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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時得拆遷名額,流產離婚拆遷權益歸誰?

拆遷時妻子懷孕, 多了一個拆遷名額, 安置面積也隨之增大。 但不幸的是, 妻子後來因宮外孕流產。 如今, 夫妻鬧離婚, 當初流產的胎兒享受的這份拆遷權益該如何分割呢?

去年10月, 吳先生到法院第三次起訴離婚, 他和妻子小美結婚已有十多年, 女兒已上初中, 但由於夫妻雙方性格矛盾, 最終妻子同意離婚, 但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拆遷安置房。 兩人在鄉下原有一套農村房因拆遷被安置到新房, 當時妻子懷有身孕, 因此安置名額為四個, 安置房面積達94.64平方米, 後因宮外孕流產。 在庭審中妻子認為因自己懷孕多給胎兒的財產應歸自己所有, 而吳先生認為應由家庭三人共用。 最終法院審理後認為, 胎兒擁有四分之一的拆遷權益, 即23.66平方米, 因妻子宮外孕手術, 今後生育困難, 在胎兒遺留的拆遷權益中, 小美享受14.66平方米, 吳先生享受9平方米。

關於胎兒在拆遷中的權利問題, 國家法律層面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 在不同地區的地方法規中對該問題的規定有所差異。 除此之外, 拆遷安置人口的計算方式也會體現在《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中。 如果胎兒被計算入安置名額, 被拆遷人應取得相應補償。

即使胎兒沒有順利出生, 原胎兒對應的補償份額由其父母共有。

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過程中, 法官會平衡法律上雙方權利的失衡, 在其自由裁量權範圍內, 秉承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 往往會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往往會有一定的傾斜。 在本案中, 考慮到女方的付出和損失, 對女方進行了照顧。 考慮到女方因宮外孕手術, 今後生育困難, 在胎兒遺留的23.66平方米拆遷權益中, 女方享受14.66平方米。

我國逐步完善對胎兒權益的保護。 即將於今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 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 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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