空洞無物,特別是在舉證、質證、辯論等庭審中的關鍵環節的應對,無一涉及,在辯護的一些核心關鍵問題上,只能大而話之地宣稱“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由於互聯網的高度透明,嫌疑人的行為清清楚楚,很難找到其沒有吸存、吸存物件僅為公司員工之類的事實理由。”顯然,這是實際缺乏成功辯護經驗的“紙上談兵”。問題有癥結在於:現在很多犯罪都是網路犯罪,按“網紅”的觀點,便都是“高度透明、清清楚楚”的了?接下來只有束手就擒無所作為?

顯然答案是否定的。僅以筆者今年擔任辯護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督辦的網路電信詐騙案為例。律師團隊正是根據控方提供的多達8900多頁的卷宗,找出了包括扣押的U盤、司法鑒定結論、手機、銀行卡、手機SIM卡、上網卡、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五類、十項共65份(件)證據,形成了5300多字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書。也正是秉承這樣的專業、負責態度,筆者與梁栩境律師今年一道共同贏得了餘某某涉嫌6億多元網路期貨詐騙案的無罪辯護效果,使委託人在被偵查階段被成功釋放。

因此,真正的金融刑辯律師,必須像堅守最後一塊領土一樣堅守自己的陣地,以廣博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的技能技巧,“一寸山河一寸血”,堅決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而廣博的知識積累,自然離不開日常的案例研究。

比如,近期在整理撰寫《集資詐騙罪判決要旨二十則》的過程中,發現《刑事審判參考》2002年第2集(出版於刑法修正案七出臺後)所載《袁某、歐陽某、李某集資詐騙案》案例中,即出現歐陽某、李某二審後被改判,進而刑期由七年、五年分別改為二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的情形,其中緣由,值得深究。

案情及一審結果回顧

後經一審,歐陽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等(主犯)。

律師深度跟蹤剖析

一審宣判後,歐陽某、李某上訴,其中,歐陽某及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首先,自己系在江蘇丹徒龍山某公司工作的員工;其次,自己介紹和宣傳的“保利得發售計畫”不屬於非法傳銷,與法律所禁止的傳銷和變相傳銷有本質的區別;第三,自己沒有侵吞客戶的款項,其取得的是應得的工資;最後,對公司有關人員攜款逃逸不明知,也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李某及其辯護人提出,首先,自己是受雇于江蘇丹徒龍山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其次,自己沒有攜款潛逃;再次,原判認定李某與被告人袁某等人攜款人民幣180余萬元潛逃的證據不足;最後,自己主觀上並無詐騙故意。

隨著對案情的深入分析,可發現,此案中存在若干被混同的行為,而袁某作為主犯,與歐陽某、李某等人參與的推銷實際上有著重大明顯的區別。為方便梳理,可將案件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袁某、歐陽某、李某等人推廣並具體實施了以高額回報為特徵的“保利得發售計畫”,該計畫屬非法傳銷,三名上訴人的行為依法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第二階段是在1999年8月中旬以後,上訴人袁某經與齊某某等人商量,攜款人民幣180余萬元潛逃至南京。

很明顯,在第二階段,袁某的行為與歐陽某、李某等人出現了分離:袁某主觀上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分得了巨額贓款,其行為構成了詐騙罪。但上訴人歐陽某、李某沒有參與袁某等人逃跑,而僅被告知公司遷移至南京,同時,歐陽某、李某的所得明顯低於袁某、齊某某,故被告人歐陽某、李某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詐騙罪。

基於以上情節,二審法院判處歐陽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李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至於歐陽某和李某刑期的區別,其原因在於:歐陽某不僅參與策劃、制定傳銷方案,且對該傳銷方案進行了宣傳,與李某所實施的收銀和行銷活動不同,歐陽某所起的作用相對大於被告人李某,故應在量刑中予以具體體現。

辯護律師及作用評析

經過二審,改判了原來較重的刑罰,當事人的抗爭精神無疑是值得肯定的,而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並與辯護齊心共進推動案件實現公正的結果更為難能可貴,也是現實中許多成功案例的縮影。有人對聘請律師作出上、中、下策的劃分:請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為上策,不請律師為中策,而請來“關係”律師、“勾兌”律師為下策。

對集資詐騙犯罪辯護律師而言,這樣的評價同樣是一針見血的金玉良言,而作為當事人,更需看重實戰經驗的有無與辯護策略的制定與選擇。

關鍵字:非法集資犯罪辯護律師 金融犯罪辯護律師 集資詐騙 張王宏律師 廣強律師事務所 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犯罪辯護 無罪辯護 從輕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

編輯:曾傑

日常工作中,王思魯大律師多次指點:要朝著中國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第一人的方向努力!

個人明知這絕非一個空號,而一定需要有大量實務的案例及辯護經驗支撐。因此,在接受相關案件當事人委託承擔辯護工作的同時,堅持全面、系統、深入地研究金融犯罪及其周邊罪名。其中《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六個辯護方向和二十個無罪及有效辯點》《從吳英案看有效辯點的形成》《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無罪裁判要旨五則》等,均是這段時期辯護與研究成果的結晶。

反觀當下一些“網紅”金融犯罪辯護律師,靠漂亮的臉蛋或一兩篇網文躥紅,但細究之下,明顯地缺乏實戰經驗。比如近期的一篇網文,在提到金融犯罪辯護實戰技能時,蜻蜓點水,空洞無物,特別是在舉證、質證、辯論等庭審中的關鍵環節的應對,無一涉及,在辯護的一些核心關鍵問題上,只能大而話之地宣稱“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由於互聯網的高度透明,嫌疑人的行為清清楚楚,很難找到其沒有吸存、吸存物件僅為公司員工之類的事實理由。”顯然,這是實際缺乏成功辯護經驗的“紙上談兵”。問題有癥結在於:現在很多犯罪都是網路犯罪,按“網紅”的觀點,便都是“高度透明、清清楚楚”的了?接下來只有束手就擒無所作為?

顯然答案是否定的。僅以筆者今年擔任辯護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督辦的網路電信詐騙案為例。律師團隊正是根據控方提供的多達8900多頁的卷宗,找出了包括扣押的U盤、司法鑒定結論、手機、銀行卡、手機SIM卡、上網卡、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五類、十項共65份(件)證據,形成了5300多字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書。也正是秉承這樣的專業、負責態度,筆者與梁栩境律師今年一道共同贏得了餘某某涉嫌6億多元網路期貨詐騙案的無罪辯護效果,使委託人在被偵查階段被成功釋放。

因此,真正的金融刑辯律師,必須像堅守最後一塊領土一樣堅守自己的陣地,以廣博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的技能技巧,“一寸山河一寸血”,堅決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而廣博的知識積累,自然離不開日常的案例研究。

比如,近期在整理撰寫《集資詐騙罪判決要旨二十則》的過程中,發現《刑事審判參考》2002年第2集(出版於刑法修正案七出臺後)所載《袁某、歐陽某、李某集資詐騙案》案例中,即出現歐陽某、李某二審後被改判,進而刑期由七年、五年分別改為二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的情形,其中緣由,值得深究。

案情及一審結果回顧

後經一審,歐陽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等(主犯)。

律師深度跟蹤剖析

一審宣判後,歐陽某、李某上訴,其中,歐陽某及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首先,自己系在江蘇丹徒龍山某公司工作的員工;其次,自己介紹和宣傳的“保利得發售計畫”不屬於非法傳銷,與法律所禁止的傳銷和變相傳銷有本質的區別;第三,自己沒有侵吞客戶的款項,其取得的是應得的工資;最後,對公司有關人員攜款逃逸不明知,也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李某及其辯護人提出,首先,自己是受雇于江蘇丹徒龍山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其次,自己沒有攜款潛逃;再次,原判認定李某與被告人袁某等人攜款人民幣180余萬元潛逃的證據不足;最後,自己主觀上並無詐騙故意。

隨著對案情的深入分析,可發現,此案中存在若干被混同的行為,而袁某作為主犯,與歐陽某、李某等人參與的推銷實際上有著重大明顯的區別。為方便梳理,可將案件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袁某、歐陽某、李某等人推廣並具體實施了以高額回報為特徵的“保利得發售計畫”,該計畫屬非法傳銷,三名上訴人的行為依法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第二階段是在1999年8月中旬以後,上訴人袁某經與齊某某等人商量,攜款人民幣180余萬元潛逃至南京。

很明顯,在第二階段,袁某的行為與歐陽某、李某等人出現了分離:袁某主觀上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分得了巨額贓款,其行為構成了詐騙罪。但上訴人歐陽某、李某沒有參與袁某等人逃跑,而僅被告知公司遷移至南京,同時,歐陽某、李某的所得明顯低於袁某、齊某某,故被告人歐陽某、李某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詐騙罪。

基於以上情節,二審法院判處歐陽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李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至於歐陽某和李某刑期的區別,其原因在於:歐陽某不僅參與策劃、制定傳銷方案,且對該傳銷方案進行了宣傳,與李某所實施的收銀和行銷活動不同,歐陽某所起的作用相對大於被告人李某,故應在量刑中予以具體體現。

辯護律師及作用評析

經過二審,改判了原來較重的刑罰,當事人的抗爭精神無疑是值得肯定的,而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並與辯護齊心共進推動案件實現公正的結果更為難能可貴,也是現實中許多成功案例的縮影。有人對聘請律師作出上、中、下策的劃分:請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為上策,不請律師為中策,而請來“關係”律師、“勾兌”律師為下策。

對集資詐騙犯罪辯護律師而言,這樣的評價同樣是一針見血的金玉良言,而作為當事人,更需看重實戰經驗的有無與辯護策略的制定與選擇。

關鍵字:非法集資犯罪辯護律師 金融犯罪辯護律師 集資詐騙 張王宏律師 廣強律師事務所 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犯罪辯護 無罪辯護 從輕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

編輯:曾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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