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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鳴諮詢:重磅丨跨國稅收差異或縮小OECD新動作指向離案稅

昨日, 由經合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集團聯合舉辦的“稅收合作平臺”, 發佈了一項新的草案, 該草案主要目的是説明發展中國家解決離岸資產間接轉移的稅務處理問題。


平臺目前正在徵求以下具體問題的意見:

是否能有效解決離岸資產間接轉移的徵稅問題?

是否清楚展示了離岸資產間接轉移徵稅的原則?

離岸資產間接轉移的定義是否符合要求?

關於來源和居民稅的討論是否進行全面公正的論證了?

特定地區租金的概念是否有助於解決這些問題?

是否適合“視同處置”(deemed disposal)的方法?

這些國際交易稅收裡的複雜性是否充分反映?

OECD官方表態, 關於離岸資產間接轉移(OITs)的稅收處理問題一直是許多發展中國家面臨的重要問題, 他們已經注意到, 一些跨國公司試圖通過一系列的操作來達到最小化繳稅的目的, 而這一行為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原則來處理,

先前OECD/G20發佈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專案(BEPS)也沒能覆蓋這一問題。

本次協商草案正是針對此類問題, 涉及的細節包括各國對這種交易的徵稅原則和徵稅依據, 如何定義離岸資產間接轉移, 徵稅範圍是否延伸不動產定義, 是否引入新的特定地區租金概念等系列問題。

我們都心照不宣的知道, 離岸公司最重要的兩大好處, 資本轉移和避稅。 然而如果這新的草案出臺, 將會是一個沉重的打擊。 我們來看兩個例子, 簡單瞭解離岸公司如何做資產轉移和避稅的。

中國聯通的離岸資產轉移案例

離岸公司的資產轉移多見於境外上市或投資的公司, 即所謂“紅籌結構”或“海外投資結構”。

對於在美國、香港等地上市的公司,

如果該母公司在塞席爾註冊子公司, 則子公司的資產注入和抽離不受母公司所在地的法律約束。

典型的案例如中國聯通, 其母公司為BVI聯通集團, 擁有A股中國聯通600050的51%股份。 2000年, 聯通0762在香港註冊, 並在香港上市。 為了將聯通A股的資產注入聯通0762, 以助其在香港融資並提升股價, 聯通集團註冊了另一BVI公司--聯通新世紀, 作為BVI聯通的全資子公司。 之後, 聯通集團將CDMA網路的北方各省資產注入BVI聯通新世紀, 而聯通0762隨即收購了BVI聯通新世紀, 完成了資產的轉移。

高盛和雙匯的離岸避稅案例

避稅始終是大多數離岸公司追求的目的。 2010年8月, 河南省漯河市國稅局透露, 高盛在境外轉讓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匯發展”,

000895.SZ)的股權, 獲得豐厚收益, 但並沒有向河南省國稅局納稅, 避稅4.2億元。

2006年3月, 高盛、鼎暉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設立公司Shine B HoldingsI Limited(下稱:Shine B)。 Shine B公司完全控股羅特克斯公司(由高盛和鼎暉同年2月在香港設立的合資公司), 羅特克斯公司控股雙匯發展公司。 通過維爾京公司Shine B, 高盛實現了在中國境外對雙匯發展的實際減持, 到2009年底時, 對雙匯發展的持股比例降至3.3%。 這與2006年高盛間接持股雙匯發展31%相比, 有天壤之別。

根據雙匯發展2006、2007、2008年的年報估算, 高盛收益可能達21億元。 根據2008年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等規定, 包括股權轉讓在內的企業資本運作項目, 以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都已列入我國稅務征管的重點範圍之內。 這是一個典型的利用離岸公司採用境外間接股權轉讓的避稅案例。

高小鳴簡單說

近期各國和各組織關於BEPS的措施發佈, 表明未來跨國公司利用不同國家間稅收規則和差異來實現避稅的可能越來越小, 同時稅收公平度也會加強, 這對固有的離岸生態而言是個大衝擊, 如何在新政策下合規處理公司及個人資產, 達到損失最小化, 這是每個離岸相關人員現在必須考慮的問題。

傳統的離案生態已經收到全球稅務透明的衝擊, 需要更複雜的境外財富架構籌畫。 早做打算, 未雨綢繆, 方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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