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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城進行時」今後烏魯木齊市民制止、糾正、舉報不文明行為可獲表彰!最高獎勵資金2000元!

今後, 維護宣導公共文明行為或制止、糾正、舉報不文明行為的市民可獲表彰, 並領取獎勵資金。

今日, 記者從市文明辦瞭解到, 《烏魯木齊市公共文明行為表彰獎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近日印發實施, 建立獎勵表彰制度鼓勵和支持對不文明行為的制止。

《辦法》指出, 烏魯木齊市公共文明行為表彰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是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由財政預算安排, 用於獎勵維護宣導公共文明行為的市民, 以及在制止、糾正發生不文明行為的事件中, 表現優秀、貢獻突出人員的專項資金。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獎勵資金的管理使用部門, 負責制定獎勵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及兌現發放, 制定申領、發放工作流程。

獎勵資金適用範圍為針對違反《烏魯木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八條中的第3項、第7項、第9項行為提供線索或舉報、制止、糾正的廣大市民群眾;經市人民政府表彰, 宣導公共文明行為的市民, 或在制止、糾正不文明行為事件中, 表現優秀、貢獻突出的人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委託執法的人員以及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協勤人員、志願者。

市文明辦常務副主任、愛衛辦主任馬仲福說, 當看到不文明行為時, 雖然很多人反對, 但少有人制止, 這主要是因為缺少對制止不文明行為的有力支持。

《辦法》的實施可充分調動市民參與維護和宣導公共文明行為的積極性以及相關執法部門的主動性, 進一步規範和引導市民公共文明行為, 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發生, 營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和良好的交通秩序, 助力創城。

附:獎勵資金適用範圍及標準

(一)針對違反《烏魯木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八條中的第3項和第7項行為提供線索或舉報、制止、糾正的委託執法人員以及市民按40元、80元兩種標準進行獎勵(個案獎勵金額不累加, 按照人數平均分配, 下同), 其中:採取簡易程式進行處罰的, 獎勵40元;採取一般程式處罰的, 獎勵80元。

(二)針對違反《烏魯木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八條中的第7項行為,

經舉報由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張貼、發放組織者, 對提供舉報線索的市民、委託執法人員獎勵2000元。

(三)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烏魯木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中行人安全、文明通行規定進行管理的協勤人員、志願者、市民, 根據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的不同, 按照4元、8元、4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四)受市、區(縣)人民政府表彰的人員, 獎勵標準另行確定。

《烏魯木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八條

(三)隨地便溺、吐痰, 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

(七)在建(構)築物、市政公用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和隨意發放小廣告;

(九)闖紅燈、翻越護欄, 違規行駛、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停放車輛。

"經開區頭區零距離"圖文、視頻徵集活動進行中, 一經採用給予50——1000元不等的獎勵。

投稿郵箱:jkqxw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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